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56:54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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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中欧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1、应欧盟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5月6日对欧盟总部进行了正式访问。这是温家宝总理对欧盟总部进行的首次正式访问,也是继普罗迪主席4月和哈维尔·索拉纳秘书长兼高级代表3月访华后中欧之间的又一次高层访问,对促进双方互利合作、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特殊意义。中欧高层互访密集,表明中欧伙伴关系发展迅速,日益深入,充满活力。

  2、参加会谈的其他高级官员包括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竞争事务委员马里奥•蒙蒂、交通和能源事务委员罗约拉•德•帕拉西奥、内部市场委员弗里德里克•博克斯坦、研究事务委员菲利普•比斯坎和企业及信息社会事务委员埃尔基•利卡宁。

  3、双方领导人相互通报了中国和欧盟的发展情况,强调了中欧关系的良好现状,并确立了今后几年中欧合作的优先领域。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欧均处于各自发展的重要阶段。双方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多边主义的重要作用、亚欧会议、朝鲜半岛形势、缅甸和伊拉克等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交谈,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和一致努力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性。

  4、双方领导人对今年2月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中欧政策文件研讨会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认为研讨会成果有助于进一步确定中欧加强合作的领域,有利于确定今后中欧关系的发展方向。双方领导人同意中欧主管部门目前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着手落实所提出的措施。双方领导人表示希望继续就更新1985年中欧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可能性进行有益的探讨,双方在研讨会期间曾就此初步交换了意见。

  5、中方领导人注意到欧盟内部正在讨论可能解除对华军售禁令问题,并希望欧方尽快做出解禁的决定,以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的政治互信与合作。

  6、双方领导人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中欧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共同维护国际安全,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安全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双方领导人表示高度重视在防扩散、军控、裁军、反恐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希望双方加强上述问题的磋商。他们尤其表示支持依据国际法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所做的努力。普罗迪主席对中国通过外交手段对话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所做的不懈努力表示赞赏。

  7、普罗迪主席重申欧盟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8、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欧连续举行人权对话加强了双方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希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他们再次承诺致力于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他们强调尊重相关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双方承诺在中国早日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方面进行合作。

  9、双方领导人认为会见期间双方签署的重要协定对中欧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双方草签了《中欧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这将进一步加快双边贸易的增长,并有助于共同打击双方均非常关注的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内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双方还签署了《关于伽利略合作的联合声明》。

  10、双方领导人呼吁在打击非法移民问题上加强合作,注意到中欧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活动的高级别磋商将于2004年5月下旬在布鲁塞尔举行,双方将主要讨论遣返以及合法移民和便利人员往来等问题,磋商也将讨论可能签署一项合作协议问题。双方领导人表示希望上述磋商及其它措施将有助于双方解决此领域存在的问题。

  11、双方领导人对中欧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表示欢迎,并认为数量的增长应与质量的提高相一致,以保证双边经贸关系的平衡和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双方领导人也承诺推动中欧双向投资的发展。双方领导人同意,互不歧视对方权利和义务,并通过磋商和对话推动快速解决双边经贸问题。

  12、双方领导人一致重申对支持基于规则之上的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承诺,同意深化双边合作,共同为成功继续和结束多哈多边贸易谈判回合做出贡献,并密切合作确保平衡的谈判结果。

  13、双方领导人对启动有关多边、区域及双边贸易政策议题的新的贸易政策对话表示欢迎,首次会议将于2004年6月份举行,同时欢迎建立中欧纺织品贸易对话机制。双方领导人同意近来建立的知识产权正式对话首次会议于今年秋天举行,目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利用欧方技术援助项目,支持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期战略。

  14、普罗迪主席认识到中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已经做出的努力,重申欧盟希望中方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取得更多进展。据此两位领导人就一些具体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强调了此事的重要性。中方强调中国将继续努力确保遵守WTO规则。

  15、中方重申中国要求早日解决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强调了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普罗迪主席确认2004年6月底前将向中方提交对这一问题的且无损于最后结果的初步评估结果。双方强调该问题对于他们的重要性。普罗迪主席强调欧盟将继续对此进行认真评估。

  16、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许多行业进行的政策对话所取得的成功以及即将开展的工业政策对话表示赞赏,尤其对今天签署的竞争政策对话框架性文件表示欢迎,并希望在其它领域如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新的对话。考虑到中方在争取平衡发展,双方领导人鼓励双方尽早就地区政策交流经验。

  17、双方领导人重申中欧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对中欧环境部长对话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并愿深化在此领域的务实合作,特别是通过欧方的发展援助项目。

  18、双方领导人同意中欧在能源战略、政策、发展与改革等方面加强对话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领导人鼓励有关部门尽快就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开始磋商。

  19、双方领导人表示支持扩大并深化双方在民航领域的合作,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中欧民航关系框架,包括就近来欧盟法律的进展探讨双方可能共同接受的方案。双方领导人也表示支持实施目前的“中欧民用航空合作项目”。

  20、双方领导人对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将便利中国旅游团组前往欧洲的中欧旅游目的地国地位协议于5月1日生效表示欢迎,同时强调,中欧之间的人员交往非常重要。

  21、双方领导人同意,旨在加强高等教育交流的“欧共体大学生交流计划”应当包括一个特殊的“中国窗口”,以便加强中欧之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增进学生之间,尤其是中国学生赴欧的交流。

  22、双方领导人期待着下半年荷兰任欧盟主席国期间在荷兰举行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这将为进一步深化日益重要的中欧战略伙伴关系提供又一次重要机会。

  23、双方领导人同意在明年中欧建交30周年之际举办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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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政务环境,优化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交易登记办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交易行为。


  第四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手房的交易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授权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第六条 二手房交易不作评估,由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行政区域内各区片制定市场指导价作为收取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参考依据。合同价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合同价收取;合同价低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收取。


  市场指导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二手房交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手房转让申请表;


  (二)《土地房屋权证》;


  (三)二手房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证委托书等);


  (五)共有人未能到场签名,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二手房交易所需的分户图、宗地图,在三亚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前,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整栋宗地图、楼盘表、房屋分户图未做测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后受理。


  第九条 二手房交易实行一站式办理制。成批量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宗交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土地房屋未经产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权属有争议;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保障性住房和土地来源为划拨用地的住房转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文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制作虚假二手房交易转让合同,或者不如实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等偷逃税费行为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9〕26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规定

(2009年12月)



第一条 为大力提高市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注重实效,学以致用,与政府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条 参加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人员,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重点:

(一)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与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与政府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政府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七)政府日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八)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需要熟悉和掌握的其他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每季度1次。主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审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司法局、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时间、内容、承办的职能部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的会务安排;司法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学习资料;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聘请专家进行法律、法规讲解。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与调查研究、推进工作相结合,通过研究深化学习的内容,在工作中检验学习的成效。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结合年度法律学习重点内容,加强调查研究,依法解决政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应当考勤、讲评,做到法律学习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