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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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1998年3月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根据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的需要,本次会议先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本次会议的后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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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解释如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当地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的数据为依据。当地县(市、区)统计部门未公布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所在的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所在的设区的市统计部门没有公布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

现予公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46号《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旅游度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四、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汽车公司购置使用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特别消费税。这些车辆只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
五、国家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区已实行的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继续执行。
六、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度起执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