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4:39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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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了对全行业清欠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协调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12月9日,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总解决比例为86.11%,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解决比例为86.17%,有9个省(直辖市)的政府投资交通项目的解决比例超过了95%。但目前各地清欠工作进度还很不平衡,交通行业的清欠任务仍很艰巨,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12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清欠工作“四个不动摇”,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明年春节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建立健全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从现在到春节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进入了关键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迅速传达、深入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按照曾培炎副总理的指示,分析本地区清欠工作形势,对清欠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认真落实部制定的《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迅速组织力量对政府投资交通项目清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项摸清情况,对尚未解决的,要加大协调和督查力度,特别要对清欠缓慢地区和重点拖欠项目,抓住年底有限时间,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督查督办,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确保完成交通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
  二、切实解决好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2006年春节将至,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建设项目中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排查,发现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解决,确保春节前解决拖欠征地拆迁款问题、确保农民工能在春节前足额拿到工资返乡过年。要建立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处理方案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不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做好明年的清欠工作
  2006年是三年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巩固清欠成果,继续做好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交通行业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快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抓紧修改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把预防拖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扎实工作,确保清欠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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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改革劳动力调配制度,促进技术工人合理分布和使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准予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 技术工人的流动,应本着有利于搞活企业、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充分挖掘人才资源,调剂技术工人的余缺。对在生产第一线、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一般不得流动。
第四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方向是:
(一)从大、中城市到小城镇;
(二)从城市到边疆、山区或贫困地区;
(三)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到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
(四)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乡镇企业;
(五)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不发达地区;
(六)从技术工人密集的地区或单位,到技术工人短缺的地区或单位。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积极疏通流动渠道,支持和鼓励技术工人合理流动,严格控制人员倒流。
第六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形式:
(一)调动。符合合理流动条件的技术工人要求调动,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的,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批准调出。按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征得调入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接收地
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办的手续,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二)招聘。确实需要技术工人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可采取招聘办法。技术工人应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对于符合流动条件的技术工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挡本人应聘。对于无正当理阻挡技术工人应聘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被聘用的技术工人应办理有关手续。
(三)借调。借调单位与技术工人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签订借调合同。合同应明确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借调时间、工伤处理、医疗费开支等。
(四)劳务承包。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技术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实行劳务承包。承包期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其它有关事宜,由技术工人与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五)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技术工人流动,由新用人单位考核技术水平和实绩,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流动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应征得双方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符合合理流动条件的技术工人,本人愿意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工资福利待遇等,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或由本人与调入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引进本单位急需的缺门短线工种的技术人员,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农业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属于城镇户口有正式工作的,可以办理调入手续;没有正式工作的,可以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当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也可以从事技术咨询等。利用部分工作时间兼职或从事技术咨询的,由双方单位签订合同,所得收入由单位与本人商定分成比例;利用公休假时间兼职
或从事技术咨询的,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所得劳动收入原则上归本人,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 经批准流动的技术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及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技术工人和受益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要求流动的技术工人,在未办理有关流动手续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被除名的技术工人,自除名之日起一年内其他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擅自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招聘技术工人的,技术工人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招收、招聘单位限期将人退回,并可根据原单位所受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或双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日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报销差旅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执行机关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凡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缴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四、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