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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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规范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需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直计划、经贸、建设、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国防工业、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当地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市参与审查的部门,由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本级和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的规划。
(四)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省和上一级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21世纪人口增长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7号令)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级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专题报告和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30份、规划图件2套。
省人民政府或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收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报件后,将有关上报材料批转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审查。
省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批办的报件后,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省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同级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将该规划退回呈报规划的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省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均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回复又没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省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
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省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省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审批权限。
1.省及南昌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国土资源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地(市,除南昌市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省辖市所辖的区,可不再编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市辖区的名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严格把关,其审查批准文件及乡(镇)规划文本、图件(一式两份)必须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商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坚决纠正。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并与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方案应当汇总到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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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质〔2006〕282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精神,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振兴民族工业”的要求,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推进下,我国实施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一批知名自主品牌和优势企业;一些支柱产业和消费品行业出现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群体;自主品牌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实施名牌战略,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拉动了需求,引导了消费,扩大了出口;提高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

但是总体上,我国自主品牌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标准水平低,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品牌知名度不高,缺乏世界级的名牌产品。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完成“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实施名牌战略事关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事关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的制约,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事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应对全球竞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质检机构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名牌战略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住宅产业和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产品为重点,坚持走以质取胜,自主创新,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的道路,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

1. 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力争使我国一批具有优势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带动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2.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

3. 优势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在轻工、纺织、机电、信息、石化、航天、航空、船舶、材料等产业形成1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世界级品牌。

4. 名牌产品的带动力明显提升。通过培育具有集聚效应的中国名牌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带动经济发展。

5. 自主品牌出口的比重明显提升。围绕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在有一定基础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自主品牌出口的推进力度,培育100个向世界级品牌进军的中国自主品牌。初步改变我国制造大国、品牌弱国的现状。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要加大推动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

——自主创新,提高质量。在实施名牌战略中,必须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质量和品牌实力的根本途径,走名牌兴企,以质取胜的道路。

——市场导向,重在培育。实施名牌战略,关键在培育。培育名牌必须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制定培育规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落实培育规划。

——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和推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各尽职能,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三、“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方向

“十一五”期间实施名牌战略要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产业政策,通过培育、保护、提高、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大幅度提高中国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重点方向是:

(一)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在高新技术领域,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航天、航空、生物工程、海洋工程、核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优先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加速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步伐,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

(二)提升国家技术实力的先进制造业产品。

在装备制造业领域,围绕科技进步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促进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精密制造、工作母机、汽车、工程机械及关键基础零部件、金属及建筑材料、石油化工装备、航空制造、船舶建造、建筑工程等领域内培育出一批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的支柱品牌。

(三)对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在食品、化肥、农药、农机、林业、农副水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加大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推动特色农业发展。

(四)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保护型产品。

在环保及新能源领域,以环境保护、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型材料等为重点,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

(五)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

在纺织、轻工、机电、农产品等优势出口领域,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比重,提升自主品牌盈利能力,走专业化品牌发展道路,支持优势品牌向世界名牌发展。

(六)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消费品。

在消费品领域,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导向,提升大众消费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引导消费。

(七)凝聚中国文化特色的优势产品。

在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产品领域,以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为目标推进名牌战略。在特色食品、传统工艺美术品、首饰及装饰制品、文体用品等行业中,培育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的特色品牌,向世界输出中国品牌和文化。

(八)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优势品牌。

在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服务领域,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物流、宾馆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等行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服务精品项目和服务名牌,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提升我国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先进服务业体系的建立。

根据重点培育方向,制订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培育、提高、发展规划,指导“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的培育和评价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和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动力,围绕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集聚科技人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关键技术领域紧密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研发,敢于超越。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实施“中国名牌自主创新工程”,在有一定基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领域,培育100家中国名牌企业向世界级品牌进军。

2. 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围绕品牌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是企业创建一流品牌的基础。企业必须面向国际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要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3.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培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要采取强化培训、鼓励学习、加强交流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质量技术意识和品牌意识的高素质员工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精通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要立足于国际竞争,注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步伐,提高利用国际人力资源的能力,为实现中国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提供人才保证。

4. 加强品牌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市场变化和竞争对手,确定赶超目标,动员全体员工为打造一流品牌共同努力。坚持全球市场理念,加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品牌宣传,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

(二)完善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 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战略。积极组织开展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体系研究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标准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占领国际技术标准发展的制高点。

2. 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创建名牌成绩突出、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名牌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名牌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3.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信用。加强名牌企业质量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积极组织名牌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展销推广活动,把名牌产品销售与企业诚信建设相结合,鼓励名牌产品到“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销售,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加大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有效引导消费。

4. 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对信誉良好的名牌产品实行出口免验和便捷通关。支持名牌企业出国参展及海外营销,及时向名牌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法规、标准、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帮助企业追踪、掌握国外先进技术;积极推进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消除国外贸易技术壁垒。

5. 加强品牌建设研究,提高名牌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强质量、技术和品牌发展研究,学习国际品牌塑造的经验。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一定份额的优势品牌实施“培育十大世界名牌工程”。有针对性的开展世界名牌对比研究,找出在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策略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确定攻关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成长发展的环境

1. 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营造有利于名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为名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加大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名牌产品在市场和用户心中的形象和信誉。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品牌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引导消费者以“知我品牌、爱我名牌、用我名牌”的实际行动,支持中国自主品牌的成长壮大。充分利用质量月、“3·15”等活动,借助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机会,搭建中国自主品牌的展示平台,将中国名牌产品推向世界。

3. 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名牌产品,大幅提升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支持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和完善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

1. 发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继续完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加大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

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名牌发展的特点和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名牌发展和培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质量兴市”、“品牌强市”、“名牌兴企”等活动,为企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3. 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名牌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培育自主品牌做好技术、管理、信息、宣传、政策扶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地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
  (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
  (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二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宿舍楼的底层新建、改建饮食、娱乐企业;已建成或经营的应及时向市、区环保局申报登记,市、区环保局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严格限制在无市政排水管网处兴办排入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理肉的饮食服务企业,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使污水排放达到排污管网进水标准。 在无市政排水管网处兴办的或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饮食服务企业,必须按市、区环保局规定的限期申报,经市、区环保局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地向市、区环保局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经审查合格者由市环保局核发“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污染物排放情有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每年核审一次。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此两项费用由市、区环保局统一征收,专项用于污染项目治理。
  第十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责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环保局或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环保局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未达到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五)任意一项者,责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未进行年审的,予以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市、区环保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 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罚的,由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除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外,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浴室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