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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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
  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 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毕业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创业园
  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最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由创业园邀请来芜考察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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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6号

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 0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性和规范性,国家计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341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计委决定:将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51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职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号
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号
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3
国家计委、则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1228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午12月17日发布

14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号
国家计委1996年1月10日发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于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1日发布

16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2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2月9日发布

1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1996]315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26日发布

19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6〕7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4月19日发布

20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76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4月24日发布

2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1996]1187号
国家计委1996年7月29日发布

22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发布

2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4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5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6]2800号
国家计委1J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个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没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28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国家计委1997年1月17日发布

29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午3月3日发布

33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1997年3月7日发布

34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l 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959号
国家计委1997年6月2日发布

38
关于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的通知 计电[1997]96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1997年6月26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1997年6月26日发布

4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7月21日发布

41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1997]1511号
国家计委1997年8月29日发布

42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1662号
国家计委1997年9月16日发布

43
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1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

44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17日发市

4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22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11月18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

47
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238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发布

48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发布

49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号
国家计委1997年12月31日发布

50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号
国家计委1998年1月8日发布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发布

52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1998年2月26日发布

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调[1998]154号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5日发布

57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l998]800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8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国务院l 998年5月18日发布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30日发布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l998]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

6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价管[1998]109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1998年6月15日发布

62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8年6月17日发布

63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1998年6月24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1日发布

65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9日发布

66
关干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8年7月20日发布

67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8月7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69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5日发布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1998年9月17日发布

7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1777号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局1998年9月18日发布

73
国家计安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9日发布

78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8] 20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10月19日发布

79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0月21日发布

80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签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国家计委1998年11月5日发布

81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1月5日发布

82
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计价格[1998]264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

83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6日发布

8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计价格[1999]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6日发布

85
关于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计办价检[1999]38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9日发布

86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l 999年2月2日发布

8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4日发布

88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计价格[1999]177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23日发布

89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1日发布

90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电线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2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3月2日发布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9]237号
国家计委1999年4月7日发布

9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单缸柴油机和小四轮拖拉机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567号
国家计委1999牛4月2l日发布

93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签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4日发布

94
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须知 计价格〔1999〕516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11日发布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17日发布

96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9]59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0日发布

97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84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7日发布

98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706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18日发布

99
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1999]7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29日发布

100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1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832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11日发布

103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2日发布

10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2号令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5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钨品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960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107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7日发布

10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

110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9年9月29日发布

111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11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610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4日发布

113
关于禁止对政策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2109号
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9日发布

11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14日发布

115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

1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9]2340号
国家计委、则政部1999年12月 30日发布

117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0日发布

118
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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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9〕4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明确操作流程,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 能力标准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投资、信贷、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从业经验,且不少于20人;

  (二)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8人;

  (三)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且不少于4人;

  (四)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五)具有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入库项目公司治理规范,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二元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将信用评级分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三)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保持独立性;

  (四)投资决策制度。按照授权管理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最终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由其授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总人数的20%;

  (五)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行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严格分离;

  (二)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基本包括: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决策审批、组织实施、后续管理;

  (三)明确业务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必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是指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和偿还投资成本的法人主体,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偿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

  (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三)具有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的评估报告,或者能够提供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支付债券利息的证明,信用主体评级达到专业管理机构内部评级标准;

  (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

  (五)具有确定的偿债计划,还款来源清晰明确、真实可靠,能够确保偿还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本指引所称银行,是指政策性银行或者上一年度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偿债主体可以为大型国有企业。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对应一个或者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

  (三)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

  (四)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

  (五)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

  (六)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一组投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可控、综合偿债能力较强的项目。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采用政府规费还款的,政府规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约束。

  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A类增级方式: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省级分行必须提供总行授权担保的法律文件,并说明其担保限额和已提供担保额度。

  (二)B类增级方式: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2、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含上述担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担保人速动比率不得低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4、担保人和偿债主体不得互保,偿债主体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母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5、担保合同必须在担保人完成全部合法程序后方能生效,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的董事会决议。

  (三)C类增级方式: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4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并具有增值潜力和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实物资产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权顺位必须排序第一。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应当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投资股票类型的规定。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由具有最高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且每年复评不少于一次。以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应当严格控制,审慎运用,防范变现风险。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利率周期,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期限和投资收益,防范系统性风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

  (二)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

  (三)采取A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为10年,采取B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采取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出质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本条所称投资余额,为保险行业合并计算的余额。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设计清晰、明确和有效的交易结构,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制衡机制和内部防火墙制度;

  (二)主要风险、诱发事项和控制措施;

  (三)退出机制、资金偿还途径和有关各方责任;

  (四)一组项目下的子项目应当隶属同一偿债主体和项目方,投资标的具有同一属性且存在必然联系。子项目必须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明确的判断和结论,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保证提供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行职责等需要,收取产品管理费用。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4%,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3%,具体费率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排挤市场对手,实施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必须与资本金相适应。每设立一个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从管理费年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暂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专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操作错误、管理失职等,给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或者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债权投资计划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时,可不再提取。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管理指引和本指引规定,并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债权投资计划,采用路演方式,向非关联第三方机构推介产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揭示各类风险。债权投资计划对应一组项目的,应当披露子项目的有关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方、定价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以及交易金额等。向保险集团内部保险公司或者向其关联机构募集资金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发行规模的60%。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存管和过户,促进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持续流通。有关登记托管、交易结算、流通转让、质押融资等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项目经理应当承担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辅助决策、后续管理及收回资金等职责。

  (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项目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效力,质押品、实物抵押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公允价值变化,印证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结论,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质押品和实物抵押资产公允价值出现不利变化,或者不满足持续用款条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质押品和实物资产。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估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增信安排、经济效益、配套资金落实和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评估和预审,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做出评估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投资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跟踪做好检查、监测等环节的工作,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定期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规划,审批和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实施计划,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专业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应当签署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产品风险说明书和后续管理说明书。

  第五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关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的情况外,每年度应当至少报告一次以下内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信用评估部门运作状况;

  (三)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应急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按照本指引,对专业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进行监管。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禁止保险公司投资该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满足本指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其偿债主体、项目资质、投资额度和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普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嵌入可转换权利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

  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4、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5、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6、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利息支出+所得税)/利息支出

  7、财务杠杆倍数=负债总额/净资产

  8、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