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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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各项规范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济南市志》、《济南年鉴》等市级史志及市情资料性书籍的编纂、出版发行及旧志的整理研究工作。

 (三)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及基层地方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审定县(市)、区志稿。

 (四)负责市情资料的收藏、整理和开发利用,进行地域情况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史志办内设3个处。

 (一)秘书处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访、政务督查、保密、保卫、人事、机关财务和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志处

 负责拟订市志的编修、整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市志》的组稿、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市情资料书籍和史志工作业务指导刊物;指导市直各部门、县(市)区及基层地方史志工作;指导全市史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利用工作。

 (三)年鉴处

 负责拟订《济南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每年一卷《济南年鉴》的组稿、编辑和出版发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及基层的年鉴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史志办公室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人(含工勤人员编制2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3人,副处长3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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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科安〔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为了适应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议的要求,顺应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方针,完善和规范安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局积极推进了安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入侵探测器这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的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和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四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上述产品不再适用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安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实施的依据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认证模式采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并从同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入侵探测器(四种)。

现将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通告各地技防管理机构(见附件)。今后如要查询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目录请登录公安专网,网址:http://10.1.23.5/jfoa,在“产品信息”栏中进行查询。



附件1: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略)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40T、X794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38Z、MX938i、S936、DS939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820iT、DS835iT、MX835、DS825T、DS840T、DS860、MX950、DS720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9360、DS9370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DT7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700、DT706、DT7225、DT7235T、DT7435、DT7450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9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900、DT906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6360STC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6360STC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IS系列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IS2260T、IS150T、IS215T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2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我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含三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各县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条泸州市重要的城建档案采用复制多套分散保存的保管方法,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办法,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报送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第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做好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重点工程档案还应同时向市或县综合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已建的各种管线、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尽快进行补测、补绘,完善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排列有序,方便利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泄密。
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份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