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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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9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卫生专业技术的考试、培训和科研成果、卫生机构等级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医疗机构设置;(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与校验;(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4)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劳动卫生许可证;(2)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3)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6)护士执业考试及护士执业注册;(7)广州市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医疗广告;(3)社会力量办学(卫生类)。

4.合并的事项:(1)医疗机构许可证(含社会医疗机构)(西医)、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共三项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省部级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区县级以下机构)共二项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省部级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区县级以下机构)共二项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4)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合并到“医院制剂注册”。

5.下放的事项:(1)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卫生许可证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2)托儿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新设立)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

6.转移的事项:(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转移到市卫生防疫站;(2)麻醉药品的经营与供应、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精神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医院制剂注册,戒毒药品的科研、生产、供应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经营、生产、制剂人员健康证共九项转移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7.取消的事项:(1)建筑材料卫生许可证;(2)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4)食品广告证明。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拟定地方性的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广州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实行管理。

(五)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全市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和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卫生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负责组织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及处理。

(六)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七)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

(八)负责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并监督其依法行政;组织监督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化妆品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血液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十一)负责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卫生工作的政策、卫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负责协调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制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机关、卫生系统及有关单位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外事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管理和安排卫生事业经费,指导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监督管理稽核财务、价格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制定基建总体规划;审核直属单位基建及维修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编制大型医用设备、后勤配套设备的配置和指导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药械、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三)医政处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急救医疗网络系统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血液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行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西医)的发放与校验,核准护士执业考试及护士执业注册,审核医疗广告(西医);负责大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临时医疗救护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战伤救护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的质控管理和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

(四)中医处

组织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措施办法及发展规划,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中医中药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和发掘、整理、继承祖国医学遗产工作;指导中医药学会的工作;负责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的发放与校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审核中医医疗广告。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确定全市卫生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和重点领域;制订全市医学研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组织申请并管理国家、省、市重点医药科研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制订临床医学技术和卫生保健准入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计划;指导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高校临床实习与教学基地,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培训基地;审核社会力量办学(卫生类),指导乡村医师培训;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教学、招生、专业设置等;实施科教兴医计划,组织各级学术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卫生科技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学习;指导管理学术刊物、科技信息与资料。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负责制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协调指导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评价标准、阶段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履行初级卫生保健的相应职责;组织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监督与实施;制订妇女、儿童健康生存、保护与发展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生殖保健管理和女职工保健管理;负责审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

(七)疾病控制处

负责组织制订法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学生常见病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上述疾病综合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的审核和广州市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的核准;指导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和组织开展口腔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公共营养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及传染病患者的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指导区、县级市疾病控制工作;组织直属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八)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制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调研、修改、报批;组织协调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法律执行评估;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及国家赔偿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审核;参与行政应诉;负责监督本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对较大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劳动卫生许可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和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准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

(九)保健处(挂广州市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对干部保健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干部的医疗保健基地、保健队伍的建设。

(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干部、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对台、侨务、工、青、妇和对口联系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与各民主党派的协调沟通工作,承办省、市人大和政协换届改选有关的人选推荐工作;对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和优秀科技人才进行管理、考察、考核,并对干部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市卫生系统政研会的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医学伦理学会工作;管理相应干部的档案和干部信息工作;承办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一)人事处

拟订卫生机构编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技工考核、招工、干部及工人调配、计划用工、卫生技术干部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人才调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局属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指导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备案工作。

(十二)武装部、保卫处(合署办公)

负责预备役师医疗和直属单位民兵组织建设、军政训练、民兵组织年度整组和征兵工作、战伤救护野战训练、战略防空、治安执勤、预备役登记、武器装备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防空战地救护的组织指挥工作,监督管理防空工程设施;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标准及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检查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处置内部不安定因素及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及专项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劳动生产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出境出国旅游、定居人员的材料,并办理呈报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合署办公)

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察;负责监督直属各级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负责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反腐倡廉教育;查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国法、政纪和政策的揭发举报,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协助局党委加强卫生系统的党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对直属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单位经济效益和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休养等服务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有关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卫生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0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3名,经费自给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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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太行明珠城”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法律专题学习。市、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活动。要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学法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充实法律知识,强化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懂得依法维权,善于依法维权,打牢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启动并完成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面转变。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4.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各种变相许可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积极推行和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制度,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5.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启动听证程序。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10.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程序。遵循“控制文件数量,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年初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避免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自身利益。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

  11.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草案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1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9年开始,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13.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综合运用社情民意排查、行政复议、信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解决群众涉及行政争议的利益诉求,注重解决好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尤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10周年为契机,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发挥好行政复议网上办理通道的作用,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14.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5.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冲突裁决机制,依法界定和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有效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使执法效果最优化、最大化。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16.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民意调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在全市确定2-3个行政执法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

  17.努力完善监督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监察、审计、人事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18.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盂县要规范运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定县要着手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19.推动仲裁事业加快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拓展仲裁工作领域,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20.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确定平定县和城区政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县(区),两县(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为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带好头。

  21.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比较薄弱的实际,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县(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强化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2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根据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指标,提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并于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评价,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不严格依法行政,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相军、王守安、霍亚鹏(女)、张振海、孙忠诚、王景琦(女)、赵扬(女)、鲜铁可、吕洪涛、王光辉、曾洪强、肖亚军、王利民、周常志、李庆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那书元(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