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集体“四荒地”租赁承包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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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集体“四荒地”租赁承包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集体“四荒地”租赁承包暂行规定


(1998年4月28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四荒地”,规范“四荒地”租赁承包行为,保护“四荒地”所有者和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利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承包“四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荒地”,是指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的土地。
本规定所称“四荒地”租赁承包,是指“四荒地”所有者(以下统称发包方)将“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承包给开发经营者(以下统称承包方),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租赁承包金或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
承包方对承包的“四荒地”只有开发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该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 “四荒地”发包方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本着经济效益、让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四荒地”租赁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方案应规定“四荒地”的规划用途、使用范围、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四荒地”租赁承包前,发包方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拟租赁承包的“四荒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发包方认可后,作为租赁承包的底价。
第七条 租赁承包“四荒地’,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以拍卖方式租赁承包“四荒地’的,由发包方发出拍卖公告,负责向竞价者提供拟租赁承包“四荒地”的有关情况及承包条件等,按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组织竞价者进行公开竞价。价高者获得“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
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租赁承包“四荒地”的,由发包方发出招标通告或招际通知书,负责向投标者提供拟租赁承包“四荒地”的有关情况及承包条件等,待投标者按规定投标后,组织有村民代表参加的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者。
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租赁承包“四荒地’的,由有意承包者提出“四荒地”租赁承包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由发包方确定承包者。
第十一条 租赁承包“四荒地”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四荒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承包金额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承包合同应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
在承包期限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在承包合同签订之目起15日内,持承包合同到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四荒地”租赁承包金,可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按年交纳,也可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分期缴纳或一次性交纳。
第十四条 “四荒地”租赁承包期最高年限为50年。在租赁承包则限内,承包方因病或因故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四荒地”开发经营权;违约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承包方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四荒地”;违约的,发包方有权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责令其支付违约赔偿或依法收回“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
第十六条 承包方在开发利用“四荒地”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
(二)破坏周围道路、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及水土保持设施;
(三)将“四荒地”改作非农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承包期限内,非农业建设需征用已租赁承包的“四荒地’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服从,并终止或调整承包合同,用地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方投入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合同鉴证机关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条 “四荒地”转让;是指承包方经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四荒地”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转让合同。原承包合同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新的承包者应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原承包合规定的权利。
“四荒地”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持发包方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承包合同、转让合同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四荒地”转租,是指承包方将“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以一定条件出租给承包人,由承租人向承租方履行约定义务行为。
“四荒地”转租,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四荒地”转租时,当事人双方应在转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曰内持发包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承包合同、转租合同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承租人领取《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荒地”转租后,承包方必须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四荒地”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四荒地”的开发经营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四荒地”抵押时,抵押人应委托具有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四荒地”价格进行评估,经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部门确认后,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发包方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承包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权人领取《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四荒地”租赁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合同随即终止,由发包方收回租赁承包的“四荒地”,地上附着物按合同的约定处置。
收回的“四荒地”,由发包方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四条 租赁承包“四荒地”获取的租赁承包金归“四荒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对租赁承包金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租赁承包“四荒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开发“四荒地”用于粮、油、菜生产的,3年内可免征农业税,并免交定购任务和各种提留;
(二)对开发“四荒地”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自有收入起1至3年内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开发经营“四荒地”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参照本规定买行租赁承包。
国有“四荒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实行租赁承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土地管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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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第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络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坚持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的中心地位,《条例》赋予企业的十四项经营权真正落实,依据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利益机制形成,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确立,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三)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发展机制明显增强,自我积累不断增加,技术进步,产品发展,资产增殖,装备得到更新、改造,发展后劲足。
(五)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效果良好,职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其他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超收全留。对承包合同中的上交利润基数,根据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井取消分成比例,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承包办法。资产的保值、增殖应作为
企业承包的主要考核指标,承包期限为五至十年。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免除税后上交利润,免除部分用于发展生产。
按照规范化要求,积极推行股份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利益机制。
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中小型企业可以由本企业全体职工、其他企业或个人承租,实行租赁经营。小型企业也可以拍卖。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后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省计划主管部门除照转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下达极少数关系本省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市、县都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计划部门在下达指令性计划时,应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单位签订合同,或根据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订货合同,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井组织生产企业与提供保证条件的单位鉴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
业生产条件如得不到保证,有权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计划。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主要物资如不能执行计划价格,生产企业可按市场价供货,实行保量不保价的办法。
第七条 省物价部门管理的少数产品和劳务价格,由省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和劳务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一律由企业自主决定。取消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制度。
第八条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按管理权限报经委或计委备案。经委或计委依据验费证明,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审查,并在十日内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由企业
自主决定开工。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厂区内的项目,只需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需要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一般项目不搞评估,如确需评估的,由最终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集中评估一次。
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实行一次性集中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自主决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自行选择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比例。增提部分在考核承包合同和工效挂钩时,可视同实现利润。从折旧中提取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全部免除;从留利中提取的,按国务院规
定逐步减免。
大中型企业三百万美元以下,小型企业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外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企业有权自行在国内选择外贸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或进行联营合作,从事进出口业务。在获得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享有同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成外汇时,应直接分配到出口企业留成外汇帐户,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留成外汇。企业有偿上缴外汇,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当时的调剂市价将人民币及时偿付给企业。留成外汇允许企业自主使用。
有进出口自主权和年出口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业务人员名额,政府有关部门应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第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处理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或归还贷款。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
按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销售、物资采购方面,除少数指令性计划外,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自主选择供需单位、购销方式和渠道。企业积压和不适应生产需要的物资,可自行销售,按规定须经审批的品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劳动部门不再下达用工计划,不再履行审批手续,但招工简章须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劳动合同样本应经劳动部门核准。停产半停产和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招工。

