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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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4〕52号

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宁德市海上搜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沿海海上险情、事故搜救工作,以及市海上搜救中心、驻宁部队及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我市协助的海上搜救工作。
第三条 宁德市政府成立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中心主任由宁德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宁德海事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军二十一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宁德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宁德军分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口岸与海防办、市台办、市外事侨务办、市港务局、市气象局、宁德海关、海军四八零七工厂、宁德海事局、中石化宁德分公司、中石油宁德分公司、中国人保宁德分公司、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寿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德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驻宁部队、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大、重大、特大海上险情、事故开展应急搜救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重大、特大海上险情、事故的搜救计划;
(二)统一调配参与施救的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三)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命令;
(四)视情况联系上级部门或相邻辖区搜救中心支援搜救工作;
(五)组织实施海上搜救演习;
(六)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宁德海事局:承担市搜救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发布海上航行通(警)告,确保所属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的畅通。
(二)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三)海军二十一支队:负责海域的观察任务,提供事故地点附近海域船舶状况及动态;适时派出船舰、兵力参加搜救行动。
(四)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本市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治安管理工作,查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参与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的处理工作;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警艇、警员参加搜救行动;依法对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实行控制和车辆征用。
(六)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与遇险船舶、人员的搜救工作;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边防艇、警员参加搜救行动。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搜救行动;渔业电台保障通信畅通;及时向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通报海上遇险情况;选派本系统公务和渔业船舶参加搜救工作;及时清理搜救船只航道中的渔网和障碍物等确保航道畅通。
(八)宁德军分区:根据搜救工作需要,调派所属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派出的搜救力量的协调指挥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海上搜寻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十)市气象局:根据市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及时提供气象预报与气象分析报告;台风、灾害性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预报与分析,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气象信息。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海上医疗援助,指导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参与海上船舱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十三)市台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船舶在我责任区域险情搜救工作的善后事宜。
(十四)市口岸与海防办: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口岸与海防管理的事宜。
(十五)市民政局:负责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我方伤亡人员家属,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十六)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对外籍的船员、航空器及其乘员搜救的外事工作。
(十七)市港务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负责安排港口、码头泊位、港作船舶等为搜救行动提供便利。
(十八)宁德海关: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负责选派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对本关派出搜救力量的协调工作。
(十九)海军四八零七工厂:依据搜救任务需要,适时派出拖船和人员参加搜救工作。
(二十)中石化宁德分公司、中油宁德分公司:根据需要征用公司防污器材和组织公司清污力量参加海上清污行动。
(二十一)中国人保宁德分公司、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寿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负责协调已参加保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二十二)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德分公司: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搜救陆域的通信保障。
第六条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宁德海事局,具体承担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宁德海事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号码为:12395,值班联系电话为:0593-2969113。海上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可利用一切通信手段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报警。
第八条 发生以下险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宁德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宁德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将基本情况上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及有关领导。
(一)遇险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
(二)死亡、失踪人3人及以上;
(三)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四)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发生险情或事故;
(五)任何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及各类危险品运输船舶发生险情或事故;
(六)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七)中国籍海船或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八)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港口阻航6小时以上。
第九条 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情况:
(一)险情性质(碰撞、火灾、沉没、搁浅等);
(二)发生险情的时间、地点;
(三)船舶的资料、所载旅客、船员的人数;
(四)现在情况(人员伤亡、污染、碍航等);
(五)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六)所需援助和协调的内容;
第十条 接到大、重大、特大事故或可能造成此类事故的险情报告时,市搜救中心、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应立即启动搜救。
第十一条 启动搜救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险情或事故报告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海况,拟定实施搜救计划,确定派出搜救力量,需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和处置的应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搜救方案,并及时向搜救现场提供指导和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当现场搜救力量不足时,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可视搜救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救助,协调、调用其他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参与搜救。
第十四条 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救助船舶和全市海事、海监、港务、渔监、渔政、交通、边防、海警、海关及驻宁部队等部门的公务船舶为海上救助的主体力量;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在本辖区内负责各选择8艘马力大、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并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海上搜救的后备力量;沿海各乡(镇)建立一支不少于当地船舶数10%的搜救后备船队,作为海上搜救的辅助力量,必要时就近参加搜救。
第十五条 涉及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搜救行动,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峡两岸直航应急搜救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搜救中心领导和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批准,即可停止或结束搜救工作:
(一)遇险情况已证实不再存在;
(二)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三)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第十七条 涉及海上遇险伤病人员的搜救行动,按照《福建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预案》执行。
第十八条 当海上发生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时,各种海上搜救力量和险情、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以及可参与搜救的船舶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九条 搜救中止或结束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搜救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亡和救助情况),将评估及统计结果报市搜救中心,并根据市搜救中心领导的指示向宁德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给予必要的燃料费补偿,以及列支由我市组织的搜救演习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规定报告海上险情、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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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


  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请具有上述资质的相关单位于2002年9月30日前携带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到省水利厅水资源与科技处登记备案。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

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玉林进行农业投资开发,加快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办法。

一、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试验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试验区内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七)对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试验区内农业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台商投资企业的农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和港澳地区,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方面优先提供和办理。

(十)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优惠办法

(一)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或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金。

(二)投资者到试验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试验)基地,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的,根据实际所需的生产用地和投资规模大小,地价另议。

(三)凡在试验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利用荒山、荒地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凡从事农业开发的台商除支付给土地使用权者的租金外,政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并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对投资从事退耕还林、开发荒山育林、进行经济林生产的,经营期可达50年,经营期间可以继承和转让。对投资创办森林生态公园的,视为林业结构调整用地,免办林地使用手续。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项目在试验区规划范围内用地,作为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农产品加工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地等,均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免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落地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设,在没有改变地形地貌的情况下不用报批。项目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承包、租赁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下的3%,501亩至1000亩的2%,1000亩以上的总量控制在20亩以内,视同农业用地,设施用地期限与承包、租赁经营土地年限一致。

三、财政优惠办法

(一)市财政每年在农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试验区农业企业发展。

(二)对试验区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面广的一些企业和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申请贷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规定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在市农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三)凡在试验区内兴建的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商用、房地产土地抵顶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办法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拍卖价格如数上缴国库后,可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给予20%-40%的比例计算返还,但最低不低于成本价。

(四)根据农业项目资金周转季节性强、流量大的特点,金融机构研究开发并创新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加大对台资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台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农户生产经营出现的资金不足,人民银行将在支农再贷款额度安排上给予倾斜。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五)对列入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优惠利率发放条件的企业可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享受优惠利率政策。

四、其它优惠办法

(一)凡来我市投资的台商,经核准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台商证》,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不能越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以上规定收取的费用设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的子女到本市中、小学入学,享受市民待遇。

(三)凡在本试验区内进行农业项目投资的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