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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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结合的考工晋级制度。用工单位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工资(津贴)制度。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和考工定岗定级制度。
第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考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也可申请技术业务考核。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逐步实行统一命题、分级考核、统一证书的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属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施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技术工人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考核晋升(实行八级制的行业工种,逐级考核晋升)。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实践期为四年,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实践期为五年,技术能力明显高于本等级的优秀者可提前考核晋升。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核晋升,其考核、评审办法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技术业务工种的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省专业考评组负责制定。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试题库,储存试题供各级考核点使用。
第九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应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核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公布报考条件、考核工种和等级、考试范围、考试日期等。报考者需向本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报考资格者,由主考单位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工人技术业务委员会应分级、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业务考考评组,具体负责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各级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组成,考评组成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和聘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省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全省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部分工种的全省性统考,对各类考核进行监督、复查与平衡。
市、县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点,考核点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选定。凡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师资、管理制度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考核点可单独组织考核,上
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五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六条 《岗位合格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的培训班,由办班单位核发;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按以下权限核发:县级核发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证书,市级核发高级工及以下证书,省级核发直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各技术等级证书及全省性统考证书。
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办学单位,其《技术等级证书》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厨师等级证书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普通工、工序工上岗操作的凭证。录用到对口工作岗位者,可免予培训、考核。
《技术等级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技术业务等级凭证,录用到对口工种岗位者,用工单位可按其实际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序,确定起点工资。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在全省通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在本办法生效前已领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符合规定的,予以验印或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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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一
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
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不影响本单
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可以利用多余或闲置
的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
二、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
理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确认国家对这些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三、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产
权登记。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的资信证明。
四、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
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
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载明。
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用权可以无偿转
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
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第三产业单位开办初期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后仍确有困难的,
扶持单位对有偿支持的资产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分红、租赁费、资
产占用费等优惠措施;或将这些应归国家的收入低息贷(借)给第三产业单位用于
发展生产经营。优惠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第三产业单位对由于这些优惠增加的收入,应用于扩大生产,不得用于个
人和集体的生活消费。扶持单位对第三产业单位运用优惠措施的情况要建立检查监
督制度。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扶持单位,有权对受扶持单位运用优惠措
施支持开办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实行的优
惠。
七、第三产业单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经
济上独立核算。扶持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其有偿收入参照国内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租赁企业的财务规定处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既要积极支持,
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
侵吞国有资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执行中碰到的问
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告我们。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1 交接断面、监测项目及频率
 1.1 交接断面
  以县(市)域边界与河流相切点作为交接断面,考虑采样方便,经双方协商并报金华市环保局批准,可作适当调整。金华江流域共设县域交接断面11个:
  南 江:台 口(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方 塘(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东阳江:梓 誉(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义东桥(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低 田(义乌市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武义江:桐琴桥(永康市与武义县交接断面)
    焦岩桥(武义县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金华江:沈 村(金华市区与兰溪市交接断面)
    河盘桥(金华市区控制断面,不参加考核)
衢 江:洋 港(龙游县与兰溪市交接断面,不参加考核)
兰 江:将军岩(兰溪市与建德市交接断面)
浦阳江:上仙屋(浦江县与诸暨市交接断面)

 1.2 监测项目
  根据金华江流域的污染特征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选择以下项目为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水温、pH、氨氮、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总磷。

 1.3 监测频率
  每周监测一次。每年不定期抽测二次以上,具体监测日期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金华市站)决定。逢敏感期,由金华市环保局决定增加监测频次。

2 采样、监测与质控
 2.1 采样
  交接断面监测采样一般由上下游县(市)监测站共同完成,所有样品壹式贰份。

 2.2 监测
  水温和pH现场测定,其它样品应尽快送回各自的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监测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分析方法执行。

 2.3 质量控制
  采样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按《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实验室分析时每只样品都应做平行样,各站还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质控样和加标回收样,金华市站将不定期地发放密码样。

3 数据上报与仲裁
  各县(市)监测站应在采样后次日16时前将监测结果上报金华市站。
  当二个监测站上报的同一断面的监测结果不符合质控要求时,两个监测站应分别查找原因,原因不明时金华市站有权要求两站重新采样监测,或由金华市站和两个监测站再共同监测一次。

4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年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由水质状况得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和管理得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水质状况得分占40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占30分,管理得分占30分。
 4.1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2 考核项目与浓度计算
  考核项目有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等四项。
  各项目以当月各周(次)监测浓度的平均值作为该月浓度值。

 4.3 水质状况得分计分方法(40分)
  水质状况得分每月计算一次。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四个项目每月起评分为10分,根据不同的入境和出境水质,采取出境水质改善的给予加分,恶化的给予扣分的方法按指标分别进行评分:
pH值不在6~9范围内扣2分;氨氮、氟化物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0.5mg/L,该项扣(加)2分;化学需氧量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10.0mg/L,该项扣(加)2分;
单个项目加分最多10分。每月水质状况得分由各单项得分相加而得,但不出现负分。
  全年水质状况得分=全年累加水质状况得分/12
  源头县市(磐安县、浦江县、永康市)的进水浓度按Ⅲ类计算。
  当出(入)境断面有多个时,根据各断面历年流量数据的构成比例计算出(入)境的污染物浓度。

 4.4 水质达标率计分方法(30分)
  以单项指标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水质达标率得分一年计算一次。
  计算方法:以每周(次)累计计算全年达标率,达到要求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达标率要求见附表1

 4.5 管理得分(30分)
  管理得分由管理措施,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和监测质量三部分组成(见附表2)。

5 监测、评分结果公布
  每月的监测结果、得分由金华市站于监测次月初以交接断面水质月报的形式报市环保局和各县(市)环保局。

6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水质达标率要求
   2、管理评分方案

附件1:

水质达标率要求

断面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磐安县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东阳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义乌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永康市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武义县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金华市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兰溪市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浦江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附件2:

管理平分方案

项目
数据、报表上报
监测质量
管理措施

得分
6
4
20

扣分情况
每迟到、漏报、错报一次扣1.0分
每出现一次质量不符合扣0.5分
根据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和及时,由市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