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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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和指导各地、各技工院校做好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我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制定了《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目 录


1.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1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
2.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1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1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2
3.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5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5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7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8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9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10
附件 11




1. 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一体化课程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通过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构建课程体系,并以具体工作任务为学习载体,按照工作过程和学习者自主学习要求设计和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
一体化课程体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的特征。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2.1 科学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以就业为导向,遵循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职业特征,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1.2.2 梯次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等级要求,形成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为主的人才培养课程层级。
1.2.3 可操作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尊重技工院校办学现状和地域特征差异,各项要求力求具体、明确、清晰,目标可度量、可检验。
1.2.4 规范性原则
开发课程所用的术语、符号、体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约定俗成的表述,内容、结构、格式、表达形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一体化课程由一体化课程方案和一体化课程资源两部分构成,其内容与结构见图1。

图1 一体化课程内容与结构示意图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一体化课程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组织编制并颁布施行,它是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和一体化教学实施的基本依据,其编写体例如下:

××专业一体化课程方案
一、专业基本信息
1.专业名称
2.专业代码
3.学制年限
4.就业方向
5.职业资格
二、人才培养目标



三、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表1 ××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序号 职业技能等级 一体化课程名称 基准学时 学时分配
第1学期 … 第n学期
中级工 课程1

课程n
高级工 课程1

课程n
预备技师 课程1

课程n
总学时
四、一体化课程标准
表2 一体化课程n标准
一体化课程n名称 基准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内容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课程目标

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序号 名称 学时
1
2

n
教学实施建议


教学考核

五、方案实施建议


六、考核与评价


附件:
学习任务n描述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习任务n名称 学习任务n学时
学习任务情境



学习目标



学习内容



教学建议




3. 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一体化课程开发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立一体化课程框架;第二阶段: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第三阶段:建设一体化课程资源。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见图2。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要了解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调研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各等级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撰写调研报告,以此定位本专业人才培养方向与层次。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见图3。

图2 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

图3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1。
表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行业、企业
调研  调研的企业须涵盖本职业所涉及的各类企业。
 调研的对象应涵盖企业生产一线各等级技能人才、技术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等。
 调研的内容应包括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
职业与工作任务分析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与提炼各等级技能人才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 分析每一工作任务的对象、步骤、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工具,以及工作的组织形式。
 遴选实践专家访谈会的企业专家人选。
调研报告
撰写  调研报告提纲参见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典型工作任务是指一个职业的具体工作领域,是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一类工作。一个职业一般由10~20个典型工作任务构成。典型工作任务是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基础,要通过实践专家访谈会来提炼。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见图4。

图4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2。
表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企业实践
专家确定  选取的专家应来自不同类型的代表性企业。
 选取的专家中应包括具有丰富一线工作经验和职业院校学习经历的企业员工。
 选取的专家中大部分仍从事一线工作。
 选取人数以10~15人为宜。
访谈会工作
方案拟定  根据附件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拟定本次访谈会工作方案。
典型工作
任务提炼  按工作方案召开实践专家访谈会,提炼典型工作任务。
 访谈会所用表格参见附件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附件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附件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典型工作
任务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骨干教师三类人员共同审定。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一体化课程框架由相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一体化课程名称、专业技术学习内容、基准学时、实训学时、学习任务名称等构成。该框架来源于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为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见图5。

图5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3。

表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转化与
等级划分  原则上,一个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一门一体化课程,依据附件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分析转化一体化课程。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划分一体化课程等级,并确定相应一体化课程的职业能力要求和顺序。
各等级人才
培养目标确立  归纳各等级一体化课程的职业与技术要求。
 结合学习者职业发展需要,形成对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确定  依据一体化课程职业能力要求及国家职业标准确定每一门课程的主要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 选择可转化为学习任务的代表性工作任务,将其名称转化为学习任务名称。
 在一体化课程总学时分配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基础及学习内容,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基准学时。
 一体化课程框架见附件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一体化课程
框架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四类人员共同审定。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一体化课程方案要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制定,该环节主要描述专业基本信息、各等级培养目标,规定每门一体化课程及参考学习任务的目标、内容及教学建议,设置课程进度及学时分配,设计各等级综合职业能力评价方案。一体化课程方案为课程资源建设和课程实施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见图6。

