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盐酸安非拉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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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盐酸安非拉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加强盐酸安非拉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处:
盐酸安非拉酮是我部批准生产的治疗单纯性肥胖症的药品。该药由山东省潍坊制药二厂生产。我部将其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由于安非拉酮具有精神依赖性,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将其列入管制。近年来随着国际药物滥用形势的日益严重,我国周边国家的不法分子从我国将盐酸安非拉酮片携带出境,供当地吸毒者非法使用,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为加强对盐酸安非拉酮的管理,防止该药品的滥用和流失,现做如下规定:
一、盐酸安非拉酮的原料及其制剂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须按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从1997年起,盐酸安非拉酮的原料及制剂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生产;
三、从1997年起,盐酸安非拉酮制剂的销售纳入一类精神药品供应渠道,由中国医药北京采购供应站负责销售,仅供医疗单位使用,生产单位不得自销;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药品零售单位不得购进盐酸安非拉酮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单位现存的盐酸安非拉酮片进行清点封存,并于今年10月底之前将库存盐酸安非拉酮片交辖区所属麻醉药品供应站按渠道销售;
五、医疗单位要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盐酸安非拉酮,按照规定合理用药;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93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盐酸安非拉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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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收支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收支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自1995年1月实行按月编制报送地方预算收入统计报表制度以来,国库收支统计和分析,为中央银行及时分析财政收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国库收支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必须重视国库收支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库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国库收支统计报表的复核制度。对错报、漏报数字并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国库或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支库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支出登记簿和退库登记簿。对到1997年8月份仍未建立支出登记簿或退库登记簿的,人民银行总行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取消其省分库本年度国库收支统计工作的评比资格。
三、国库收支统计报表的统计科目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编制而成,各级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应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归属和适用范围编制统计报表。在办理支出业务时,应要求财政部门将拨款用途、类、款、项填写清楚,对于难以
确定款项归属的支出,应与财政部门商定后再行办理。
四、各级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国库收支统计工作的自查和检查,建立和健全检查、考评制度,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五、国有商业银行代理支库是国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国库要加强对代理支库的检查和辅导。各代理支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国库业务。对于严重存在延解占压税款、中央和地方收入混库,以及拒绝上报国库收支统计报表或统
计表错误、遗漏严重的代理支库,一经查出,将取消其代理国库的资格。
六、各级国库应加强国库收支统计工作的计算机化,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在国库收支统计报表中,预算调拨收支类反映的是上下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之间相对应的资金调拨及其他非预算资金往来。现将有关调拨收支统计口径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下级财政之间的体制补助,上级国库应在统计报表预算调拨支出类的“体制补助支出”款中反映,下级国库在统计报表预算调拨收入类的“体制补助收入”款中反映。
(二)采用直接冲减收入方式进行税收返还的地区,上级国库应在统计报表预算调拨收入类的“税收返还收入”款中以红字冲减收入,下级国库在同一款中用蓝字反映;采用拨款方式进行税收返还的地区,上级国库应在统计报表预算调拨支出类的“税收返还支出”款中反映,下级国库
在统计报表预算调拨收入类的“税收返还收入”款中反映。
(三)“调入资金”反映的是将财政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内,弥补财政赤字。非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财政预算多收支不得列入。
(四)其他非预算资金往来则以预算调拨收(支)类中的“其他调拨收(支)”款反映。



1997年6月4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地旅行社开展以荆州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本地市场繁荣和旅游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是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游客数指旅行社通过自组或外联的方式组织游客来荆州。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凡从荆州市以外组团境内外游客来荆州旅游的,游览1个AAAA级旅游景区(有门票收入凭据,下同),并在荆州宿1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有住宿凭据,下同)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荆州宿两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地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两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AAAA景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AAAA景点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或旅游大巴车队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2万元。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专列来荆州旅游,从第2趟起另行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凡是从省外组织一艘旅游包船(非正常航班)来荆州旅游,包船人数在3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3元/人给予奖励;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以上,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包船人数在300人、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不就餐的分别按2元/人、3元/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多艘包船10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给予3000元的奖励。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艘包船来荆州旅游,累计人数达2万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条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荆州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90人以上的,境内游客游览1个AAAA级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3000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自驾车来荆州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1500元。

 第十条 引进全国性或省外会议,全国或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区,且住宿两晚以上的,荆州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会议旅游奖励不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船、自驾车队一起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结账时间要求,旅游奖励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2008年为6月至10月),11月完成申报,12月完成审核,次年1月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各旅行社需在每月28日前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提交上月“荆州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荆州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一式两份),对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补报,逾期不报或申报不完整的一并视同当月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会议会展等活动,在团队抵达荆州前3天,必须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旅游局市场开发科审核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接待饭店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饭店团队接待月报表”,作为年底计算排名奖励的依据,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 上报资料的完整情况列入星级饭店年度复核的重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各等级景区(点)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景区(点)团队接待月报表”,如不按月报送,取消该景区年度所有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申报资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单(按单笔业务对应关系,附参团人员名单或入境游团签证)。

  (二)旅游团队行程安排表(含抵荆时间、住宿饭店名称、订房数、游览荆州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时间)。

  (三)旅游团队入住荆州市城区星级饭店的住宿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住宿时间、房间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四)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购票张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五)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六)会议会展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按规定填列相关内容,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按规定填列的视同无效资料;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旅游企业申报的各类旅游促销奖由市旅游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荆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旅游促销奖励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兑现发放到获奖的旅游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