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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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133号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同时,根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选取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省份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办法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执行。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4号





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根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2012年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各有关省(区、市、兵团、农垦)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区、场)的投入规模,重点向农机保有量较大、农机作业量较多的县(区、场)倾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区、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者(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1,由试点地区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二)注销登记。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

(三)申请更新。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各省可参考使用)和身份证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通过审核的,机主可优先获得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报废一台农业机械,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农业机械的购机补贴资格。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为机主直接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机主凭有效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各试点省份和试点单位可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农机化、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投入规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化、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试点地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农机化、商务主管部门对向其备案的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农机化、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五)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确定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市、农场)和工作程序、操作办法等,于2012年9月25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各一式二份)备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附件:
农办财〔2012〕133号.ceb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doc
附件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发证单位(章)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监印


附件2: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
编号:
机主姓名 身份证号
或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编号
机具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
底盘(车架)号码 机具出厂时间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机型 类别 补贴额(元) 核实结果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500
直联传动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00
20-50马力(含) 2500
50-80马力(含) 5000
80-100马力(含) 8000
100马力以上 11000
履带拖拉机 10000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3000
3-4行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6000
3行 12000
4行及以上 18000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 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
说明:本表一式二三联:一联留存经销商;二联留存农机化主管部门;三联留存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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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本市、县、自治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市区、县城居住的,均为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 居住或拟居住一个月以上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验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
(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妇女出具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
(四)《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适用本细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按本细则领取海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无本省常住户口的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申领婚育证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婚育证及其申请表的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婚育证的使用、变更和取消:
(一)婚育证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凭婚育证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持证人在婚育证的有效期内,每年春节前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审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证作废;
(四)持证人原为未婚人员现已结婚的,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新证;
(五)婚育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得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已生育3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落实补救措施。

有特殊情况不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经现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生育,由夫妻双方申请,经用工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依照当地有关规
定批准,并按计划生育。
第十四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申请暂住证之前,须到现居住地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婚育证或计划生育证明,经审查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以下简称查验证
明书)。无查验证明书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查验证明书的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雇主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出租业主应承担住宿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现住宿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应及时向驻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自原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夫妻申请,凭用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支付,由夫妻双方用工单位、雇主各发给一半;一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雇主全部发给;双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常住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优待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担;无用工单位或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有关部门辞退或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从怀孕之月起,每月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并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如数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流动人口为本省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计划外生育后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其不落实补救措施的,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城镇人口、农村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处罚办法处罚。)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计划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计划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计划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照计划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出具、骗取或伪造、涂改、出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处罚的执罚部门,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粤府令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7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 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3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4 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 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11 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 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 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 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 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 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教育厅 18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改为事后备案
19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 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 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
省科学技术厅 22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 科技出展审批  
25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 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 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 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2 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 36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
37 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 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38 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 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省公安厅 40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 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 42 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 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 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 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 46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 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改为事后备案
48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9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 52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 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 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 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 57 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 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0 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 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 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改为事后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
64 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
65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 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66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6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
69 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 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 地质调查备案  
73 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 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
74 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5 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 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78 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 80 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81 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
省林业厅 82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 83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87 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 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 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
93 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 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 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 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 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 101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 103 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 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 113 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 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15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7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 118 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
119 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0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21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
122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3 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
124 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
125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
126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
省体育局 12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 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 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 131 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 132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3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134 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5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136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1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138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39 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 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1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142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3 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
144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省海洋与渔业局 14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
146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 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50 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 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6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
157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 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 161 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62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
省粮食局 163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 164 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165 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 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 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73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改为事后备案
174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175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176 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177 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 178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79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 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5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 软件企业认定  
3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4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5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  
6 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7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8 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  
省教育厅 9 高中省一级学校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审批  
10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省科学技术厅 11 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审核  
12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13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4 专业镇认定  
15 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审核  
16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认定  
17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  
省民政厅 18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19 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  
省司法厅 20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  
21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省财政厅 22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  
省财政厅 2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  
24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  
省国土资源厅 25 执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 26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7 环评机构考核评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8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2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30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运输厅 31 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评定  
32 道路客运站站级的评定  
3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发证  
3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乙丙级)评定  
省水利厅 35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省农业厅 36 《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37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38 电影院星级评定  
省体育局 39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审批  
40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审查  
41 一级裁判员审批  
42 一级运动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审批”的子项
43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命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  
45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省海洋与渔业局 46 广东省名牌产品(渔业类)评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7 特种设备节能审查  
48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49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  
50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  
51 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52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53 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54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省地震局 55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 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县级政府  
省公安厅 3 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审批 公安口岸签证部门 含外国人从中国过境签证审批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口停泊时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签证审批
4 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6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公安边防部门  
7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8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1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2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政厅 13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省财政厅 14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的子项
15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子项
16 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的子项
省财政厅 17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的子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8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的子项
省国土资源厅 19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  
20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1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22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3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4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25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审批;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审批;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审批
26 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7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8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29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0 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31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
32 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3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3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37 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区域航道局
38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
省交通运输厅 39 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0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1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地级以上市政府  
42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水利厅 43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4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5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6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农业厅 47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口岸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48 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广州市政府  
省林业厅 49 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53 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广州市政府  
54 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55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文化厅 56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子项
省卫生厅 57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8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0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地方税务局 61 资源税减免核准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2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3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6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县级政府  
65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省物价局 66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7 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8 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69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0 省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的子项
71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72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工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3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74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广州、深圳外)审批 地级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子项
75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76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印刷企业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子项
77 各地级以上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包括:含宗教内容的;中央驻粤、省属单位;珠三角9市以外地区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子项
78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的子项
79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的子项
省海洋与渔业局 80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81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审批”的子项
82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8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地级以上市政府  
84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县级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85 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86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
87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8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9 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县级政府
9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县级政府
9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子项
96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7 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旅游局 98 导游证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9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境、赴台旅游领队证核发”的子项
100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02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
10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4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5 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6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7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08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9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0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1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11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国家保密局 113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的子项
114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的子项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15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  



四、省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受委托机关(单位) 备 注
省教育厅 1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省司法厅 2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的子项
3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子项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4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5 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的子项。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