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1984年以后从郊区划入市区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的地区,金山卫石化地区,高崇明县城、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桥、安亭、桃浦工业区,县城,堡镇
等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建制镇(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
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 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解释。
1989年3月28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深文〔2006〕117号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许可事项: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设立、变更。
审批范围不含跨市音像连锁及中外合作音像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落实向深圳市文化局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文法〔2002〕19号);
(四)《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文市〔2001〕5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
(4)主要发起者具备2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5)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7)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4)实行计算机管理;
(5)配有试听试看设备;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除符合设立独立门店(1)—(6)项条件外,还应当与连锁总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变更条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门店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连锁直营门店发展计划(原件1份);
(9)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原件1份);
(10)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人的经营字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所属10家门店的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直营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三)变更:
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各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音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直营门店、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_________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附任命书)。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三、资金数额证明。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附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称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 命 书
经_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
(盖章)或股东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已有主办单位任命文件的,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拟设立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三、资金数额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已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营业资金。
其中:_____________投资总额(大写);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大写)。
主办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申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张贴处
填报说明:1.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大小规格缩小到与本页一致。
2.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核对。如果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可免原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
年月日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张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如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特长
人事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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