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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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利用收售废旧货物从事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废旧物资行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废品旧货收购、典当、信托寄售等行业(以下简称废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废旧业须所在地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经营。
开业经营后,因故停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须持主管部门证明,向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各乡、街道废旧业管理站,应在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供销部门的业务指导,统一对辖区内个体废旧业的管理、教育、检查和废旧物品的收购。
第五条 本市单位和常住人口经营废旧业,有固定场所者,不得跨区、县设点收购。其所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供销部门、管理站。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可申请《废旧业临时流动收购证》。
外市、县个人在本市从事废旧业,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请半年以上暂住户口,具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当地乡以上政府证明,经市、县(区)供销部门同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废旧业临时流动收购证》,在指定范围内收购,所收购的废旧物品必须统一交售给
指定的供销部门、管理站。
第六条 从事废旧业必须亮证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政策,严禁转手倒卖、敲诈勒萦。严禁收赃、销赃、窝赃,严禁引诱、教唆他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经营废旧业必须建立健全登记查验、保管、报告等项制度,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废旧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报,借故刁难。
第八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铁器制作、铸件、冶炼等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能承接来料加工,不得同时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具,严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一条 凡运出市外的废旧金属、纸张、塑料,应经供销或物资部门核实后报市计委审核签证,方可外运,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托收承付手续,公安、工商、交通检查站可以扣留。扣留的废旧物品交供销或物资部门收购。
第十二条 凡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废金属,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交售给物资、供销回收部门。收购付款原则上均使用转帐支票。需付现金的,必须在收据上注明出售人的单位及姓名、住址,以便查对。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承接典当、寄售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证明,详细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以及物主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通报、协查通知单要认真核对,并妥善保管。
对典当、寄售、信托行因管理不善,造成客户物品遗失、损坏的,由典当、寄售、信托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严禁收购、典当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个人出售的铁路、石油、通讯、供电、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国防器械和工矿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扣留物品并报告公安机关:
(一)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出售来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持有其他可疑证件的售物人;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追缴赃物以及对废旧业治安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保护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抢劫、诈骗、偷盗、打击报复经营者、职工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收购证和营业执照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并没收违禁品、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废旧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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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成立葫芦岛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工作考核和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街道)设立安监站或安监办,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县(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五)突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或领域和重点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设施工、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渔业船只、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公共场所和消防等行业或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七)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托各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系统,运用多种办法或途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

(八)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救援工作能力。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

(十)其它相应考核事项。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第八条 具体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条款为准。

第九条 每年的12月初,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葫芦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据此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档次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规定,全市上报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指标为1个。

第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指标为2个(含报省级的先进指标)。

第十三条 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80分(含80分)至89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市)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达标县(市)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3起(含3起)以上;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截至当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送截至本季度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汇总全市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县(市)区自评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初,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标准》,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年初,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逐项进行自查,确定自评分数和等次,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自荐“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市)区申报表”以及有关见证资料报送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年度考核组,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照省政府要求和时限规定,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报,点评成绩和不足,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接到通报后,要对照考核组现场考核时留下的反馈意见和通报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并做好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查或抽查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奖励资金,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市)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考核为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市)区,授予“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县域经济考核、县(市)区主要领导考核范畴,作为硬性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不达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和提拔。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市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误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3年不达标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县(市)区政府,对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应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对在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7日,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72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40分。
报考全部科目或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所考科目同时达到上述标准,既可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准确填写“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
三、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问题,请按《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进行。
附件: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