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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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其责任分工,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职责。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城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城管、农业、建设、电信、供电、人防和新闻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病媒生物防制统一活动,城区每年应当至少开展4次;农村至少开展2次。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指导本地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件。

第九条 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设“四防”装置,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方针。以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防制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幼蚊和蛹。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第十五条 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应当严格审批制度,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药物喷洒,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孳生病媒生物。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易招致和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如宾馆、酒楼、食品加工企业、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应重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主管行政部门在每年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督促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交给专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应由市爱卫办审核资格,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专业服务机构对外实施收费时,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城市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卫生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师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每年将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镇爱卫办依照《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处以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省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

以上各项,逾期不改正者,可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防制效果未达到省规定要求的,按照《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单位,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单位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罚款纳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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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6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提出的“完善体系,做好服务,办出广西特色”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政府主席马飚在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继续深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继续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要求,以及市委书记蓝天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公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透明、运行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到位,有力地推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加快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宗旨,建立完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不断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努力实现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达到全区一流水平,以优良的政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政发〔2009〕7号文件要求,全力理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体制,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设在本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指导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成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并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管理、统筹协调发展。

牵头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继续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配合,在现行审批程序下,以“一门受理、服务前移、并联审批、快速办理”为原则,优化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审批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审批跟踪服务制,对影响全市全局的重大产业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各审批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及时跟踪了解协调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各环节的主要问题,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完成今年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提供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今年,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各县(市、区)要在10%以上的乡镇(街道)试点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整合乡镇(街道)“七站八所”的公共服务资源,把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计生、综治、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机构整合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使农民办事不出村,居民办事不出社区,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要将“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对所有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要大力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有机结合,重点公开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各级政府工作报告要适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算、公款出国(境)等情况公开。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答复意见统一;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回复质量。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力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目前,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目录、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即将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推动简政放权,将所有审批事项集中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应交材料、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应交费用、材料格式规范等要素,规范输入“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的审批目录数据库。禁止在行政审批中设置“其它”等不确定性限制条款,严格设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对裁量幅度分档设限,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六)严格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按照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政发〔2009〕7号文件要求,将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要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面积太小的,要积极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少数因条件限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直部门要在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少数因条件限制还未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通过铺设“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等方式,实现对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绩效办,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市本级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七)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十二五”规划研究。今年将开始研究制定“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专题研究,总结近年来本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本县(市、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对策措施,并将研究成果列入本级“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八)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认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实行预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公开,特别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点加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办事公开,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河池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九)进一步拓展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功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划成立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管理,督促所有审批收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代收。继续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做好政务服务热线“114”、“l2580”的宣传发动和运行保障工作,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通过“114”、“l2580”可以咨询到相关政府信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体系,特别是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组成部门的网站建设,形成横向宽领域、纵向到基层的政府门户网站平台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的改版升级工作,建立公共服务目录体系,将目前已有的工商注册、税收管理、企业信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安全、水电气缴费、公交线路查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整合到政务服务网站,开展网上“一站式”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置和使用功能,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录入。推动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促进行政审批所需材料数字化。配合做好全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平台升级,实现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监察,并进行量化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自身建设。加强政务服务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拓宽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面积,更新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电脑,改善办公条件,争创自治区级示范政务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09]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机构性质和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到政务服务中心调研,了解情况,现场办公,解决问题。主管机构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本部门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绩效部门要加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在绩效考评中的评分比重。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开展“红旗窗口”和“优秀窗口工作人员”评比活动。今年,自治区要在全区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和创建“自治区级示范政务服务中心”活动,我市也将在全市开展相应的评选表彰活动,以推动加快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做好评选先进的推荐工作,并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对表现突出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三)健全督查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发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要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多方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要定期编制《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报告》,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务服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努力培养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员队伍,将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亮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理论研究等信息在媒体上刊播、在网站上发布。并创办好《政务服务工作信息》,为加快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发展氛围。


