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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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喀麦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喀麦隆共和国总统保罗·比亚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月30日至2月1日对喀麦隆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2007年1月31日,两国元首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喀友好合作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和减免债务等一系列协议。

三、双方对建交36年来中喀友好合作关系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表示满意,愿继续本着真诚友好、平等互利、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两国政治互信,拓展双方在各领域合作,推动两国传统关系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支持。喀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中方重申支持喀方为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所作的不懈努力。

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喀经贸合作潜力巨大,愿共同努力,重点加强在农业、初级产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电信等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扩大互利合作,并将为此提供支持和便利。

六、双方表示愿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为推动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共同努力。

七、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一致认为2006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巨大成功。双方表示愿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北京峰会各项成果,不断发展中非间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

八、中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问喀麦隆期间受到的热情欢迎和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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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5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或者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

(三)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

(四)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或专业技术,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适宜在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才;

(六)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三条 市、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科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材料齐全、专业特长对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快捷、便利的原则,相关手续应随报随办;对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辞退或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本人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的手续。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和增人计划的限制,党政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部门按规定予以确认,各单位聘任后由市职称部门下达专项岗位职数,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职数内,被聘人才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引进的特殊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辖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其在本市市区落户。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其中,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学位人才的子女(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校就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 对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补助为主,政府定额资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中,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对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5万元,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博士生导师,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0万元,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8万元。

第十一条 对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按人才开发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为省、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受益单位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成功开发投产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自带项目投产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高层次人才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按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高层次人才;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高层次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高层次人才拥有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根据其实际贡献,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本市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高层次人才自带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常政发[1998]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198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