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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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要求,我部决定今年5月-6月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现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搞好这次活动,切实收到成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的要求,根据今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决定今年5月-6月组织开展一次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搞好本次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增强基金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同时,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目的

(一)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主要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树立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基金安全,在行动上自觉维护基金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要情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制约机制,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基金风险。

(三)提高基金安全程度。按照边学习边提高,边教育边整改的原则,把教育活动贯穿到实际工作中,使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得到整改,使各项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措施得到落实,使基金安全程度得到明显提高,使社会对基金管理情况得到全面了解,使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工作更加放心。

三、活动内容

(一)集中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管好、用好社保基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提高遵纪守法和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

为配合各地的学习教育活动,部里将于2007年4月、5月编辑出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文件汇编》和《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警示录》,在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供各地组织学习。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以汇编和警示录为主要教材,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全面系统地掌握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基金安全意识。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简明手册,发给系统干部职工;印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警言,在本系统办公场所张贴悬挂。

(二)结合实际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警示录》披露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患未然。认真整改社保基金审计、内部控制检查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全面审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防范基金风险的措施,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部里拟在2007年5月出台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从今年开始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社保基金管理状况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报纸、刊物等媒体,开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专题栏目,组织专家、学者撰写稿件,加强舆论宣传;采取电视访谈等形式,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与群众一起,针对社保基金安全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以案说法;开发利用金保工程公共服务功能,综合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制作一些图文和声像讯息,宣传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普及相关知识,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了解政策;通过网上举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管理。部里以中国社会保障网为依托,建立社保基金安全宣传教育网上平台,通过网站设置的互动功能与网民形成互动交流,为参保企业和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专门的班子,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各地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要于2007年4月30日之前报送部里。

(二)扎实开展,注重效果。教育活动既要立足当地实际,保证系统干部职工有一定的参与方式,又不搞形式主义,重在入脑和践行,真正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持之以恒。各地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推动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持之以恒地开展,探索建立维护基金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地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请于2007年7月20日之前报送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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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
(公安部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近年来,全国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的需求迅速增长,而道路交通供给却严重不足,一些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不完善、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不健全、交通运输结构不合理、路网结构不科学、道路交通设施匮乏、公民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日益突显,城市道路交通面临的社会要求高和管理水平低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城市交通3拥堵严重,交通秩序较乱,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上述问题导致了运输效益和安全度降低,加重了环境污染,制约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改变上述状况,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实施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的“畅通工程”,大力解决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畅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紧紧依靠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管并重,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  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大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2001年以后逐年扩大实施范围。
  “畅通工程”的工作目标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4个等级。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争取在一年内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准;每个城市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经过2至3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发挥公安部门的主导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针对本地城市道路交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共同把城市交通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要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努力改善交通环境。
  (二)实行统一规划,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步伐。要在通盘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加强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和客观要求,提高其拥有量和完好率。
  (三)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做好“畅通工程”的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交通法规,宣传爱护道路交通设施,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畅通工程”的实施,主动参与到“畅通工程”中来。
  (四)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要严格对道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擦洗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和制止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现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要统一管理,权限集中在城市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随意分散和下放。
  (五)狠抓科学管理,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要按照科学、法制、公正、高效的要求,抓重点,攻难点,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路子,尽快改革交通组织模式,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合理地组织交通流量和流向,挖掘道路和管理资源,切实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切实树立交通法规和交通民警执法的权威。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城市建设部门要结合路网改造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投资决策,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
  (六)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建部门要加强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及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步伐,改造、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要做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提高设施的完好率。要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要开辟公共交通专用道和港湾式停车站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速度。要加快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及时更新公共交通车辆,确保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同时,要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经营秩序,强化从业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
  四、评价项目
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实行评价制度。评价工作由群众、专家及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评价项目分为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等6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项指标。达到具体指标的,综合评价为相应管理等级。
  (一)交通有序畅通。交通秩序达到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要求;交通阻塞率明显下降,平均时速提高一个新的标准;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和行人遵章率达到标准;违章停车、占路等静态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二)管理科学高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及时发布交通信息;科学组织交通,挖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对道路实施昼夜有效控制;接警处警迅速,恢复交通及时;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警队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务管理规范、严格,纪律严明,警务公开。
  (三)执法严格文明。健全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实行交通违章罚款银行收缴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执勤交通民警警容良好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处罚依据动用准确,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四)服务热情规范。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满意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积极为群众排优解难,办事效率高。
  (五)宣传广泛深入。以“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为宣传主题;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单位、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和执法。
  (六)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规范设置信号灯,信号灯大幅度增加;改建、渠化路口,渠化率达到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线;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按照规划建设并有效使用停车场(库);提高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根据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密度、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明显提高,道路照明设施功能齐全,排水设施完好。
  五、组织领导
  (一)由公安部和建设部组成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并在公安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并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检查,确保“畅通工程”取得实效。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市一路口趁行人贺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纸条。后刘某根据密码纸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5.3万元,并全部挥霍。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抢夺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抢夺的后续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侵害被害人财产的实行行为是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因机器不可能被骗,根据关键行为定罪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行为既触犯盗窃罪,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盗窃罪处罚较重,应按盗窃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行行为性质是确定犯罪性质的根据。侵占、拾取、盗窃等方式(不包含抢劫)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信用卡本身具有保密功能,非法占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侵占、拾取、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物。如何定性需要依据后续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刘某真正侵犯贺某财产的行为是在ATM机上提取现金,而不是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 

  二、侵犯法益性质是界定犯罪性质的参照。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信用卡管理、发放、使用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只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权和信用卡账户内金融机构许可使用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协议下的持卡人可以自由实现的债权,对此银行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挂失前),并不会影响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秩序,也不会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宜适用此款。 

  三、犯罪手段实质是评价犯罪性质的依据。信用卡诈骗只是一种以信用卡为特定手段的特殊诈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ATM机根据既定程序认读了卡号与密码一致,就意味着信用卡使用者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交易,也就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问题。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也没有对贺某实施欺骗行为。既然金融机构没有被骗,贺某也没有被骗,那么刘某提现行为就不是诈骗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适用,在机器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提现,其结果是贺某可支配债权减少。刘某提取现金起实质作用的是盗窃手段,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