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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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整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对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实行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救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特困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

  (四)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重症患者。

  第六条 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 本人申请;

  (二)村计生协会、村民委员会评议,提出名单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乡(镇)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名单逐户考察、初审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财政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核结果在拟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公示10日,对群众无异议的救助对象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确认的救助对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要救助的情形消失之前,根据困难情况,每年每户分别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金,个别极其困难的家庭不得超过2000元。

  第八条 救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相关经费构成,实行捆绑使用。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级下拨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计生事业费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

  (三)市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10万元;

  (四)从2005年起,县级计生事业费中按每年人平0.2元列支;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其中桃源县、鼎城区、澧县每年安排5万元以上,汉寿县、石门县、安乡县每年安排3万元以上,临澧县、津市市、武陵区每年安排2万元以上,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德山开发区每年安排1万元以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贺家山原种场酌情安排。如遇灾年,应适当增加。

  第九条 救助资金中市级以上资金按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平均分配下拨。

  第十条 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专户“。省、市专项资金下拨后进入专户。

  第十一条 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县级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计生、民政工作人员共同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三条 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人口计生、财政、民政三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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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振鹤

  2012年8月1日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第四条 市核电领导小组领导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市核电办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支持湖北大畈核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与厂址征租地周界相连接的富水水库水域中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保护区周界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嘉鱼潘家湾核电重件码头,主要途经咸合线、107国道、银泉大道、横路线、咸通线、核电专用路等国省县道,止于咸宁核电厂工程厂址,路线全长102.1km。

  (七)核电重件码头位于长江中游嘉鱼县潘家湾港区汉金关水道右岸,水路距武汉约107km。1500吨级兼顾3000吨级驳船泊位1个,占用岸线128m,码头及货场占地面积57亩。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咸宁核电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2m范围内,不得修建新构筑物、建房、开挖等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捕捞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驻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等。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

  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

  大件运输道路两侧15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m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核电重件码头

  核电重件码头不得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设置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九条 市核电办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核电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范围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所在地镇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实现对水保护区有效控制后,在该区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储备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咸宁核电厂址

