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九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殊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鉴定费。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
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第十七条 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排险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鉴定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
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二十条 异产与危险房屋毗连的,由异产所有人和危险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国家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排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并责令修复或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鉴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是指钢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1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承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宽融资渠道,弥补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根据《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1〕124号)和《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范围内“两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以及融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承德市财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公司”)通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申请用于“两租房”建设的贷款或财通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两租房”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筹集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两租房”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负责“两租房”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应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 融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为财通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根据县、区上报的“两租房”建设融资计划,拟定全市的“两租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
(二)与省房投和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三)负责县、区上报的“两租房”项目贷款资料的归集、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
(四)负责向省房投和金融机构申请拨付贷款资金;负责归集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七条 拟承借“两租房”项目贷款的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向财通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借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拟借债务数额、项目配套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拟提供的抵押物情况及其评估价值等事项。
(二)项目行政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证、备案证)、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审批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及出质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文件。
(五)资本金落实情况证明,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
(六)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的同意扣款承诺函,如为省直管县,出具同意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扣款的承诺函。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财通公司对项目贷款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汇总,向银行和省房投申报“两租房”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经省房投和省开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开行总行批准,在省房投统一授信额度内,以“省带市”方式,由省房投、财通公司与省开行签订“两租房”项目三方贷款合同。以“省带市”方式取得的贷款,省房投是名义借款人,财通公司与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和实际还款人。按照三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省开行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省开行、省房投在贷款发放后4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在省开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财通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向省开行提交申请将资金划拨至财通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条 财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借的贷款,贷款行直接将贷款发放至财通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财通公司与县、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按照财通公司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条件,明确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头寸准备,项目单位应根据其项目建设进度,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财通公司报送。每季度末20日前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四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财通公司汇总后向贷款行报送。未报送用款计划的不得支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时,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承德市“两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用款审核表》(附件),经监理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签章同意后上报财通公司,同时提交资金支付的依据。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完工进度表、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监理单位工程价款支付证书等。
第十四条 财通公司初步审核同意后,向贷款行提交拨付申请,经贷款行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委托建设单位合同交易对手。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不符合要求的,财通公司和贷款行将视情况暂缓支付或不予支付。
第六章 贷款本息的归还
第十五条 财通公司通过省房投以“省带市”方式为县、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融资,贷款自省开行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计息,贷款利息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承担,并由县、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由财通公司统一归集,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向省房投还本付息。按照省开行、省房投发来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财通公司将归集的贷款利息和本金按时划转到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财通公司直接向金融机构为各县、区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融资,贷款自拨付到财通公司账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七条 省房投在以“省带市”方式为财通公司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负担,省房投在向财通公司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财通公司在向用款县、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省房投在收、付贷款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的县、区政府负担,财通公司在向县、区财政部门归集贷款利息时一并归集,在向省房投拨付贷款利息时一并支付。
第七章 还款来源和方式
第十八条 财通公司设立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县、区“两租房”融资还款资金由县、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筹集资金于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内归还到财通公司还款账户。财通公司及时向贷款行提出划款申请,划转至省房投资金专户,由省房投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未能按财通公司通知如期将应偿还本息资金归集到财通公司还款账户的,财通公司应及时将欠款金额和欠款县、区通知市财政局,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或通过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进行财政结算扣款。为确保财通公司按期偿还银行本息,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申请省财政厅于各县、区应偿还本息到期日前3日内将结算扣缴各县、区资金划转至财通公司还款资金专户,并从市对县、区或省对直管县当年往来资金中先期将扣缴资金予以抵扣,年终结算时一并予以清算。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由县、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或经贷款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担保,如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要求,可由专业担保公司或所属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财通公司和银行有权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