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五日
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有关医疗待遇,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政优[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民政局、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社[2008]477号)文件精神,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按照离休人员待遇);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同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参保经费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同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单位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城镇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保缴费(个人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经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解决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或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报销。
第九条 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日常医疗补助500元,“三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日常医疗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二)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
(三)药费减免10%。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要建立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帐。医疗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中央通过自治区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吸收社会力量捐助等渠道筹集组成。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市、区1∶1的比例负担。
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要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及时提出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并商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要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各区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高于本细则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0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了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批准发布《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等三十八项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40号
关于批准发布《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等三十八项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38等项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现予以发布。
认定技术条件编号、名称如下:
序号
认定技术条件编号
名 称
1
HCRJ-039-1999
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
2
HCRJ-040-1999
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
HCRJ-041-1999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4
HCRJ-042-1999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
5
HCRJ-043-1999
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
6
HCRJ-044-1999
管极式电除尘器
7
HCRJ-045-1999
电除雾器
8
HCRJ-046-1999
摩托车排气催化转化器
9
HCRJ-047-1999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10
HCRJ-048-1999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
11
HCRJ-049-1999
射流曝气器
12
HCRJ-050-1999
转盘曝气机
13
HCRJ-051-1999
散流式曝气器
14
HCRJ-052-1999
浅池气浮装置
15
HCRJ-053-1999
悬浮式填料
16
HCRJ-054-1999
箱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
17
HCRJ-055-1999
吸泥机
18
HCRJ-056-1999
刮泥机
19
HCRJ-057-1999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
20
HCRJ-058-1999
臭氧发生器
21
HCRJ-059-1999
纺织印染废水电解处理设备
22
HCRJ-060-1999
中和装置
23
HCRJ-061-1999
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
24
HCRJ-062-1999
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
25
HCRJ-063-1999
充气式橡胶围油栏
26
HCRJ-064-1999
固体浮子式橡胶围油栏
27
HCRJ-065-1999
反渗透装置
28
HCRJ-066-1999
超滤装置
29
HCRJ-067-1999
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30
HCRJ-068-1999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31
HCRJ-069-1999
阻尼弹簧隔振器
32
HCRJ-070-1999
可曲挠橡胶接头
33
HCRJ-071-1999
橡胶隔振器
34
HCRJ-072-1999
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
35
HCRJ-073-1999
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
36
HCRJ-008-1999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37
HCRJ-009-1999
格栅除污机
38
HCRJ-010-1999
生物接触氧化成套装置
以上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HCRJ-008-1996、HCRJ-009-1996、HCRJ-010-1996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