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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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包括建筑节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5]9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质[2006]第13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指导各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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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9号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53号



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下称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下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能范围内和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项目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的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九)所在部门或地区是否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本年度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被考核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自评考核每年1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地区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1-4)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年度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翌年1月底前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八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考核每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市总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被考核人,应于1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5天内,将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未完成事故控制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控制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到各县区、市直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2、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

核表

  3、潮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4、潮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