法律和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对特殊行业和工种,可跨地区招收合同制工人,也可适当从农村招收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但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并决定相应待遇,自主决定在国内外聘用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予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自主设立内部机构,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上下对口或规定级别待遇和人员编制等。企业及管理人员,一律不套用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在基本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职工晋级、增资。对科技人员可实行课题或项目包干,对销售人员可实行购销承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晋升、普调工资;上级部门对企业领导和模范职工、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其
奖金应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支付。因国家和省、市政府调整物价,而使企业职工的各种补巾增加,应相应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企业领导干部调出后,不得再从原企业领取工资。
对经营性亏损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其工资总额,按季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留用资金完全由企业自主使用。取消承包合同中关于企业留利使用比例的规定。企业完不成上交时,不得以折旧费和大修理费补交。
第十六条 企业对强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和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控告。审计、监察部门接到检举、揭发、控告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对收费、集资、罚款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考试、考核,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刊登广告、征订书刊、参加知识竞赛以及在企业召开无关会议等。
第十七条 理顺企业领导体制,坚持厂长负责制,确立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厂长书记一人兼。建立和完善工厂管理委员会,厂长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由厂长提名,经党委讨论,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厂长决定任免。上级向企业委派广级领导应事先征求厂长意见,并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和自我约束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当年经营亏损的,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核减当年工资总颜,同时降低厂长和其他厂级领导一级工资。
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且亏损额比上年增加的,核减其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降低厂长和其他厂级领导两级工资。企业经营性亏损超过两年的,应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三年完成承包上交任务,井实现企业资产增殖,有突出贡献的厂长,除按合同规定奖励兑现外,可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少计成本或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由此提取的工资部分,应从工资总额中核减,井追究责任。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处理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发放工资、奖金或增加集体福利部分,在工资总额中如数扣
除。
企业不按《条例》规定提取工资储备基金的,须从下一年工资总额中如数补足。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改革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保证所有者的权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殖。对历年来的潜亏和财务遗留问题,企业应澄清底子,有计划予以处理。

