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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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城市建设方面的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为主线,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重点,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的落实

  1、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研究制订《供热能耗定额》,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启动北方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推动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推动全国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首先在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突出一个目标,构建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三项基本制度:即以治污减排、削减COD为中心,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核查和督察制度、评估和通报制度。以COD削减量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地信息上报情况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配合财政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3%。

  3、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继续开展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评估机制。研究制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无害化普查。总结和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研究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的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7%。

  4、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制订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收缴率,严格收费的使用管理。加强宣传,增强群众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5、继续抓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工作的落实。研究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城市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以“让公交快起来”为重点,引导各地加大对公交运行优先的支持力度,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倡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举办第二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推进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6、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拟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进一步深化前期的规划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推广先进技术,抓好试点,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

  7、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降低管网漏失率。以绿色奥运为契机,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全面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工作。

  8、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组织修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研究编制《道路照明节能技术规定》,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绿色、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查研究LED应用于城市照明政策措施,并加以推广应用。贯彻落实全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大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9、努力抓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以“节地、节水、节约投资、节约管理费用”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深入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屋顶绿化(花园)及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范》,修订现行城市园林绿化标准规范,推动节约型园林绿化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和城市湿地建设、管理的指导。

  二、努力做好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

  10、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继续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公开,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研究制定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1、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以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抓手,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水质督察制度的创新为手段,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测的方式,对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12、加快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应急技术研究为支撑,深入研究城市供水系统去除污染物应急净化技术,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13、总结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继续推广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经验。督促各试点城市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框架体系,提出系统建设节约型投资方案。建立城市管理科学评价体系,制订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指标标准,制定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方案,做好全面推广的基础性工作。

  14、加强城管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深入研究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下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城管监察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加强观摩与学习,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实现城市的和谐管理。

  15、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研究制订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研究制订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16、全面提高城市公厕的设施水平。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加大公厕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完善公厕布局。加快旧厕、旱厕改造,改善卫生状况,逐步增加无障碍设施,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合理确定公厕等级,鼓励免费开放公厕。研究建立公厕管理长效机制和服务评比机制,提高公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环保、节水、节能和生态型公厕建设,开展循环用水等节约型公厕示范项目。

  17、强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市政桥梁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安全运行与供给。抓好供气、公交、下水道作业和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落后地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管网改造,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8、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协调机制。重点抓好地铁、供水、供气、城市桥梁等重要行业应急预案的落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19、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各地供水、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镇间共建共享和向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进一步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20、统筹城乡和区域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指导各地将城乡结合部和部分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广“村收集、镇(乡)中转、市(县)区域处置”的镇、村垃圾处理管理模式,逐步解决城市近郊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21、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按照规划法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管理,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继续总结和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22、加强对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结合旧城改造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心区绿化,重点抓好居住区绿化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中绿化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推动西部地区以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行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近期绿化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城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辐射带动。

  四、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23、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强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着重回答和解决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改革的统筹性、协调性,进一步规范改革行为,提高政府的控制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24、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系统地总结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区别行业特点与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研究不同的改革模式和操作方式,指导地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25、推进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进一步研究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形式和方法。总结推广各地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经验,建立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五、全面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

  26、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推进各地对《条例》的贯彻落实。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尽快出台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和门票管理等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7、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指导各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并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进一步强化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管理,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速度。

  28、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按照规划,严格监督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切实规范各项建设行为。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的发生。

  29、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整改工作。切实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后续工作,督促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景区认真开展整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提高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管理水平,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30、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积极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不断提高保护监管和管理运行的工作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1、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等部门做好三清山、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中国南方喀斯特”扩展项目等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管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保护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申报审定工作。

  六、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与法规

  32、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与报批工作。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起草和上报工作。抓紧制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定与制度。研究起草《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颁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33、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建设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抓好中国人居环境奖标准体系、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体系、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等新标准规范的制订。组织修订《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4、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办理制度,完成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查核准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加强对城建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七、进一步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6、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把握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效果。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讨,引导干部职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

