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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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办医[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日,河南商报记者向我部反映,湖北省仙桃市、洪湖市和河南省郑州市等地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问题严重(详请见相关网站)。 “孔雀石绿”是一种化工产品,具有高毒、高残留及“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2002年我部已将其列入禁用药物清单,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针对目前“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滥用现象有所抬头的严峻形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要尽快组织开展“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重点和工作进度,落实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和禁用兽药,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于8月底前将清查结果上报我部。

  二、湖北、河南等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活动列为重大案件,组成专案组,周密部署,切实加大查处力度。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收缴、销毁。同时,要追根溯源,查清来源渠道,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动物性产品安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会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结果于7月底前上报我部。

  三、鉴于湖北等地水产品大多销往北京、天津、上海、河南、江西等地,上述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对水产品市场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查清进货渠道,对滥用禁用兽药重点地区的产品,要实施残留检测;对禁用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四、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科研单位研发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新产品,以满足水生动物疫病防治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和水产养殖用药相关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推广普及科学用药技术,确保水产养殖用药安全、合理、规范。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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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解决城市建设设施配套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均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三十五元(其中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二十五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十元),规划部门凭交款收据正式签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生产性房屋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
二、经市批准的改造开发的小区、视市政公共设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费。
三、对改造扩建的房屋,只征收扩大面积部份的配套费。其中,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非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三十五元。
四、对改造棚户区的原住户安置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适当减免配套费。
五、市房管部门用租金、换建费、补偿费和国家专项建房补贴资金进行新建、翻建的住宅,免收配套费。
六、由省市专项投资修建的中小学校舍和教工宿舍,免收配套费。
七、由城市维护费和商业网点费安排的新建、翻建的房屋,免收配套费。
八、对外省、市在我市投资兴办经济服务事业所建的房屋,给予优惠照顾,减半收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有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环卫、煤气、自来水、客运交通、消防、交通安全等十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有中小学、托儿所(园)、居委会、医疗点、文化体育网点等五项。
上述设施,煤气、自来水负责管网配套到红线外主干线,其它按城市规划,统一配套建设。
第五条 收费的使用管理,城市设施配套费,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市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统一征收,然后,汇交市财政建立专户,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按原“国家两委一部”关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规定执行,和城市维护费合并使用,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共同安排使用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征收时间:
凡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进行房屋建设的单位,均按上述规定征收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6年4月11日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司法部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根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现将2002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10月12日、13日两天。具体安排为:

  10月12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三、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管理

  从2002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每2年组织一次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底至5月,具体报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商同级经贸委确定,报名地点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

北 京:010-64161760 上 海:021-62538327
天 津:022-2339865 重 庆:023-69077283
河 北:0311-7025596 内蒙古:0471-6287995
黑龙江:0451-2317347 吉 林:0431-8905423
辽 宁:024-22526056 山 西:0351-3173021
陕 西:029-7251134 江 苏:025-3310047
浙 江:0571-88826386 安 徽:0551-2648014
福 建:0591-7836929 江 西:0791-6218683
山 东:0531-8550040 河 南:0371-6327274
湖 北:027-87325060 湖 南:0371-2217795
广 东:020-38493253 广 西:0771-52125
四 川:028-6757442 贵 州:0851-5822497
云 南:0871-5398823 海 南:0898-6535037
甘 肃:09318864002 宁 夏:0951-5043297
新 疆:0991-2610791 西 藏:0891-6835037
青 海:0971-6139342 新疆兵团0991-289047

20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