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08:21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精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综合配套能力和设施装备的技术含量,促进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函〔1997
〕8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设置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研究
制定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
二、实施“科技兴散”战略,提高综合配套能力
实施“科技兴散”战略,加大散装水泥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增加散装水泥设备的科技含量,促进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对散装水泥设备制造厂家不断进行筛选,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逐步缩
小我国散装水泥设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严格按照国函〔1997〕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运输装备的配套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在大中城市积极规划发展预拌混凝土,确定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期限。
三、全面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作一项事关散装水泥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对现行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相应修改。树立全局观念,凡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
,应立即停止执行。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决策科学,优化结构,地区协调发展,严格按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部门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地方
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那些顶风违纪,抗缴、拒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内容)预算,报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舆论与宣传工作,推动散装水泥发展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为散装水泥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资金保证。在宣传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散装水泥工作健康发展。



1999年3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40 号
《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4年6月10日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左大光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有突破性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公开;
(二)具备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机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国家、省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里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一次,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做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功勋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市政府确定。
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费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必须是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认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吸纳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5%以上)再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为该贷款额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按照我市行业分布情况,贷款贴息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制造业占50%、商品流通企业占30%、旅游企业占2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向市经贸局、市旅游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要求填制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属于优先扶持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市财政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