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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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1987年我国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以来,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仍在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
》和国务院国发〔1986〕42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了《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证产品,是指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工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分期进行。不同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时间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后登报公告,并明确生效日期。
第五条 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前已投料生产及已进货或销售的工业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工业企业生产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之日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对生产无证产品的工业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计划部门或企业主管机关停止下达无证产品的生产计划;
二、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原材料;
三、各级能源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电力和其他能源;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停止提供生产无证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商业、物资部门及各级经销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停止接受无证产品的宣传报道和广告刊播业务。
第八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经济委员会对本规定第七条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或单位,与其同级的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以下行政责任: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批后,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销售;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停止销售;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15%~20%的罚款;未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的处理原则
进行处理;
三、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扣发其奖金、工资。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各项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条 乡镇企业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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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4〕42号
2004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紧紧抓住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七个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二)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
  (三)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食品安全联防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发挥执法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跨地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整治效果。
  (四)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其违法经营的成本。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一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选择一批优质食品品牌和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公开曝光。正确引导和把握舆论导向,防止恶意炒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举报和投诉。充分发挥食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和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行为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血浆的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七)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八)抓好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采供血(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意识。对非法采供血(浆)行为要鼓励举报、投诉,并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三、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立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等部门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十)继续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公布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十一)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四、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十二)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对群众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酒类、肉类等商品,开展打破地区封锁的专项斗争。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促进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五、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加强法制调研,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着力研究解决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措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十五)继续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也要相对集中,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十六)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
  (十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市场经济秩序评价指标和动态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十八)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督查制、目标责任制、回访制等工作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改造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改造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
深府办〔2006〕180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改造投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改造投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的标准化改造,根据《深圳市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政府要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法定要求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区创建初期兴建的低标准学校的改造和扩建,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宝安、龙岗两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原村办小学的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实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两区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用3年时间,使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在校舍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的要求,实现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相对均衡。
  第三条 从2007年至2009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宝安、龙岗两区低标准原村办小学的改扩建工作,继续加大对特区创建初期特区内兴建的低标准学校改扩建的投入。
  第四条 从2007年至2009年,对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尚未具备《配置标准》所规定的数字化平台、校园网、师生电脑、功能室、体育设施(器材)的,由市财政部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化改造所需资金;补足特区创建初期特区内兴建的低标准学校欠缺的设备设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有关项目和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共同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的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配置标准》和相关学校的实际,编制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分别向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二)受理下级教育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提出分学校、分项目的安排计划。
  (三)建立资助学校、项目的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四)协调相关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学校、各项目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配置补助资金的安排计划。
  (二)会同市教育部门下达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配置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三)监督检查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配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
  (一)受理市、区教育部门对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校舍改扩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对条件成熟的校舍改扩建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二)在区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后,下达标准化建设基建投入补助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补助资金需求预算。
  (二)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报建、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四)对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要求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为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的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在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项目评审、资金划拨等工作实行特事特办,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学校申报、专家评估(评审)、政府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配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条件成熟一所,改造一所,验收一所。由市、区教育部门对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和特区创建初期建设的低标准学校登记造册,设立档案,提出相关设备设施标准化配置计划和资金预算。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预算。
  (二)各区按照每一项目一个申报表的方式上报项目申报表,并附具体实施计划、预期目标、保障措施、资金来源、设备采购计划情况等资料。项目经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三)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后,各区政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进行采购。
  (四)市、区财政、教育等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及时完成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标准化建设基建投入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项目申报。宝安、龙岗两区原村办小学建设项目由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申请,由区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市教育部门,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后,确定项目总投资金额并批复项目建议书。特区创建初期特区内兴建的低标准学校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投资途径和程序申报。
  (二)项目实施。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区教育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教育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审计等按照市政府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教育部门定期将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教育部门,由市、区教育部门按照改造完成一所、验收一所的原则进行达标验收。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区教育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上年度的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绩效审计。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如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将暂停拨款,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