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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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5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外来企业投资商颁发客商证,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3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50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市外投资客商。
二、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对象
外来独资企业投资额达到发证范围的企业法人代表;合资、合作企业中市外投资总额达到发证范围的投资者;在萍市外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额分别达到发证范围的各股东。
三、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的效用
1、持证者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优先服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善待他们,注意礼仪,尊重其生活习俗。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时,应热情周到,讲究时效,提供优质服务。
2、各有关部门对持证者所属企业不得随意检查,对持证者的财物不得随意扣留、没收,对持证者不得随意处罚,确须检查、扣留、没收、处罚的,需经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持证者所属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当持证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提供保护。
4、持证者在萍工作生活用车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车辆一视同仁,有关部门对其轻微违章只纠而不得扣留和罚款。
5、持证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可向市优化环境整治办公室举报。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务必在24小时之内进行调查,3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1、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安源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及各主管局负责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范围和对象进行把关,并附客商的身份证、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片(2张2寸近照)及当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投资证明书。
2、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颁发证件。
3、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验证一次,如遇投资主体变更或企业迁出本市,由发证机关及时调整或收回。
4、持证者必须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涂改和转借。如有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发证机关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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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9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黑龙江经济展望》(经济蓝皮书)是由省政府各部门和13个市(地)撰写的具有全面性和权威性的综合年度经济报告汇编。自1997年出版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已成为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部门、各地区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了解、掌握黑龙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载体。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已全面启动,截稿日期为2005年3月。

  为切实做好编写有关工作,现将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啥尔滨篇编写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组织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编辑部。编辑部设在省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8号(省政府8号综合楼);邮编:150001;电话:0451-87015009, 82632148;传真:0451-87015009: 联系人:张彦,杨建华。E-mail:yucc@hljdpc.gov.cn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方案



(黑龙江经济展望编委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科学编制全面、权威的综合年度经济报告,切实做好《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哈尔滨年度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判断及预测展望,全面反映哈尔滨各部门、各地区及各类企业的经营现状,为哈尔滨经济发展提供超前动态的信息,积极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哈尔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与内容

  为充分反映哈尔滨经济运行特点,分析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结合国家及省经济改革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准确预测经济趋势,确定《2 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由以下篇章组成:

  (一)综述。市领导论述哈尔滨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科学阐述哈尔滨经济发展成就与经验、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等。专家对某一区域、行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动向及重点进行分析与预测,体现溯源性、阶段性和前瞻性。

  (二)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的体现。宏观经济运行调控,基础设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及投资导向等,牵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表现为吸引八方来客,扩大地区的对外开放与交流,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间接表现为提高地区的品位和居民的素质,为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提供后劲。

  (三)农业林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使哈尔滨的农业发展跨入了崭新阶段,明确了农业产业化方针。通过招商引资、联营联合及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了产业化多头并进和农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绿色食品开发建立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基地,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林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林木覆盖率逐年增加,使生态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推动哈尔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工业(企业)运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的实施,对哈尔滨调整经济结构和工业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打造优势产业。重塑国有企业;优化升级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大力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调发展。

  (五)城乡建设,交通发展。历经5 O多年的开发建设和大规模的拓展改造,城乡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根本性变化。一座座现代化城镇遥相瞩望,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住房建设突飞猛进,城乡居民生活条件明显改观。

  交通是一个地区的大动脉,加快交通发展,是一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保障。现代化公路、铁路、航运及民航构成的立体交通网络遍布城乡。

  (六)教育发展。教育是民族振兴之大业。哈尔滨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结构体系初步建立。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得到加强,教育质量办学效益,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为各条战线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取得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七)科技信息。围绕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形成以中省直、大学、大厂及地方科技力量为研发体系,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大力推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努力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体系,促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步伐,全面推动“政产学研介”结合,提升科技与经济的配合度,科、研、院、所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再立新功,全面推动哈尔滨经济快速发展。

  (八)金融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地区经济的血脉,振兴哈尔滨经济离不开金融业的强有力支持。面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银行、保险及投资机构等加快自身调整,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加快科技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展现为促进哈尔滨经济发展做出得重大贡献及在金融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九)旅游商务。哈尔滨旅游资源丰富,种类齐全,分布广泛,特色鲜明,已形成良好的基础,初步树立起特色旅游形象。旅游业正逐步成为哈尔滨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重要牵动力。

  信息市场,人才市场、科技市场、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红红火火。一个商品市场比较成熟、要素市场相对发达,规模大、档次高、功能全、开放畅通,能力有效配置资源的现代化大都市商贸格局正在形成。哈尔滨打开了大门,人流、物流、技术流、信息流汇聚,构成了水陆空俱全和空货运交存的口岸群体,为全省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

  (十)体育卫生。体育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在和平年代,最富民族凝聚力的莫过于体育。当五星红旗伴着雄壮的国歌乐曲冉冉升起,令多少人热泪盈眶,热血沸腾。申奥成功,2O08年的辉煌属于中国。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群众健康需要,依据党和国家卫生改革的方针和政策,卫生战线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服务体系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编写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为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正邦、市统计局局长孙贤明同志为副主任,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编委会,全面领导《2005黑龙江经济展望·哈尔滨篇》的编写工作。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瑞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黑龙江经济展望》编辑部副主任杨晶莹同志担任,负责该书编写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推动科技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扩展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下同),重点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地区、行业、部门、单位的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继续教育对象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以下要求确定不同教育内容: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并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能更好地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动向,成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的补缺补漏学习,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锻炼,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各类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学习掌握宏观经济理论和现代化管理知识与技能。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以内容新、见效快的短期培训和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的进修及自学活动为主。具体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进修、培训;
(二)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
(三)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研修、培训;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
(五)通过广播、函授、电视、刊授、录像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到教学、科技、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七)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
(八)出国进修、考察;
(九)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天。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应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干校、大中型企业以及有关系统或部门设立的培训基地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除配备一定数量专职教师外,可聘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
从事继续教育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评聘,可享受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对兼职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条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企业单位可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利润留成、包干节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为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
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尚有困难的,可商请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提倡联合办学、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办学单位可按规定从学员或受益单位合理收取费用,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的地区、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和境外、国外筹集资金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省、地(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继续教育工作所需专项费用在部门预算的业务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做到有场所、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保证继续教育质量。
省、地(市)两级继续教育基地经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可逐步纳入全省培训网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受聘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工作(包括管理工作)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结合本人从事专业,接受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三)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前款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本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接受继续教育,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部署和管理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二)按照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省人事局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地(市)、县人事局是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计划的
制定、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教育委员会协同省人事局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地(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证书和进修登记卡,作为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
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工作,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或续聘的一项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在工作中运用接受继续教育所获知识和技能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上级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不予报销学习费用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本省的中央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