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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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前 言
为加强对全市汽车(包括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挂车、半挂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保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交通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以适应厦门市经济建设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要求,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厦门市及各县、区交通局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任务,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清理整顿和管理。
厦门地区由厦门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代表厦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整顿和管理。
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全民、集体、个体户多家经营,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道路,使各种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二、承办本地区全民、集体、个体汽车维修业的审批,制定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
三、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做好维修技术、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负责仲裁和处理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之间有关维修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

第二章 维修行业管理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修理的企业,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合体(下简称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均属本暂行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凡是有对外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也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
二、汽车高级维护(三级保养)企业。
三、汽车低级维护(一、二级保养及小修)企业。
四、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安装汽车玻璃、汽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篷布及座垫、水箱、油箱、轮胎修理、汽车高压油泵、汽车空调器、暖风机、摩托车、拖拉机等修理业务)企业。

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凡是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一类企业须由厦门市交通局审批)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然后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开业的企业、个体户,要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合格的,按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核定其营业范围,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记。对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
继续营业。
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变动维修项目和营业地点时,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申请停业者,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应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撤销银行账户,缴交应纳的管理费和税款等手续。
第六条 凡无《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对外承揽汽车维修业务,对擅自超越核定维修项目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的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配足维修技术人员,筹足生产流动资金。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 关于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设置。
五、调车和停车场地,低级以上维护企业应不少于60平方米。专项修理企业只要有适当的停车场,能进行作业即可。
六、必须有零配件库房或设施。
七、不准在露天作业,不准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进行维修作业。
第八条 维修技术人员配备
一类企业: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至少要有1名本专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技师)。小型企业(年大修10辆以下)至少要有从事汽车维修技术第一线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维修技术工作10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负责技术工作。要有专职检验
技术人员(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工种必须齐全,其中:必须配备六级汽车修理工、六级钣金工、六级汽车电工、五级喷漆工、四级木工。
二类企业:汽车高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1人负责技术工作,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五级钣金工1人,五级电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三类企业:汽车低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四类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工艺简单的(指轮胎、篷布、座垫、油箱、安装汽车玻璃、蓄电池等)至少要有该项专业的四级工1人,工艺复杂的(指车身、喷漆、高压泵、电器、水箱、空调、暖风机等)要按规定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
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必须是经过主管部门考核评定或认可的,个体户技工级别必须取得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全民、集体企业)或劳动局的证明。以师带徒形式经过短期学习后就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必须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定级发给技术等级证明。其中:要求
升为高级工(五级工以上)必须经过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试核定。
上述人员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发给《汽车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方可承揽维修业务,但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以上企业。
第九条 汽车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必须具有以下主要维修生产设备:车床、刨床、钻床、机械压力或液压机床、镗缸机、磨缸机、制动鼓镗削机、制动带车削机、充电机、光气门机、磨气门座机、电焊机、空压机、氧焊设备、车辆及零件清洗设备、喷漆设备、起重设备。从事客
车大修企业必须有剪板机,机床设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镗瓦机、发动机冷热磨合架、曲轴磨床及凸轮轴磨床,设备也可由协作合同单位承修。同时必须具有下列检测仪器:电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仪、汽缸水压试验设备、探伤设备、动平衡试验设备、弹簧试验设备(或由协作单位检

测)。从事柴油车修理企业,还必须有高压油泵试验台、喷油嘴试验台等。
二、从事高级维护企业,必须配备镗缸机、光气门机、磨气门座机、制动鼓镗缸削机、制动带车削机、充电机、空压机、电焊机、清洗装置、气焊设备,还要有电器试验设备、探伤设备(或由协作合同单位检测),从事柴油车修的企业必须有高压油泵试验台(或由协作合同单位检测)
、喷油嘴试验台等检测仪器。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必须配备光气门机、气焊设备、镗制动鼓设备、制动蹄片铆削设备、充电机、电焊设备、喷烤漆设备。普通车床、汽车外部清洗装置、气泵、砂轮机、电器试验设备等。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应根据修理项目配备相应必须的维修、检测设备。
五、所有维修企业都应配置与维修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量、卡具,如:量缸表、游标卡、分厘卡、卷尺、气缸压力表、万用表、千分表、万能角尺、转速表、真空表等。全部量、卡具必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周期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
第十条 资金
凡是独立核算企业的流动资金,按维修生产规模或汽车维修企业百元产值流动资金占有率核定。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需有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并备有与维修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和配件。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需有流动资金2万元以上,并备有相适应的配件。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需有流动资金3000~5000元,并有一定数量的配件。
四、专项修理企业需有流动资金视其经营项目而定,至少要有1500元以上。
五、所有维修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户。

