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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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

  (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转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居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市征兵办公室批准接枪入伍的;

  (四)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当地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转业来莞接收安置的士官,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市分配到所在镇或单位负责解决。市属单位无法解决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申请市财政解决。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五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 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至2.5倍发放;

  (二) 退役的复员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5至3.5倍发放;

  (三) 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3至4倍发放;

  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原基数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外,每多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个月的经济补助。

  第九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十条 服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金。


第四章 补助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当年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一般通过银行现金支票或储蓄存折发放,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期间被招工招干,已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不予收回。其军龄、待分配安置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招工招干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该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伪造、涂改基本档案材料的,骗取伤残证件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的;

  (五)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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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权司[2004] 26号



最高法院民三庭:

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函(法民三[200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有关境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须我政府机构认可。

二、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在我国起诉问题,虽然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未明确禁止,但我们应持慎重态度。其理由是: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另一国主张权利,是通过其与另一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由另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请参见附件1《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协会联合会公共表演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示范合同》第一、二条),根据这一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想在本国之外主张权利,必须通过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来实现。

第二、迄今为止我们未了解到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

第三、我国对境外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在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开展业务活动(包括进行诉讼)必须符合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

第四、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境外的42个相关协会(参见附件2)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参见附件3),这些协议所涉及到的境外音乐作品基本覆盖了我国使用境外音乐作品的绝大部分。如果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我国以其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境外的4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将失去意义。



附件:

1、《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协会联合会公共表演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示范合同》

2、海外协会签约一览表

3、相互代表合同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6〕5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
(一)采用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如下:
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评标基础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一个最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以上,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二)特殊工程确需编制标底的,招标人必须向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行。编制标底必须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为防止泄漏标底,招标人不得提前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单位须由招标人与招标办共同提交自治区境内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抽签、编标过程由监察机关进行全封闭式管理。
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采用二次平均值法确定评标基础价,经审定的标底价A与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B1、B2……Bn的算术平均值B的平均值为评标基础价C,即:C=(A+B)/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审定的标底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不参加评标基础价的计算。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B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一个最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以上,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审定的标底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三)采用有标底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可废除标底。同时,依据无标底招标办法执行。
1、入围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仅有一家;
2、投标人投标报价全部脱标。
(四)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等进行评价。
(五)项目的施工难点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明确。
(六)投标报价的百分数和评标记分应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七)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向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推荐中标人或1至3名中标人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于当场或十五日内,按规定推荐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在开标预备会上随机抽取产生,由监标委员会在开标预备会上予以确定。
四、评标记分项目及百分分配
评标记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报价60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20分。
五、评标记分项目具体内容及评分要求
(一)工程报价满分60分,基础分40分
工程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范围内得基础分。评标记分情况表及相关表格附后。
(二)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0分
1、施工组织措施科学合理的得3分;
2、针对本项工程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得2分;
3、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要求的得1分;
4、总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的得2分;
5、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配置齐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
6、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8、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满分20分
1、质量安全业绩满分16分
(1)符合招标文件全部质量、安全要求的得基础分3分,否则不得分。
(2)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参与的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3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2分;被评为盟(市)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施工的工程 (以原件为证)获得省、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表彰的加2分;获得盟(市)级表彰的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以原件为证),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以原件为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6)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材料员、资料员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7)主要技术工人(钢筋工、混凝土工、电工、架子工、木工、砌筑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暖工、起重工、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2、企业信誉:满分4分
(1)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基础分1分,获得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每增一项得0.5分。
(2)投标企业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以原件为证),省、自治区级加2分,盟(市)级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该项目经理参与的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原件为证)的,每起扣5分。
六、技术标统一按A4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三号字。封面制作均为A4白纸,仅打印“技术标”三个宋体加黑一号字。技术标中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以废标处理。
七、当全部出现废标时,重新招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
八、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04〕17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