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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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人口计生委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人口党组〔2005〕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挂靠单位涉及经营、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纠正和遏制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挂靠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规范经营和采购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及维修改造、国有资产出租、信息化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辅以集中检查的办法进行。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开始到4月上旬):主要任务是学习有关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并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从4月份开始到6月底):主要任务是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收到实效,取信于民。突出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部门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

  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
  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

  五是要强化督察工作,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第三阶段为总结巩固阶段(从8月份开始到9月底结束):主要任务是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人口计生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和督促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62073811。

  (二)各单位一把手是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机构到位、措施到位。工作进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重要情况和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要在本部门公开自查自纠结果。

  (四)严格把握政策,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发展大局。

  (五)各单位要将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于9月底报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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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完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

二、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在流动性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

从2004年3月25日起,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其中,20天以内再贷款利率为3.33%,3个月以内为3.6%,6个月以内为3.78%,1年以内为3.87%。2004年3月25日(含)前发放的此类再贷款,按照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

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2004年保持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动0.99个百分点;2005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按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合同期内不分段计息。

三、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区别对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与储备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末的余额(扣除国家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额)为限,执行原再贷款利率政策;超过该限额的再贷款,以发放日前一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利率。例如,2004年上述再贷款超过限额的部分,以2003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2.92%)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42%。

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利率政策执行到期;2003年12月31日以后新发放的该类再贷款利率,以发放日前一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紧急贷款等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利率在原定期限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平执行;申请延期的,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办法执行。

五、再贷款浮息的会计处理

(一)2004年3月25日起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应按加点浮息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

(二)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新发放再贷款按再贷款基准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2006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新发放再贷款按加点浮息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

(三)对专项政策性再贷款,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另设账户核算2004年1月1日后新增的再贷款,新增再贷款2004年1季度的利息应按加点浮息利率向有关借款银行补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再贷款余额分类的说明



为落实再贷款浮息制度,对再贷款余额归并、分类说明如下:

一、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发放的再贷款,以现行“再贷款考核月报表”的再贷款分类为准,作以下归并:

(一)“短期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项下各类再贷款归并为流动性再贷款;

(二)“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归并为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三)“紧急再贷款”、“政府借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归并为金融稳定再贷款。

二、对总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作以下归并: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指定用途的再贷款,归并为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二)总行发放的其他各类再贷款,归并为金融稳定再贷款。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九)项合并为“(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