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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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
保障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
抚恤和优待”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原渠道不变”的规定,现就二等乙级
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
等医疗待遇。

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办机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
费一起,单独列帐管理。

三、已经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民警察,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
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
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到享
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其个人帐户积累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四、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工作,
确保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二等
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
人民警察提供优质服务,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同时要严格支出管理,防止浪费。财
政部门和伤残人民警察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所需医疗经
费。政法机关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有关手续,为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在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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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统称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交易平台。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批准、核实、审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
  (三)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实、审批,由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门(含国土、农经、林业职能)依法办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审查批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方案。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具体承办市辖五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经土地综合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置换为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统一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也可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
  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以下统称为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市交易的标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
  (三)已确权登记发证,且无权属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资源、农经和林业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交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为交易委托人,负责流转交易方案的拟订、送交议定、报审工作,负责成交合同的履行及权利范围内的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材料的议定、核实、批准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流转方案、交易委托书和交易的公告及须知中交易条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应于交易前20日发布。
  公告载体为市、县(市)主要平面媒体、国土资源网、农经网、林业网、农村当地经常性发布公开信息的场所,必要时可扩大公告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公告信息发布的次数。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宗地开发状况、了解宗地权属、规划情况以及承包经营土地和林地投入产出的现状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需按交易公告和须知所载明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优先购买权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投标、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公告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或高分者得的规则。拍卖和挂牌最高应价人或招标最高得分人为竞得人。在最高应价或最高得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竞得权。
  其他交易方式由委托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时,委托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委托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不超过成交额的20%)。竞得人和委托人双方相互承担定金的责任和行使各自的定金权利。
  委托人、竞得人应按照交易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委托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五)其他必须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委托人解除委托的;
  (二)土地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当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监察等部门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交易委托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
  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红线图;
 (三)地籍权属证明文件和测绘成果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有地面建筑物的出具权属证明文件;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七)核算或地价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须经合法程序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核、同意及批准程序后,向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土地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监管约定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范本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拟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市)农经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四)承包土地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的,还应当依法召开成员大会对流转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须经合法程序批准;承包经营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县(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含农经职能)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水利设施;用途、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的监管约定、服务承诺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批准、核实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农经部门提供。
  第三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章 林权流转交易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林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林地的地点、产权构成、面积、林木种类、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森林蓄积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林业部门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资料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书;
  (三)流转林地资源状况现状调查成果及资源现状图;
  (四)《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拟定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向市、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林权流转面积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批程序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地面附着物、林木种类、珍稀动植物、地下矿藏及开采;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森林蓄积增长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及防火监管约定;其他交易条件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林权流转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林业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林木树种种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承包人、受让人、接包人、承租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1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权的流转,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

  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两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节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元旦、春节之前,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总结历次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两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那些容易在“两节”期间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作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并做好事先分析、安排和部署工作。

  四、要加强农村市场的监管工作。“两节”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的作用,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乘机流入农村市场,危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景点、服务单位以及食品市场供应单位的食品监督管理,做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病人予以救治,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两节”期间,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失信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七、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前安排好节日值班,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及时上报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10)68316825
  传真:(010)6831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