第五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的汽车维修质量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GB3842~3847~83),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各级保养标准按省地方标
准《汽车各级保养技术条件》执行,且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验车标准要求,对已属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不准大修、改装,改型及事故车辆必须由用户向车辆监理部门办理批准文件后方可承修,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凡经大修改装、三保、二保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必须向送修单位提供车辆进厂维修项目检验单和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和二、三级保养过程检验单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或技术负责人签字,修理不合格的车辆
一律不准出厂,合格证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和保养条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修车质量问题应进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抽检,或协同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进行抽检监督。
第十三条 承修单位要坚持信誉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凡出厂后的大修车要有1万公里行驶里程的保修期,在保修期间,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机械事故,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对“解放”及“东风”牌以外的各种类型车辆,各级保养作业规范参照“解放”、“东风”牌的规范执行。进口车辆技术标准可参照本车的使用说明书和修理技术资料,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必须合理和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维修管理部门会同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负责调解和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分析所需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六章 维修收费管理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计算收取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采取给用户回扣等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不正常手段搞非法经营。
第十六条 汽车大修工时定额按附表执行,附表以外车型的工时定额可参照执行。(详见附表一、二)。
第十七条 汽车大修、保养的一般工种综合工时单价,按每个工时人民币2元计算(包括低值易耗材料费)。特殊工种:曲轴磨、凸轮磨、搪磨缸、电焊按6~7元,涂镀按10~12元计算。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材料计费,企业应以实际购价加15%管理费计收(其中包括税金、运杂费、保管费、损耗等费用)。用户自备材料不计收管理费,这部份材料费也不得列入结算收据中。用于维修车辆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或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经修复的旧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有关安全等关键部位不许使用修复的旧配件,实行新旧互换配件制度的单位要在制度和工艺上切实保证安全。旧配件收费不得高于原价的50%,加工配件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价格不得超过汽配公司销售价的20%。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使用的专用发票,统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99号附件《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由福建省交通厅确定式样,厦门市交通局印制。
第二十条 凡属本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按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其费率按省财政厅、交通厅(87)闽交财字第022号文件规定精神,征收费率为营业收入总额的1%,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可测算年度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每月要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机务报表。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接受交通、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标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上述部门有关规定的企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对无证开业或擅自超越核定维修范围,擅自增加工时,肆意要价,变相加价,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收费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或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没有对外营业的,也要将汽车维修机构设置情况,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参照第四、五章有关条文执行。也可以参加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以提高汽车保修质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行业的活力。


第二十四条 凡在公路上从事客、货运输的二轮、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未尽事项,由厦门市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补充规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汽车大修工时定额

------------------------
|修理分类| 车 型 |工时定额|
|----|------------|----|
| |解放CA10 CA-15|1180|
| |东风EQ-140 |1240|
| |跃进NJ-130 | 900|
| |北京BJ-130 | 850|
| |黄河JN-150 |1100|
| |解放半挂车、东风半挂车 |1250|
|----|------------|----|
| 客 |解放客车JT-661 |1930|
| 车 |东风客车JT-662 |2300|
| 大 |黄河客车JT-681 |2350|
| 修 |跃进客车JT-645 |1500|
|----|------------|----|
| 挂 | | |
| 车 |挂车JT-842 3吨 | 300|
| 大 |挂车JT-851 4吨 | 300|
| 修 | | |
------------------------