  咸宁核电厂址位于湖北省通山县的大畈镇大坑村、官塘村附近的“狮子岩”,东经114°41′10″,北纬29°40′53″。

  (二)核安全

  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三)核应急

  核应急是指必须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控制核或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而且疫情多发生在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暴发疫情对于及早作出大流行预警、控制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暴发疫情的报告
(一)相关定义。
1、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二)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1、疫情暴发单位发现达到预警指标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附表1)进行网络直报。
2、流感监测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明显超过历史同期水平(20%)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监测负责机构。
3、一旦实验室确定为流感等法定传染病疫情,所有实验室确诊或临床诊断病例均要进行个案网络直报,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个案病例的关联。
在“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承担检测工作的流感网络实验室录入疫情样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当地负责网络直报该起疫情的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样本的关联。
4、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随时对《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首次报告进行相应的更正。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5、流感样病例暴发事件的结束,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当地专家组进行评估、确认,判定应以病例数恢复到当地发病基线水平为原则。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分级处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以县为单位,一周内发生3起以上暴发疫情,或发生模较大且病因不明的疫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组现场指导,必要时,省级、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现场指导。
各地可通过完善流感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建立医院门诊流感样病例占就诊病人比例的基线资料,设立不同的预警水平,分类采取针对措施。
(二)部门职责分工。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负领导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职责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和隔离,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疫情暴发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或其他疫情暴发单位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一旦发现符合前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预警指标的事件时,应主动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进行报告,并每日报告新增病例情况;建立健全学校缺课/缺勤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校园内的爱国卫生运动,清楚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三、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一)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的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寻找发生感染并造成传播流行的原因或线索、查找传播链、分析传播原因,从而为制订针对性的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核实诊断
接到疫情报告后,各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感样病例的诊断标准,对报告的病例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流行或暴发的存在。
2、基本信息的收集
内容包括学校或其他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发生学校教职工和各班级的学生分布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涉疫人数、教学/生产活动形式(如学校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全校或部分单位的名册及单位的平面图、示意图(注明工作住宿分班级、部门、楼层、区域);地理地貌、居住条件等。
3、进一步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的病例及时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患者资料:根据《流行性感冒病例调查一览表》(附表2),填写病人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体征,病情、病程,检验结果(X光、血象);医生诊断或印象;病人隔离、治疗情况和效果、转归;
(2)分析病例三间分布,分析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
(3)该单位近2周考勤记录、因病缺勤情况,接触者健康情况;
(4)事件发生前一周及发生后单位内外集体活动情况;
(5)环境状况(通风、一般清洁状况、宿舍情况);
(6)必要时收集其他影响传播的流行病学因素。
(7)综合资料分析疫情特点、疫情的发展和疾病特征,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作出分析。
4、疫情追踪调查
疫情处理期间,疫情暴发单位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每日新增病例数。疾病预防在控制机构据此及时更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新发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掌握和评估疫情趋势,为调整防控措施提供依据。疫情的追踪应至少持续到事件结束后一周。在暴发疫情结束后一周内,补充完成《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并进行网络直报。
(二)样本采集。
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暴发疫情病例样本的采集。
1、采样种类
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必要时,可同时采集血清样本。
2、采样对象
(1)咽、鼻拭子:发病3天内,未服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的流感样病例。
(2)急性期血清:发病后7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3)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4周的流感样病例。
3、采样方法
(1)咽拭子采集:对婴幼儿患者采集样本时,先将棉拭子用Hank氏液(PH7.4)蘸湿,在试管壁挤干后,在被检者鼻咽部涂抹数次,然后将棉拭子置于含有3ml Hank氏液的试管内送检。采集5岁以上患者样本时,棉拭子可不必用Hank氏液蘸湿。
(2)鼻拭子:将棉签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以同一拭子拭两侧鼻孔。将棉签头部浸入3~4ml采样液中,尾部弃去。
(3)血清采集:采集静脉血5ml,离心后取上清液装至血清管中。血清样本应采集急性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
4、样本采集数量
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样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5、样本的包装
样本必须放在密封并有橡胶圈的螺口塑料试管内,作好标记;样本密闭后放入适当的塑料袋内;填写采样登记表,放入另一塑料袋密封。
样本放入专用运输箱内,放入冰排,然后充填柔软物质,同一份样本可以放在同一个塑料袋内再次密封。
6、样本的保存和运送
采集人员填写《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附表3),并将样本运送至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用于病毒分离和RT-PCR检测的样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未能在24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温度保存。无-70℃条件的,可在-20℃冰箱中短暂保存。血清样本可暂冻存在-20℃以下冰箱。样本应由专人运送。
(三)样本检测。
1、实验室检测目的
核实暴发疫情是否为流感暴发;并对分离到的流感病毒进行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分析,及时发现流感变异株;预测流行趋势。
2、实验室检测方法的选择原则
(1)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中常用的检测方法有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RT-PCR检测和病毒分离培养。其中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可用于早期、快速的实验室检测。
(2)具备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条件的地区,可选择这两种快速检测方法,尽快明确疫情性质。不具备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集标本,送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
(3)无论是否进行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和RT-PCR检测,都应进行常规的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尤其是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阳性的标本,应尽量分离到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测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中仅作为一种推荐方法,供有条件的地区使用。
3、实验室检测方法
(1)病毒分离鉴定
病毒分离鉴定是流感实验室诊断中最常用、高度敏感、最准确的方法之一,所分离到的病毒可长期保存,并进行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因此,常规用于暴发疫情实验室检测。
(2)RT-PCR法和Real-time PCR法检测病毒核酸
RT-PCR法和Real-time PCR法是检测流感病毒核酸的方法,能检测出非常低水平的流感病毒的核酸,不管病毒是否具有活性均可进行测定。可选择区分流感病毒的A型通用引物、B型引物和能区分A型流感病毒不同亚型的引物同时进行试验
(3)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
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可检测流感病毒的NP抗原和M1抗原,用于暴发疫情中流感样病例咽、鼻拭子或含漱液标本的快速检测。能在30分钟内提供检测结果,初步判断疫情性质,可在现场中使用,操作简便。
快速检测比病毒分离培养或RT-PCR的敏感性低,无法确定流感病毒的亚型,部分试剂盒不能区分A型或B型流感病毒的感染,无法获得毒株及其分子生物学和抗原特征的信息。但鉴于其特异性高,用于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检测,阳性结果可高度提示疫情性质,阴性结果尚不能排除流感。
(4)血清学检测
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可采用本起暴发的分离株或国家流感中心每年提供的4种标准参照抗原,进行红细胞凝集抑制(HI)试验,如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较急性期增高4倍或以上,方可进行诊断。
如果仅采集到病例的单份血清,可在相邻无流感暴发的地区,采集相应对照人群(50人份以上)的血清,进行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可推断暴发流行的病因。
(5)其他检测:对于流感样暴发疫情,不能诊断为流感的,有条件的要开展其他病原实验室检测工作,以明确病原学病因。
(四)疫情性质判断原则。
1、单个病例的诊断按照国家流行行感冒诊断标准进行。
2、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疫情控制。
1、隔离病人
(1)对发热(体温≥38℃),或≥37.5℃伴畏寒、咳嗽头痛、肌肉酸痛者,应劝说其及时就医并回家休息或安排在单独宿舍区居住,休息期间不参加集体活动,不进入公共场所。
疫情发生单位指派人员配合当地卫生部门追踪记录转归情况。
(2)热退48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患者可恢复正常上课或上班。
2、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持个人卫生
(1)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学生上课时,宿舍要开窗通风;课间和课后教室通风。并注意将窗户全部打开,形成对流。
(2)自然通风不良的,机械加强通风。如确要使用的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先请专业消毒公司清洗消毒空气滤网,管道再使用,并保证足够的新风量。
(3)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场所上一节课后或一节活动后开启门窗,启动换气风扇换气,换气完毕再继续使用,换气时间按风扇流量、室内空间大小,保证室内空气交换1次以上。
(4)勤晾晒被褥、勤洗手、勤换衣、不合用手帕等,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手捂住嘴巴,使用一次性纸巾擦鼻涕),发病后或接触病人时要配戴好口罩等。
3、疫情监测分析
(1)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强化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人应劝其及时就医并回家休息。
有条件的地区,防保人员应每日参与学校晨检,指导学校开展晨检工作,做好详细记录。督查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追踪学生缺课原因。测量体温时要注意安全。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全员测量体温。
(2)缺勤/缺课监测
学校内因病缺勤/缺课短期内异常增加时,应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门诊监测
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短期内发现就诊的流感样病例(尤其是中小学生)明显增多时,应做好登记,及时向当地防保所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学校、辖区内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流感暴发苗头时及时预警。
4、在流感样病例暴发期间,高危险人群要减少避免集体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暂停或禁止学校等单位在疫情期间进行集体活动,尽可能减少与发病班级学生(员工)的接触,避免全校(单位)或较多人员集会。提倡学生多进行户外活动,但应减少剧烈运动。
5、在疫情发生期间,相关单位要采取日常消毒和终末消毒相结合的措施。日常性消毒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疫情发生单位自行开展;终末消毒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
6、加强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张贴宣传画、板报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7、预防服药
明确疫情性质为流感暴发后,必要时,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在疫情发生单位开展预防性服药。药物可选金刚烷胺、金刚乙胺,有条件的还可选用达菲(Tamiflu),用法参考WHO推荐量。也可选中药(方剂或合剂)进行预防。服药前要告知药物疗效、副作用等。预防性服药采取自愿原则。
8、应急接种
为控制流感疫情的进一步蔓延,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可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情发生单位中的易感人群开展流感疫苗应急接种。

