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04:08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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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1982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不发西藏):
辽宁省公安厅电话请示: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但我们的实际宽释工作尚未全面展开,这类人员中的一些人近期内(5月以前)即将刑满,对他们是按宽大释放办理,还是按正常刑满释放办理ⅶ
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公安部《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在中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这一精神,请各地对近期内即将刑满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尽速予以宽大释放。由劳改单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式样附后);由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发给释放证(仍用当前使用的释放证,在“释放原因”项内写明“根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宽大释放”即可)。
这类人员办理宽大释放手续后,在没有做好安置落实之前,先不要马上回家,等安置工作落实后,再让他们回去。在此期间,可就地组织他们学习。并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将近期即将刑满的这类人员的人数和办理宽释的时间,用电话告诉公安部十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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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办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鲁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认定奖励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在菏泽注册我市培养,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菏泽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专业训练的教练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上一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
第七条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第八条 获得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全运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分别给予3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一次。
第九条 获得省运会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000、5000、3000、500、400、300、200、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运会四枚及以上金牌(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获得省运会两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二等功一次。
  获得省运会一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第十条 获得省锦标赛、冠军赛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给予500、400、300、200、100、50、50、5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其它奖励:
  (一)外引教练员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者,除享受上述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可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二)每年评定一次各类比赛奖励,领队及组织参赛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奖金总额的30%发放。
  (三)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和获得省运会4枚及以上金牌的教练员,是非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可聘用为全额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优先推荐评选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二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的教练员的奖励:
  经市、县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八一队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体育教师)2000元;每输送到省体校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体育教师)1000元。
  以上输送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比赛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成绩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笔者有着一定的建筑、给排水专业背景,在十年多的时间里也从事过设计\施工\造价等相关工作,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曾经给予很多的关注,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了自己对房地产行业的一些思考。在政府多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背景下,在高房价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评价中,有人认为房地产行业是夕阳行业,其高利润,快发展的时代将一去不返。综合以上因素,笔者将在本文对房地产业的现状与将来做初步的探讨.

一、中国的房地产发展有着刚性的需求

根据统计,2009年中国的城镇化水平为百分之四十五点七,而按照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王凯的说法,2020年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要达到百分之五十六,这增加的十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将增加一亿多的城镇人口。而中国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城镇化率将上升到百分之七十左右.根据经济学的常识,供给和需求组成了市场的基础。一亿多人口的刚性需求(尚且不包括在城镇买房的农村人口,同时不考虑投资型住房需求与改善性住房需求)市场又是如何巨大?中国又如何保证这个需求不会成为民众的诟病,答案是只有让房地产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推动主要是靠三驾马车的驱动,一是出口,二是投资,三是内需。在贸易口水战尘喧嚣起之时,贸易保护主义悄然抬头之际,冀望于出口拉动经济无异于把希望冀望于别人。同样值得警惕的是投资,四万亿的资金出口除投入到基建等领域之外,谁又能保证没有流入其他领域,从而催生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内需之中最能看见成效非房地产莫属,原因在于其是一可以解决千万入城务工者的就业,二是可以拉动钢铁、水泥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三还在于通过节能建筑的推广,促进新能源、环保、新材料技术的进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我看来中国的房地产至少还有二十到三十年的黄金时间。

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不是竞争充分的市场

一个竞争充分的行业最终的利润总是趋零的,只有靠新技术的不断推动才能获取新的利润增长,这也是经济学的常识。但中国的房地产企业的高利润、高回报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什么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因还在于垄断。

房地产的垄断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和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土地供给只是使用权的出让,并且为了保证耕地总量限制了土地的存量供应。由于曾从事工程造价的原因,加上笔者对建筑市场的了解,笔者认为土地价格大约占了房价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等。对土地垄断的后果就在于抬高了房屋的销售价格,催生了其他不明不白的相关费用。二是政府的政策造成了市场进入的艰难,从而一定程度上令竞争只在少量企业之间进行,这些企业可以利用天然的优势联盟控制房价。比如为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做了较高的要求,对土地拍卖款的支付现在要求先支付百之五十。这样的要求对实力稍逊的企业不可谓不是一道紧箍咒。

政府调控方法的不得当也是造成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的原因之一,譬如刚恢复的二手房持有五年以上出售才免税,这也直接导致了二手房交易的下降,买房者只能通过从房地产市场购买房屋。当然,这也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能够在商品房的销售中获取高额的回报。

三、中国发展趋势向好使热钱涌入中国房地产市场

中国的发展虽然颇多曲折,但仍然处在一个渐进的路上,尤其是经济领域更是如此。前不久发生的金融危机还历历在目,但奉行政府干预的中国模式让人看到了另一种希望。

虽然先前的发展以高耗能、低成本取胜,但现在调结构转型的呼声是越加的高亢,这个国家从未有过的再次充满希望。人民币升值成为大概率事件,无论政府怎样的矢口否认,就购买力而言它都严重的被低估。国外对中国前景的看好使热钱从各种渠道涌入中国,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房地产业,在这个时候房屋除了居住要求外还被额外的被赋予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在经济高速发展期间,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有了先例。

四、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使房地产有了技术创新的基础

自笔者从事建筑行业以来,建设部从先期取消预制构件,采用现浇混凝土,到后来推行商品混凝土,又推行建筑节能,到现在强行适用保温隔热技术。每一次不管是出于建筑更加可靠还是更加环保的目的,都在一定程度令房屋建筑有了新的技术要求,从而有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如前面所言,所有竞争行业的利润都是趋零的,只有新技术的发展才能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做为例子的万科就是这样做的,它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使用了大量的环保技术,一是在政策方面获得一定帮助,二是在利润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就专业化而言,建筑房地产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建筑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兴未艾,各种国债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民间投资都涌入其中.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也只限于住房,尚不包括商业地产等开发.我认为一个房地产律师一定要先懂得该行业的现状与内部规律。把建筑房地产行业看成夕阳行业的错误逻辑在于,一是没有认清楚其行业的本身特点,二是在没有深入的了解这个行业就轻易的放弃了对行业的兴趣。

为了能让自己在律师专业化上有所突破,同时也为了与律师群体进行建筑房地产业务上的有效探讨,我将在以后的博客写作中陆续阐述对房地产法律的自我认识,以期得到同行们的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