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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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31号


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财政厅(局),林业厅(局),青联:

  为更好的开展中国杰出青年农民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鼓励更多的青年农民积极投身农(林)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1.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水利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全国青联共同主办。主办单位联合成立“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组委会”),协调指导“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

  2.评选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农部),由各主办部委有关司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水利局(厅)、农业局(厅)、财政局(厅)、林业局(厅)、青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牵头协调。

  第三条 评委组成

  评委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各主办部委分管部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特邀评委由评选组委会邀请的“三农问题”和生态建设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各大媒体负责人组成。

  每届评选时,由评选组委会采取抽选的方式从各类别特邀评委中随机邀请10名左右,与席位评委一起共同参加当届评审会。

  第四条 评选时间和名额

  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中国杰出青年农民”10名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若干名。

  第五条 候选人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9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青年农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3.从事农(林)业生产经营、农(林)产品加工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从业时间3年以上,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

  4.明礼诚信,团结互助,富而思源,带领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

  5.同一人选原则上不可连续两年申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活动分为“推选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公示”、“评审会评选”四个步骤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推选候选人。候选人推选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当地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各地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候选人1名,并报送候选人事迹材料。上报材料必须征得候选人所在的县(市)党委和省级团委及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审核盖章。

  2.确定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办单位批准,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具备参选条件或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不作为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通过全国性报刊、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县(市)党报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评选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省级团委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处理,并对调查和处理情况作书面报告,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将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评选组委会。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4.评审会评选。评选组委会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随机抽选的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每位正式候选人的报送材料,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前10名的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其余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

  第七条 表彰奖励

  每年以主办单位的名义举行隆重的颁奖典礼,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及提名奖荣誉称号获得者若出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评选组委会将自动取消其“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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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现发布《乌鲁木齐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买买提明·扎克尔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的主管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及乌鲁木齐县的大湾乡、二工乡、七道湾乡、地窝堡乡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警犬和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持街道办事处意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当地兽医检疫部门签发《家犬免疫证》,由所在地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核批准办理《养犬许可证》后,方可饲养。
  重点限养区内的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确需养犬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当地兽医检疫部门检疫和免疫发放《家犬免疫证》,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办理《养犬许可证》后,方可饲养。
  一般限养区内单位或个人养犬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当地兽医检疫部门签发《家犬免疫证》后,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办理《养犬许可证》后,方可饲养。
  外国人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局依照本办法审核办理。
  公民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以后年度审验费为每年2000元。一般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年度审验费为每年500元。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由成年人牵领;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
  (四)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乌鲁木齐时间晚上十八时到次日晨七时正。
  (五)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半年内幼犬每年免疫四次,成年犬每年免疫二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兽医检疫部门检查,发现狂犬病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必须经市公安局和市农牧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需要交易的,必须持《养犬许可证》和《家犬免疫证》在指定场所交易。需运出本市的,须持《养犬许可证》和《家犬免疫证》到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凭《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审验的,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没收其犬,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审验的,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没收其犬,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养犬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养犬人违反本办法,饲养的犬伤人的,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没收其犬,并对养犬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市兽医检疫部门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点限养区内的公共场所非法销售犬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及其他牌、证、照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安、工商、畜牧、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对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及捕杀狂犬和野犬;市兽医检疫部门负责犬类的预防注射,发放免疫证及狂犬病的病情监测工作和进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诊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年度审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被处以罚款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行为人,罚款或赔偿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限制养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5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的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及对外宣传、交流等职能,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培训、奖惩、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3.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3)法律援助。

2.保留核准的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2)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3)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4)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5)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4.合并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3)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4)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上述4项事项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6)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7)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5.下放的事项: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组织、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组织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在穗设立的外省、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

(十)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市劳教局领导班子、劳教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宣传和其他外事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制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重要会议的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做好对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系统行政业务综合统计、报表、信息与调研工作,编辑《广州司法》等刊物,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档案、保密、保卫、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指导全局信息通信局域网络建设。内设秘书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规处(挂司法鉴定管理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订、修改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审核局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负责全局和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局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其他各类人员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承担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依法治市、维护社会稳定和禁毒等工作。

(四)法学教育处

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司法学校开展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成人法学教育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处

制订全市律师、公证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办事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律师、公证员年审注册的审核,办理律师、公证员资格和执照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办理涉台公证书文书副本审批、寄送及审核工作;查处律师、公证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综合管理外省、境外在穗设立的律师分支机构。

(六)基层工作处(广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对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计财装备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预决算编报及制订和落实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计划;管理局机关的经费及财产,制订和落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业务建设及在岗会计管理、培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管理及车辆配置计划核准工作。

(八)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610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管理、指导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劳教局、劳教场所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市劳教局的正局长除外)和干部任免、考核;管理、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机构编制、计生、职称、警衔警务等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负责宣传(包括对港、澳、台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工、青、妇、统战、侨务工作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境的材料审核申报。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

按照市委610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

(九)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全局执法守纪情况;查处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对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检查、审计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行政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全局纪检、监察、审计调研、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1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挂市人民调解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决策、规定;制定、完善、落实有关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148”法律服务案件分流、信息搜集分析和内外联动工作;指挥、协调“148”法律服务信息网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编制164名(包括警察序列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30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司法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固定资产管理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保障、房屋维修、公务用车、通信、文印、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水电、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4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5名,经费自给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