第四章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自我发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根据本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产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转产。转产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不得转产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转产国家和省限制发展的产品,应报国家和省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停产整顿。企业亏损严重,政府可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或由企业申请,经政府批准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停产整顿企业,应停发奖金,财政部门应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贷款应予以展期或停减利息。
(三)合并。企业合并可以由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提出。企业提出的合并,合并方案由企业制订,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决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被合并企业协商后提出。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企业合并,可以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
(四)兼并。企业兼并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签订兼并协议,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之间的兼并,应实行资产有偿转让、股份制经营等方式。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俩务;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利润可予以减免,欠缴的税金,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减免,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
减免税优惠政策,两年内不变;政府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拖欠银行的贷款,应予以展期或停减利息。
(五)分立。经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所属的分厂、车间、科研及其他机构分立为新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分立时,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分立方案由企业提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六)解散。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其它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职工由劳动部
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受善安置,也可以自谋职业。
(七)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通过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政府应予引导、扶持。组建企业集团要着眼于以资产和产品为纽带,逐步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在集团内部进行存量资产和生产组织调整,基建和技改投入应有利于专业化生产。鼓励发展股份制
企业集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正确行使企业经营权,大力推进内部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经营思想、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目标和各项管理制度,划小核算单位,实行一厂两制或一厂多制,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应推行现代化管理,吸收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按国际惯例
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销售机构,充实销售队伍,提高销售人员素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强化发展机制,建立强而有力的开发系统,健全开发机构,充实开发队伍,增加开发投入,改善开发条件,加强开发管理,加速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更新换代,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企业应对在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重奖。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以产品和技术开发为纽带,建立产、学、研利益共同体,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全部或部分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除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在现行税制下可继续实行税前还贷。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市场调节、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体系,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
政府主要职责是保证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干预;调控和引导企业的行为,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法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督;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为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使本省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要职责是:
直接或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行使《条例》第四十二条(一)至(八)项职责是:
负责制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对其授权单位实行监督、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政府对财产的管理主要应对其价值形态进行管理。除《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权属于企业。
第二十九条 省经济综合部门应制定本省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每三至五年公布一次产业政策,每年公布一次重点扶持、发展的产品目录及其优惠政策。在投资安排上,应集中资金,保证重点,不留缺口。
第三十条 政府应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行业管理不受行政隶属关系限制。
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产业政策,制定和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及时发布有关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的信息,指导企业的产品发展方向,减少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的盲目性;积极开展科技和市场的信息交流;制定行业规范和职业
道德规范;开展科技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应采取措施,推进专业化改组,发挥规模效益。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建企业应统一规划部署,建立工艺和零部件专业化工厂。服务性生活和生产公共设施,由政府或开发区集中建设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搞好专业化协作。
工业集中的城市,政府应安排一定投入,有计划地对现有企业进行改组。逐步将企业中的通用工艺和共性生产单位如铸造、锻造、电镀、热处埋、工模具制造、标准件及通用件生产、设备维修、消防等集中起来,建立专业化工厂和服务组织。条件成熟的,可撤销、合并现有企业中重复
生产的单位。为扶植其发展,企业可申请减免流转税。
第三十二条 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撤除不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要求的各种关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产品销售采取限制性措施。
依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本省市场建设规划,落实投资,建设一批跨地区、多功能、辐射能力强的生产资料市场。在完善现货市场的同时,积极试办期货市场。加快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技术市场、金融市场、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和完
善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逐步在本省全面推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做到与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形成自然调整机制;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应逐步向社会管理过渡,离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
建立和完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对被企业辞退、除名、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及按规定可享受待业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接受,并保证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企业可将不超过本企业职工0.5%的富余人员和相应比例的待业风险补偿金交劳动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待业保险机构
应按规定保证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幼托、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为企业职工提供服务,并规范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应鼓励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企业现有的公益服务单位应面向社会,逐步与企业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可取得法人地位。

积极建立和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咨询等服务机构。
进一步发展各类劳动服务企业,逐步形成包括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产自救和待业保险在内的社会化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协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各类技术岗位培训基地,为本行业、本地区企业职工的岗位培训服务;组织经济管理院校分期分批、有计划地为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企业的经营管理干部到省外、国外进行培训、实习。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责任。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协调好企业与外部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主管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未经企业同意擅自变更未到期承包合同行为之一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向负责实施本办法的部门反映,要求调解;十日内得不到解决的,可向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投诉。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按到投诉后,
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根据情节在三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可一次性分别给予五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的罚款;触犯法律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部门依法行使与企业有关的审批权限时,应公开告知该事项的审批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结。不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由审批负责人和具体委任人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对随意断水、断电、断路等滋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威胁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企业或企业有关人员可向所在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或知道该行为后不予及时制止处理的,上级机关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其负责人及责任人行
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原则运用于本省境内的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遵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8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高[20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目 录

一、战略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投入机制
五、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振兴计划》)。

  一、战略意义

  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接近全国三分之二,承担着为国家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西部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日益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稳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实施一系列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政府日益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中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为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劲的改革发展动力。中西部高等教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中西部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家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数量相对偏少,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强,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亟待深化。

  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边疆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把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抓住机遇,加快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新跨越。

  二、指导原则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资源,发挥中西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突出应用服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支持区域急需。着重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高的学科专业建设,着重支持区域支柱产业、特色领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强化特色发展。因地因校制宜,明确发展定位,打造优势学科专业和团队,彰显办学特色。

  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地方和高校主体意识,系统规划,整体推进,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中西部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特点,实行分类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西部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建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为整体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西部高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取得明显成效,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域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度、贡献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1.优化学位授权点布局。

  加强中西部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加强对中西部高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引导中西部高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支持特色学科专业发展。