附件: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题词:文秘工作 政务服务 实施方案 通知



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


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物督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10年第二季度,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认真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情况
  (一)执法巡查:全国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执法巡查3713次。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3412次,巡查1573处,巡查覆盖率66.9%;对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巡查301次,巡查104处,巡查覆盖率80.6%。
  (二)安全检查:全国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一级风险单位开展安全检查4503次。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4090次,检查1640处,检查覆盖率69.7%。安全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68项,整改142次,整改率84.5%;对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共129家)检查413次,检查111家,检查覆盖率86%。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3项,整改23项,整改率100%。
  二、文物行政违法与安全案件情况
  (一)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第二季度接报全国各级文物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39件,责令改正32件,行政处罚8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17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17件,进行行政处罚5件。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2件,责令改正15件,行政处罚3件。
  (二)文物安全案件:第二季度接报全国各级文物单位发生文物安全案件16件,其中文物火灾案件2起,文物被盗抢案件6件,文物被盗掘案件7件,其他文物安全案件1件。接报或通过舆情收集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安全案件10件,其中文物火灾案件1件,盗窃文物案件6件,盗掘古墓葬案件2件,群体性抢挖地下文物案件1件。
  三、国家文物局开展舆情监督情况
  第二季度,通过“舆情监督”共收集文物行政违法与文物安全案件信息191条,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发布191条。文物案件信息中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条(文物违法案件2条,文物安全案件4条),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185条。国家文物局对其中6起案件进行了重点督办。
  四、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分析
  (一)一些省份尚未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季度,福建、湖北、四川、辽宁等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全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覆盖率还较低,其中福建省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面覆盖率均为0,湖北、四川行政执法巡查覆盖率为0。
  (二)田野石刻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第二季度文物安全案件主要集中为田野石刻文物被盗和古墓葬、古遗址被盗掘案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安全案件中,两类案件分别占总发案量的40%和30%。2009年12月到2010年6月,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9个重点省份联合部署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重要战果,有力打击和威慑了文物犯罪。但,全国田野古墓葬和石刻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犯罪活动有向非重点地区扩散的趋势。加强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是长期艰巨任务。
  (三)违法建设破坏文物历史环境风貌案件是执法督察重点与难点。第二季度,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主要集中为未经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生产活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环境风貌,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这类案件占总发案量的82.4%。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实施两个季度以来,有力促进了各地开展文物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工作。但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省份未能正确认识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未将其列入工作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和季报工作应付、拖延,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瞒报文物案件信息。第二季度,各地上报文物案件共55件,而国家文物局通过开展“舆情监督”收集到各类文物案件信息191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安全案件中,有5件是国家文物局通过舆情收集或者接群众举报渠道获取的信息,占总发案量的50%。这些都表明一些省份对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案件信息存在瞒漏报问题。
  (三)迟报、虚报问题仍然严重。第二季度有15个省份未按《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7月15日前)上报统计表及有关资料,有的省份经多次催办仍不按要求报送。个别省份填报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次数明显不实,不能体现本省真实情况。
  (四)报表缺项、漏项等问题突出。报表格式不符合要求,各份报表所填数据不统一,将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与文物案件混淆;不同时上报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表一、二)和案件统计报表(附表三、四),不同时填报文物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数据,或者不同时报书面和电子文本等。这些都给信息统计和季度通报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尚未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的省份,要借鉴浙江、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必须在第三季度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已经开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巡查、检查制度和程序,提高巡查、检查覆盖率和安全隐患整改率,增加文物安全预警能力。
  (二)加大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力度。要针对当前文物安全形势,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增强文物安全防范能力。积极协调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遏制盗窃、盗掘文物案件上升的趋势。同时,要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群众的作用,实施群防群控。
  (三)做好文物火灾预防工作。第二季度全国文物火灾事故较第一季度明显减少,但各地不能掉以轻心,要经常性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完善消防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前做好应对第三、四季度火险高发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认真实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要提高认识,将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公示公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既要扎实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又要严格按《工作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容、形式,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和信息上报,严禁瞒报、漏报、虚报和无故迟报巡查、检查工作情况和案件信息。
  我局将把各地开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纳入今后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重要内容,进行督察督办。凡是不认真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或者不按要求上报文物行政违法与文物安全案件,瞒报、漏报、虚报和无故迟报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季度工作情况的,我局将在全国通报。因工作不力或者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的,将通报当地政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2010年第2季全国各省市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工作情况度统计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1.xls
     2.2010年第2季全国各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总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2.xls
     3.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重点文物保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3.doc
     4.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824104.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