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73号
关于发布《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轻工业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防治草浆造纸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特发布《草浆造纸式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草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1.制浆造纸工业是当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之一。为严格控制造纸行业的水污染,引导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此技术政策。
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芦苇、蔗渣、麦草等非木材纤维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企业。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依靠政策措施,调整和优化企业、原料和产品的结构,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做到合理布局和规模经营,实现协调发展。
4.大力发展造纸用材林的生产,逐步提高木浆比例;扩大使用二次纤维比重;科学合理利用草浆资源原料。
二、控制目标
5.所有造纸企业到2000年底要实现达标排放,造纸行业环境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并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6.根据发展和环保相统一的原则,结合非木纤维制浆废水治理特点,非木纤维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治理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建麦草制浆造纸企业3.4万吨浆/年以上,其它非木浆厂5万吨浆/年以上;1.7万吨/年碱法化学草浆厂是建碱回收的最小规模。
7.坚决取缔5千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厂(车间);对现有1.7万吨/年以下的小型化学浆企业,2000底前采取治、关、停、并、转等方式完成环境治理任务。
三、技术措施
8.造纸企业在技术改造及污染治理过程中,应采用能耗小污染负荷排放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技术起点,如采用硅量较低、纤维含量较高的草浆原料。
9.造纸企业在技术改造及污染治理过程中,应采用能耗小污染负荷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采用含硅量较低、纤维含量较高的草浆原料及自动打包技术和少氯、无氯漂白工艺。
10.加强原料高度净化,采用两级干法备料或干、湿法组合备料等技术, 去除原料中的泥沙和杂质。
11.碱法化学浆黑液推荐采用常规燃烧法碱回收技术为核心的废水治理成套技术。
(1)高效黑液提取技术。黑液提取率85%以上。
(2)新型全板式降膜蒸发器或管──板结合草浆黑液蒸发技术.
(3)高效草浆黑液燃烧技术。
(4)连续苛化工艺技术。
(5)保持游离碱技术:采用加碱保护或高碱蒸煮,以保持进入蒸发工段黑液的游离碱浓度,达到降粘的目的。
12.半化学浆、石灰浆、化机浆废水处理推荐采用厌氧──好氧处理技术做到达标排放亚硫酸盐法制浆不宜扩大发展,现有企业制浆废水应采用综合利用技术做到达标排放。
13.洗、选、漂中段废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
14.造纸机白水采用分离纤维封闭循环利用技术。
15.生产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1)漂后洗浆水用于洗涤未漂浆。
(2)纸机剩余水、冷凝水用于洗浆或漂白。
16.鼓励开展的废水治理技术研究领域:
(1)蒸煮同步除硅技术,以改善黑液物化性能。
(2)开发草浆黑液高效提取设备,使黑液提取率达90%以上。
(3)深度脱木素技术,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17.目前不宜推广的技术:
(1)单独利用絮凝剂处理制浆黑液。
(2)未经生产运行检验的污染治理技术(其它类型的碱回收技术和一些综合利用技术)。
附: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
愿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进一步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是重要和有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或其他级别上就双边关系和彼此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磋商。为审议一些专门问题,经双方同意,可设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
第二条 磋商将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之间进行。磋商的级别、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两国外交部各对口司、局之间以及与对方使馆的经常性工作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四条 双方参加国际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在该会议举行前进行相应的协商。
第五条 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外交代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彼·库·克拉夫琴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