附件二 汽车保养工时定额

--------------------
|保养车别|三级保养| 二级保养 |
|----|----|--------|
|汽油客车| 580|135(磨汽门)|
|汽油货车| 500|135(磨汽门)|
|柴油客车| 700|180(磨汽门)|
|柴油货车| 680|180(磨汽门)|
|全挂车 | 130| 36 |
--------------------



198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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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网站管理制度,确保本市各级政府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4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网站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网站主管机构,负责市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信息办是市政府网站运维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市监察局是市政府网站的协办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同时又是市政府网站的协办单位,负责为市政府网站提供政务信息,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网上办事业务和本单位咨询、投诉信息。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托县级政府网站或上级机关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县级政府网站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网站域名规范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网站的域名为“yingtan.gov.cn”,中文名称是“中国鹰潭”,代表鹰潭市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原则上设置为“□□□.gov.cn”,“□□□”为各县(市、区)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拼音全称;网站中文名称原则上设置为“中国xx”,“xx”为各县(市、区)中文名称。

(三)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yt□□□.gov.cn”,“□□□”为市政府各部门名称(或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拼音全称,也可使用行业规定的域名;网站中文名称原则上设置为“鹰潭市□□□”,“□□□”是市政府部门的中文名称。



第四章 网站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网站是唯一全方位代表市委、市政府发布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总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都是市政府网站的子网站,承担着向市政府网站提供内容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政府网站栏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栏目的内容保障及责任分工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网站一般应包括以下三大类栏目:

(一)信息公开类: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人事信息、工作动态、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八类栏目。

(二)办事服务类:市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表格下载、百件实事网上办、场景服务、网上审批、在线查询等栏目。

(三)公众参与类:领导信箱、在线咨询、在线投诉、实时交流、民意征集、网上调查等栏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以网上报送为主,以网上抓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为辅。
  (一)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向市政府网站相应栏目报送信息。
  (二)网上抓取:由市政府网站专职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上采集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通过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将子网站的主页或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网站主页或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要求,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要求,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对栏目内容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报送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公众参与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各自网站的信息发布和内容更新。同时,应当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布制度。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发布和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审核和报送的程序:

(一)单位信息审核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要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市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三)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网站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推行集中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模式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的技术保障机制。

(一)各部门政府网站原则上应统一部署在本级政府网站群服务器上或上级机关网站服务器上,实现服务器、防火墙、数据交换设备、带宽等资源共享,节约财政资金。

(二)政府网站不得构建和托管在私人及非国有单位的服务器和境外服务器上。

(三)政府网站不得委托或服务外包给境外企业。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政府网站运维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确保政府网站在工作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市政府主网站上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网站的单位,网站环境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办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条 市信息办定期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要建立防范措施,防止歪曲事实,影响稳定,危害社会的信息的发生。



第八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以设立专职人员。

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应当参与单位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综合协调本单位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本单位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制定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网站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将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政府网站运营维护、内容保障、安全防患等情况,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对几内亚拉贝中波转播台进行技术合作的换文

中国 几内亚


关于中国对几内亚拉贝中波转播台进行技术合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邮电部长阿拉番·库鲁马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两名技术人员担任拉贝中波转播台的技术指导。

 二、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时间为一年,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往返几内亚、中国的国际旅费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他们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定为工程师每人每月12,000几内亚西里,翻译为10,000几内亚西里,其中40%为可兑换货币,60%为几内亚西里,均由几内亚政府直接付给。

 四、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其它工作和生活条件,仍按中几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六月八日和七月二十六日换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组在拉贝的具体情况,几方为该组提供司机,车辆和车辆用油及其生活用水,其费用由几方负担。

 五、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期间几方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原因,不宜中途更换。
  以上各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
                      革命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钱 习 之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于科纳克里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大使馆代办阁下
阁下:
  作为对您的1981年8月22日No.051/E/81来函的答复,我要向您保证我部完全审慎尊重贵函中提出的五点要求,并向您确认我的技术部门要求聘用两名中国技术人员,以维护设备和培训干部。
  顺致崇高的敬意。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
                        邮  电  部  长
                         阿拉番·库鲁马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于科纳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