附表1: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
附表2: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附表3: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附表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首次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一、疫情概况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1.单位名称: 单位人数
所在学校学生: 人 教师: 人
2.首例发病时间: 年 月 日,末例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3.年龄分布:
年龄分组(岁) 发病数 其中死亡病例数
0~5
6~12
13~18
19~59
60~
合计
4.病例发病时间分布:
学校或集体单位每日新增流感样病例统计表
日期(年/月/日) 新增流感样病例数 新增死亡病例数
首次调查当日
处理后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四天
………
至填报日累计病例数

二、采样
鼻咽拭子 份 急性期血清 份 恢复期血清 份

三、疫情性质
流感暴发的病毒型别:A(H1N1)、A(H3N2)、B、其它:
其它:

附表2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调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班级/车间 住址 联系电话 发病日期 临床症状及检查 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否接触病死禽畜 是否接触类似病例 采样 备注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全身酸痛 头痛 眼结膜充血 流鼻涕 打喷嚏 腹泻 并发症 WBC计数
种类 日期








注:接触类似病例:指病前7日内接触流感样病人;接触病、死禽:是指病前7日内病、死禽、畜及其分泌、排泄物接触史。
并发症包括:1.肺炎;2.哮喘;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Reye,s综合征;5.流产;6.死胎。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 月

附表3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采集地 姓名 家长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发病日期 采集日期 送检日期 标本种类 标本来源 采集医院 备注








注:1. 采集地:填写标本采集地的县区名称;
2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3.标本种类包括:A: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B:血清标本 C.尸检标本
4.标本来源:(1)国家级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2)非国家级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
(3)流感样病例暴发监测,(4)人禽流感监测。
5.家长姓名仅儿童病例填写;年龄分月和年。
填表人: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