  继续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对中西部地方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力度支持优势特色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国防、海洋、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及服务民生专业建设。引导中西部高校优化本科和高职专业结构,支持增设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相关专业。支持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与发展涉及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及西部地域特色文化、边疆文化、中原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的专业,以及民族传统工艺相关专业。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建立优先支持政策机制。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项人才计划实施中,优先支持中西部高校。在推荐“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时向中西部高校倾斜。在“海外名师项目”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校任教和合作科研。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以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组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西部之光”等访问学者项目,支持中西部高校骨干教师到东部高水平大学研修访学。实施“千名中西部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开阔中西部地区高校领导国际视野。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中,支持1万名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锻炼。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培养培训一批双语教师,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就业指导队伍培训项目,用5年时间,将中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和就业工作骨干人员轮训一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加大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倾斜力度。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5.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发挥国家和省两级教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中西部地方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中西部教师教育创新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与中西部师范院校组成教师教育联盟,协同推进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提高未来教师培养质量。在“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培养优秀教师。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契合的学科专业领域的改革试点。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和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全面提高中西部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遴选建设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法律人才。在“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农林人才。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中西部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一线就业。

  6.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引导中西部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从注重规模发展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大力推进与科研机构、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着重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结合。

  7.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目标,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系统培养要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引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办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高职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服务工程有机融合。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从教制度,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提升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职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引导和支持高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8.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国家级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新建一批体现中西部区域学科集群优势和特色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鼓励探索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改革试点。加强中西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建一批重点研究基地,支持中西部高校和东部高校以基地为平台,开展人员交流与学术合作,建立学术联盟。

  9.加强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积极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要逐步设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高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服务区域发展的基础研究和特色研究项目,继续实施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以及新疆、西藏项目,逐步扩大中西部高校受益范围。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0.协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面向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软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等校地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开展咨政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升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中西部高职学校要与地市政府密切合作,共建一批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与促进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鼓励中西部高校开展有关地区、国别国际问题研究,服务中西部对外开放和国家外交战略。

  11.加强继续教育服务能力建设。

  推动中西部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建设一批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特色专业、品牌项目和精品课程。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新建一批中西部高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和产学研基地,建成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在中西部地区高校优先安排国家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学分银行建设。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12.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载体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数字化教室、数字化图书馆等信息化条件建设,将东部高校和中西部中央部委属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输送到中西部地方高校。

  13.推进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结合国家开放大学建设,大力推进中西部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加快中西部高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推动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建立东中西部高校之间、中西部高校之间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向中西部高校免费开放。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14.坚持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将招生计划增量和对东部高校调整出的生源存量计划投向中西部高等教育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适度降低东部地区中央部门高校属地计划比例,继续将学校从属地调出计划及学校计划增量投向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招生录取率的差距。对中西部地区学科专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地方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15.继续实施专项招生计划。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以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指标,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继续支持高校开展“援藏计划”招生。积极为新疆7所高校安排高层次双语人才培养专项推荐免试生计划。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以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专项招生计划,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急需人才。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16.优化中西部地区院校设置工作。

  中西部各省份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支撑能力,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单列审批,推动区域内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17.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地方高校。

  扩大省部共建范围,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与地方共建行业划转院校。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推动共建高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办学水平,增强为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18.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所左右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加快发展。围绕强化本科教学、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办学基础,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学校本科教学基础能力。

  19.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

  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每个省份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促进这些大学重点加强特色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扩大区域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发挥高水平大学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20.加强区域内外高校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东部高校的支持带动作用,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扩大对口支援规模,使受援高校增加到100所。创新对口支援方式,继续实施团队式对口支援,根据受援高校的不同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分类制订不同模式的团队式支援方案,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中西部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省域内地方高校,发挥部属高校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实现省域内高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高校办学整体水平,促进省域内高校协调发展。

  21.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西部高校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学校长论坛等交流平台,扩展与周边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对口支援中建立支援高校、受援高校与国外高校的多方交流合作模式,提高中西部高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中外合作研究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于一体的新型基地。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

  22.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和回国创业发展。

  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在派出名额、学科选择、培养模式等方面向中西部高校倾斜。鼓励在外优秀留学人员参与中西部地区的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中西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搭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平台,引导、带动和促成优秀留学人员赴中西部地区工作和创业。

  23.支持中西部高校接收来华留学生。

  在中国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中国-东盟双十万交流计划”等重点项目框架内,支持中西部高校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发挥特殊优势,更多招收周边国家来华留学生。加强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留学生管理队伍素质,推动中西部地区来华留学事业发展。

  (十)健全投入机制。

  24.完善中西部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

  地方政府要加大所属高校经费投入,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西部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给予奖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控机制,确保各项资金资产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25.建立健全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控制新增贷款,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高校贷款行为,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6.加大中西部地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向中西部地方高校倾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向中西部省份倾斜。继续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五、组织管理

  《振兴计划》是全面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性计划,覆盖范围广,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建《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加强省级统筹。中西部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会同编制部门做好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支持所属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部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中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高校责任。实施《振兴计划》的关键在高校,各高校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实际研究提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加强监督评价。建立《振兴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织作用,定期组织各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