  37、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增强公仆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客观规律,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3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两同时”为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加强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查堵漏洞,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39、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深化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文明,做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会同有关方面重点抓好公交、出租车、公园、景区的文明服务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服务明星和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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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信息化办公室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信息[2012]1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网站建设水平,国务院国资委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2011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企业网站评估及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各中央企业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中国石油等16户中央企业为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并正式启动了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内容主要包括形象塑造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在线交易能力、客户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网站构建能力、网站保障能力、安全保障能力、网站群建设能力和网站推广能力。各试点示范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试点示范内容,着重开展有关网站能力专题研究和网站能力提升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领导,要紧紧围绕本企业的试点示范内容,明确企业内部各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加强沟通和协调,落实专项保障经费,确保网站能力专题研究和网站能力提升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二、组织力量,深化融合,完成好网站能力专题研究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充分领会和运用好网站这种战略性资源,重新审视网络对企业发展的深刻影响,深入开展企业互联网应用、企业业务与信息化融合、企业业务与对外提供、企业网络服务协同等专题研究,高质量地完成网站能力专题研究报告,并提供各中央企业学习参考。

  三、大胆探索,努力创新,有效提升网站能力建设水平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紧密结合企业和行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升网站能力水平。要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突出网站建设要与企业未来发展、企业服务提供、网络技术发展、用户使用效果等紧密结合,有效提升企业网站的业务融合度、用户回头率和影响力,提高网站能力建设水平。

  四、加强沟通,促进交流,总结好试点示范工作经验

  各试点示范企业要及时总结和报送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各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要充分借助“外脑”,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网站用户等为企业网站能力提升建言献策。试点示范工作结束后,各试点企业要系统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了组织好试点示范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于近期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网站能力试点示范工作研讨会,交流和探讨试点示范工作;将不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到试点示范企业开展专项工作调研,为试点示范企业提供帮助;试点示范工作结束后,还将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网站能力试点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试点示范工作,交流试点示范工作经验。

  各试点示范企业在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中,要及时向我们反馈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及时组织研究并采取更为有效措施引导好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联系方式:张祺,电话63192308。


  附件:中央企业网站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内容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1881407/n1882355/n14196673.files/n14196674.doc

                              国资委信息化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政


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有价值。
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或精神及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概括一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行为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危害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偷小摸行为;非法销售枪支罪与非法销售少量仿真枪支的行为;诬告罪同一般散步流言蜚语的行为;走私罪同一般携带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等。上述行为之间都是形式相同而危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犯罪行为和与其形式相同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必须从认真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着手。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是罪与非罪的界定点,在立法和司法中都不可能划定一个死的界限。即便是对某些经济犯罪规定一个司法解释性的财物数额标准,也只是相对的。数额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但不是唯一根据。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并考察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后的态度,根据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衡量认定。因此,涉及此类案件,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思想水平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又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十分详尽的解释,即使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作出具体解释,也还是较原则的规定,不宜机械地套用,也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从程度上加以研究,以便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总则除在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以明确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外,还就某些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以及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定标准。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年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行为造成任何危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如果缺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管在客观上造成多么重大的损害,也不能定罪量刑。在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是司法机关根据危害程度大小来决定的,因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第三,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分则条文为许多犯罪的成立规定了必要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恶劣”,目前主要靠司法实践经验,由具体负责办案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形来掌握。
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定的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刑法上规定的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以造成了某种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3、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或者故意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假冒侵权作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且应知销售作品为侵权作品,同时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分别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可构罪。
4、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要求“要求以勒索财务为目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才可构成该罪。
5、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手段)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以暴力干涉”的方法或手段,才可构罪。
6、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对象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要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才认为犯罪。
7、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等,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认为是犯罪。
以上仅就刑法分则条文上涉及的部分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些标准略加概括。可见,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区分标准,社会危害性大小只是一个总的标准,具体到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定条件来区分。

第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法办案的科学态度。刑法的问题,是关系到对人的处理问题,而对人的处理一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因为罪与非罪问题解决得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而且实际关系到基本的人权问题。因此,我们在分析每一个案子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什么事就是什么事,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千万不能凭感情用事,更不能搞人为地扩大。分析问题,一定要坚持看问题的本质,抓住问题的实质,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主观臆断;要防止和克服主观片面性,一定要用全面的观点去把握一件事情,绝对不能凭一孔之见,一面之辞,就匆匆忙忙地下结论。这样很容易造成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甚至草菅人命,使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正确地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一身正气,敢于捍卫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要顶住“说情风”,敢于坚持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真正做到“不唯上”、“不唯权”、“要唯实”、“要唯法”。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才能练就铮铮铁骨,一身浩然正气,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才能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枉不纵,才能做到眼明心正,不冤枉无辜。近日网上报导的重庆彭水县秦某因自编短信讽腐败被司法机关以诽谤罪逮捕和提起公诉案、徐州王某因销售少量仿真枪支获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案都不能说是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

可见,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执行贯彻好刑法,的的确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扎扎实实地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