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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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政法字[2005]4号

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2005年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全面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于服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大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效,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注重实效,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创建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舆论、精神和文化支持。

  二、活动主题

  关注安全,平安是福。

  三、活动时间

  2005年6月。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为6月12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下设“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2.活动形式

  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活动两部分。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组委会印发《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对各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和服务。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拿出更大精力,抓实抓紧抓好,促进形成“以人为本,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建设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2.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要在总结前三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基础上,把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真正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3.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安全生产月期间将在湖北、湖南、广东三省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涉及省份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在一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专题性活动。

  4.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为营造“安全生产月”氛围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各地要重视、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可通过专栏、专题、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搞好舆论引导和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抓好,抓出实效。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安全常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组织生产制作一批展示安全文化的优秀作品。各级工会、团组织要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6.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及时把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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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和监管,现就2004年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清理和修订,消除体制性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2、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成为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为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





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质量。





  3、积极参与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的有关工作。认真做好第八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五届中国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筹办和组织、协调工作。





  4、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开展咨询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免登记管理费用等多种措施,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二、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按照总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要认真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商事登记法》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调研工作。





  2、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工商部门集中精力强化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没有资本运营、从事简单修理、服务的个体劳动者,要积极探索实行分层登记和分类监管的模式。认真做好北京、上海等地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和分类监管的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关于委托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直接登记的调研工作。





  3、加强对“个体大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调研,对已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个体大户”,应当依法按企业进行设立登记。  





  4、认真研究新的形势下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职责和范围,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改革经营范围的核定,探索网上登记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5、认真研究私营企业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清算制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切实维护市场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6、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港澳地区公民在广东省开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三、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研究和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寓服务于监管之中,通过依法监管体现服务。要加大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





  2、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各类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都要执行总局下发的《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各地可以参照“意见”建立监管模式。





  3、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继续加大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力度。要加强宣传和教育,使查处取缔工作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严格执法打好基础。加强对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





作的调研和指导,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以食品加工业、娱乐服务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为重点,认真开展查处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4、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年检验照制度。要改革年检验照方式,简化年检验照的程序和内容,管住该管的,放开不该管的,提高工作效率,以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教育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劳动、卫生、文化、税务等部门进行市场秩序整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工作





  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教育引导,发挥其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在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大力开展法制、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使会员真正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3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现将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6年二季度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两会”精神,认真学习和领会胡锦涛总书记 “八荣八耻” 的重要论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深入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结合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尤其是大力宣传保险业在积极拓展“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年金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宣传保险业“十一五”期间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入报道保险业改革开放和保险监管工作的新成果,全面介绍保险业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情况,宣传保险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努力方向,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一个积极的舆论氛围。

  二、大力开展诚信建设宣传活动。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的通知,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险业诚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关注保险市场的热点焦点,深入挖掘诚信建设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结合保险业实际,进一步创新诚信宣传的方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树立保险行业正面的社会形象;同时要加强同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精心策划宣传方案,注意把握舆论导向,不断提高保险业品牌意识。

  三、积极推动保险业制度建设,配合业务监管领域一系列规章制度出台,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产险方面将出台《大型商业险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人身险方面将出台《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与规范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保险中介方面将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资金运用方面将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风险管理通知》等文件;财务会计方面将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X号:风险资本(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X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征求意见稿)》。针对以上业务监管制度措施的颁布和实施,区别不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四、做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意见》的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配合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努力营造保监会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利舆论氛围。

  五、做好有关会议的新闻宣传。二季度将举行保险中介机构座谈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座谈会和保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国际研讨会,同时举办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专题研讨会。要针对不同会议的内容,精心提炼新闻报道点,组织有计划、有效果的宣传方案,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