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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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自觉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
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奖。
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评奖工作,聘任评审专家;
(三)审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获奖及等级。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读申报作品,提出入围作品建议;评审入围作品,提出获奖作品和获奖等级建议。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评奖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
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所需联络办公、会务、奖金等各项经费,由评奖办公室编制预算,从社会科学发展基金中划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评奖或获奖资格,并对作者和审查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违反评奖纪律,除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评奖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解释。



199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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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行为。本市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国土资源局不再有采矿权的审批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第五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各自成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监督、工商、国资、农林、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工作。

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县域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新设立的矿区;

(二)采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区;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区;

(四)无须勘查或无风险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矿区范围内矿产、土地有权属纠纷的;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授予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出让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矿区的储量检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区的储量检测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五人定价小组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及至少一个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
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采矿权价款和有关费用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采矿权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采矿权价款由出让人一次或分期收取,分期付款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收取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全部缴入出让人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经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出让人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对采矿权人的损失由出让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市、县(区)专户的采矿权价款的结算、分割和解缴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全部缴入省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按15%、10%、75%的比例分割解缴省、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按照出资比例将采矿权价款分割后,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矿产地储量检测及评审费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费用;采矿权价款评估费用;公告费、公证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矿产地附属物处置等成本费用。其他勘查投资主体的投资和合理的投资回报也纳入出让成本。

第二十条 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等支出,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二)出让人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四)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出让人确定中标人;

(五)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第二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拍卖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拟拍卖的矿区的简要情况;

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拍卖师主持拍卖;

5、竞买人应价。

(四)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竞买人的最高有效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师宣布该最高有效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应当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节挂牌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月11日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全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振兴事业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贸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改委、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农办、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科技局、安监局、劳动保障局、龙岩海关组成。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法、程序、步骤和有关重要事项,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资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资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职能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监督检查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企业或组织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的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重视自主品牌建设,其主导产品和服务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原则上是我市的纳税大户、出口大户;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能源、质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的质量安全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遭索赔的;

  5.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审查组成员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或组织及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评审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资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要求,对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对现场评审组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将申报的全部材料、拟奖企业建议名单报送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奖企业的全部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企业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无特殊情况需全体参加会议,且须2/3以上参加会议的成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通过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再次审议获得通过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企业龙岩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对首次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其广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展示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及违规继续使用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以冒用质量标志进行严厉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经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其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经营管理不善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发生其它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等重大事项的,由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龙岩市政府撤销其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它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按所获奖项同等比例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办公等相关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