图6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4。

表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标准制定  课程目标、内容的制定应依据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 课程之间应注意内容的衔接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递进。
 参考性学习任务主要来源于课程框架中的规定,可以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习内容的要求,自行设计一部分有实际价值的学习任务作为教学补充。
 课程标准编写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中的课程标准编写体例。
学习任务设计  学习任务设计者应按照企业工作要求,完整地完成学习任务工作实践。
 根据工作实践情况描述学习任务情境。
 根据学习任务情境和课程总目标制定本任务的学习目标。
 利用附件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分析学习任务各工作环节所涉及的知识点和技能点。
 以课程为单位,把“鱼骨图”分析结果列在附件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中,按照知识和技能的渐进要求调整和确定各学习任务的内容,保证各学习内容为学习目标服务。
 每门课程所有学习任务的目标和内容总和应涵盖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内容。
 教学建议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针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思维方式的训练提出。
方案实施建议  对本一体化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组织形式、学材选用、师资要求、师生配比、学习场地及设备要求等提出建议。
考核与评价
方案制定  评价主体要有企业。
 评价主要针对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
 评价指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课程方案汇编  课程方案汇编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课程方案
审定并颁布  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共同审定。
 审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颁布施行。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一体化课程资源需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等,是一体化课程实施的条件和支撑。其中,学材指用于直接帮助学生学习的学习材料,包括工作页、作业指导书、工具书及企业技术资料等。
师资队伍建设需培养教师的专业能力、企业工作能力和一体化课程开发与教学组织实施能力;学材建设要以学习者为中心,体现学习者自主学习的教育理念;学习环境建设需体现企业真实工作环境特征,融工作与学习于一体。
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附件1:
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一、调研背景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意义
二、调研基本信息
(一)调研对象与内容
(二)调研方法与工具
(三)调研过程与结果
三、调研分析
(一)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技术发展趋势
(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与岗位职责要求
(三)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四、调研结论
(一)人才培养方向定位
(二)人才培养层次定位

附件2:
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一、准备阶段
(一)实践专家遴选要求
1.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如技师、技术骨干或基层管理人员等)。
2.接受过与所开发课程相匹配的职业教育。
3.专家现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其中,2/3有5~1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1/3有10~2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4.专家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其工作任务具有综合性。
(二)主持人及参会教师工作准备
主持人要熟悉典型工作任务开发流程,并能准确把握会议主题与进程,能在会前组织参会教师演练实践专家访谈会,指导教师设计访谈问题,训练教师熟练使用访谈用表,明确访谈会中每个人的职责。
(三)会场布置
会议室的桌椅应便于布置成U型和分组。准备展板不少于5块、3色卡片各120张以上,彩色笔若干,粘贴用的磁铁、摁钉若干,以及其他便于张贴、展示、讨论的物品。
二、访谈会阶段
第一步: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
主持人介绍每位专家的单位、工作特长,使参会人员彼此有初步了解。
第二步:主持人介绍会议内容
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及课程开发步骤,给出工作任务和职业生涯阶段案例。
第三步:实践专家填写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专家独立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第四步:实践专家简述和讨论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每位专家用2~3分钟讲述填表内容,便于彼此借鉴、互相启发。
第五步:工作任务卡片展示
主持人要求实践专家按职业发展阶段将代表性工作任务填写在彩色卡片上,并张贴在展示板上。
第六步:典型工作任务提取
主持人引导实践专家提取典型工作任务。主持人任意拿一任务卡,要求专家找和它同类型的工作任务,将其粘贴在一起并命名(名词+动词),按同样方法将剩余任务卡归类并命名。同一阶段的各类任务粘贴在一张展示板上。
第七步: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与工作过程描述
根据专家的特长分组,填写《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专家按典型工作任务描述,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排序并填写《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第八步:会议总结
主持人展示会议成果,总结会议经验与不足。


附件3:
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将本人从事本职业工作到成为实践专家的职业发展历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最多5个)。 为每一阶段举出3~4个实际从事过的、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实例。
这些任务一般都是有挑战性的,而且完成工作的过程能够提高工作能力。
起止年份 职业发展阶段 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附件4: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典型工作任务名称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代表性工作任务
任务名称 任务描述






附件5:
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职业发展阶段 典型工作任务 代表性工作任务


















附件6:
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教学安排 第 学期 基准学时 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职业能力要求


教学分析



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任务描述
1.
2.

n.


附件7:
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中级工阶段 高级工阶段 预备技师阶段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人才培养目标
典型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要求
一体化课程
名称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基准学时
实训学时
列举可选择的
学习任务名称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 … … … … …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注:学制年限及职业技能等级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8:
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附件9:
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时:
序号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目标 知识点 技能点
1
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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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拨付”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季度终了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预拨”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可在季度前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一) 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 被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4.《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5.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6.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
   7. 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8.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再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前次申报的《申请表》、《花名册》复印件;
   3. 本次申请岗位补贴的《申请表》、《花名册》和缴费证明。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每月人员变动名册;
  第六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核验完毕后,将《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使用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岗位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第十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柳州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




















附件1
岗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我单位 年第 季度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人,现申请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单位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人,拟同意给予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再就业优惠证号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备 注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器材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论证,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



 治理方案主要包括隐患事实、治理期限、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重特大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生产经营单位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或者取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排除。



第十三条 州、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逐级上报。



自治区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定期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和查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二)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责令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未组织核实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对事故隐患未定期排查、报告的;



(三)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未治理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