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3:41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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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2000年7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发布 银发[2000]232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8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清欠办”),统一指导、协调全国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由1995年8月的706.47亿元下降到目前的114.33亿元。如果剔除由金融机构被关闭、已进人诉讼程序、涉案等因素所涉及的债务记录,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为80.8亿元,债务清偿率达88.6%。证券回购债务余额的大幅度下降,对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各类机构剩余债务的处理意见

  目前,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还有80.8亿元。主要结构如下:信托投资公司类机构32.2亿元,证券公司类机构19亿元,财政系统国债服务部类机构11亿元,信用社类机构8亿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类机构4.7亿元,租赁公司类机构2.4亿元,银行类机构1.3亿元,非金融机构1.9亿元,其他机构0.3亿元。

  (一)对金融类机构债务的处理意见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社等金融类机构,有偿债能力但长期赖债不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偿还。对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甚至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指示精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救助。重组或依法撤销的处置措施,中国证监会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二)对财政类机构债务的处置意见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证券回购债务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国办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由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财政部积极予以配合。对在清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回购债务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三)对非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置意见

  在当时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于有关交易场所审查不严,或者受某些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指派,一批非金融机构直接进人交易场所,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通过租用、借用金融机构的席位参与了证券回购交易,酿成巨额债务,至今无力偿还或不积极偿还。据统计,这类企业共12家,债务余额1.9亿元。比较突出的除“辽国发”外,还有海南保平集团、深圳尊荣集团等。清欠工作开始以后,这些非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方式逃废债务。加之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对此类机构缺乏管理手段,导致清欠效果不佳。

  请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对上述非金融机构着手进行登记、调查、取证,严格监控其资金转移,依法严格限制其主要负责人出国,并依法要求这些机构限期清偿债务。涉嫌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冻结、扣押这些机构的资产,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涉案问题的处理意见

  请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的证券回购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抓紧撤销三个交易场所

  鉴于全国证券回购债权债务编链工作已进人收尾阶段,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精神,请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本文下达2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对联办STAQ系统、天津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撤销方案,报证监会备案。撤销工作结束后,由证监会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继续保留全国清欠办,做好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为了做好清欠收尾工作,暂时保留全国清欠办(挂靠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公安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完成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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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提高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做好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全面预算和积极稳健的原则进行编制和实施。

  (一)企业应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团预算应与各子企业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三)企业财务预算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水平,控制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预算编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及其境内外子企业(含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简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成本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见附件1)。

  五、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要求做好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将分析说明材料随预算报表一同上报。需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主要预算指标同比分析;

  (三)贯彻执行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因素。

  八、各企业应切实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及相关监事会);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表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可自动生成)。

  九、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确需调整的,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授权审批程序修正和调整预算。

  十、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

     2.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纳税人的钱不能成为“打狗的肉包子”

      杨涛


   一项由财政局明令通知取消的收费项目,基层地方税务局却不知晓,餐饮企业因此多交了3年半的费用。这是发生在天津的一件怪事。这项费用就是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00年12月20日就通知取消“教育事业发展费”,该通知至今仍可在该局的网站上查阅到。但是可事实上,从2001年1月至2004年5月,天津地税部门一直向这家餐饮公司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累计683万元。天津市财政局综合处一负责人估算了一下,每年这项费用大概收了2000多万元。(《中国青年报》8月11日)
     这一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我们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侵?住鄙霞兜恼?撸?恪吧嫌姓?撸?掠卸圆摺钡囊惶鬃龇ǎ?又啬伤叭说母旱#?鸷λ?堑睦?妗;?愕ノ欢哉庖辉诓普?值耐?旧隙伎梢圆樵牡降耐ㄖ??邓?怯捎诓涣私舛?绦?谑盏睦碛桑?翟谑撬挡还?ァ<词雇艘徊浇玻?榭鋈肥等缣旖虿普?志殖ぱ罡6?诮邮懿煞檬彼?怠笆怯捎诨?愕ノ徊涣私猓?乖诩绦?铡!蹦敲匆彩钦???卦诎焓鹿?讨谐隽宋侍猓??创?锊坏轿唬??淳褪腔?愕ノ痪透?久挥腥险嫜?坝泄匚募?U庑┫窒蠖贾档谜??棵藕煤玫胤此己妥芙帷?br> 但现在纳税人更关心的也许是对这一问题的如何处理,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在被问及这一多收的费用是否要退回时,天津市财政局综合处的负责人回答说:“因为所收费用已经随财政收入入库,也已经用于或计划用于教育事业,所以退回可能性不大。不过,这件事已经向政府打了报告,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等政府的批件。”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那么纳税人的钱就真的成为“打狗的肉包子”??有去无回了。
    套用一个的法律术语来说,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多收了纳税人的钱就是民法上所讲的“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政府就应该退还,不能以“已经用于或计划用于教育事业”的理由来搪塞,因为这一规费既然已经取消,政府就应该安排其他的支出来支付教育事业的开支,现在这一规费如果是用来了支付教育事业的开支,政府也就应该安排其他开支来退还多收的这一规费。已用于公益的说法是站不住的,因为从理论上讲,政府收的每一笔钱都是为公益,那么政府多收了纳税人的钱是不是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不退还了呢?
   政府是否愿意退还多收的纳税人的钱还关系到了政府的信誉。政府愿意退还多收的纳税人的钱表明了政府敢于承认错误、勇于改正错误,真心打造一个“诚信政府”,也就能取信于民。从另一个方面讲,政府愿意退还多收的纳税人的钱,政府才能在这一对自身产生不便的行为中按过错大小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他们作出适当处理,才能真正让其工作人员从中汲取教训,避免今后重新犯类似的错误。
   说到底,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不愿意退还多收的纳税人的钱是因为怕影响自己的政绩甚至有的是触及了自身的私利,这也折射出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以民为本”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的缺位。然而,如果是纳税人少缴了应当缴纳的税费,或者公民多收了政府给予其的补助或救济,相信政府会要求他们退还,但一些政府机关多收了纳税人的税费,一些司法机关多追缴了有关人员的款项,却千方百计拖着不还,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公民的财产与国家的财产不需要同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政府敢于、勇于改正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退还多收的纳税人的钱,别把纳税人的钱当成了“打狗的肉包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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