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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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南省局:
现将《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

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洋环境观测工作的发展,全面提高海洋站测报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调动广大测报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鼓励测报人员岗位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考核的对象适用于在海洋站从事水文气象测报的人员。测报人员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海洋站审批后方可参加等级考核。
第三条 等级划分为四级,分别为:三级测报员;二级测报员;一级测报员和特级测报员。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前3年,每年可考核晋级一次,以后每两年考核晋(降)级一次。考核晋级实行逐级晋升。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三级测报员标准:
1、具有测报业务的一般专业理论知识;
2、每两年内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50班无错情;
3、每年测报基分占本站个人平均基分的90%以上;
4、年错情率在0.2%以下。
第六条 二级测报员标准:
1、掌握测报业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从事测报工作5年以上;
3、能独立处理测报业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并能胜任预审员的工作,能制作各类测报查算图表;
4、能检查、安装、维护常用仪器设备,并能排除常见故障;
5、每两年内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100班无错情;
6、每年测报基分占本站个人平均基分的90%以上;
7、年错情率在0.15%以下。
第七条 一级测报员标准:
1、具备二级测报员的标准;
2、比较系统地掌握测报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从事测报工作7年以上;
4、具备承担建(迁)站的技术工作能力,能解决测报业务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悉测报仪器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并能进行安装、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工作;
5、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200班无错情;
6、年错情率在0.1%以下。
第八条 特级测报员标准:
1、具备一级测报员的标准;
2、具有系统的测报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测报实践经验;
3、从事测报工作9年以上;
4、能组织和指导本专业的业务建设、科研工作或在测报理论、技术上有创见,并有科研成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内容分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日常测报工作评审三部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1、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评分法,题目由国家海洋局台站测报质量管理组统一命题;
2、实际操作考核,按测报规范的要求,全面考核测报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3、日常测报工作评审,按日常测报工作的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值班数量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规定在4月份进行,5月1日前完成。具体考核由各分局、海南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验收与等级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台站质量管理组负责,分别在分局、省局范围内抽查,每次抽查人数不少于应考人数的5%。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由分局、海南省局负责填写等级证书,经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凡持证达到两年者,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考核。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三级测报员每月奖励20元;二级测报员每月奖励30元;一级测报员每月奖励40元;特级测报员每月奖励50元。奖金发放由分局、省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申请晋升高一级测报员者,没能考取时可保留原等级两年,保留两年以后,仍没能考取高一等级时,应考核原等级,没能考取时应降到下一等级。
第十七条 凡在考核、验收中有作弊等现象,除对当事人取消晋级资格外,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当月奖金。
1、当月出现测报责任事故者;
2、未完成本人当月测报工作量者(因公出差除外);
3、当月测报错情率在1.0%以上者。
第十九条 凡在日常测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收回等级证书,停发奖金并取消一次晋级资格。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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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涉及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5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管理创新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此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现将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4项:
  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2.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5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二、总署分别研究制定了本轮取消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办法(见附件),并将依据相关立法计划,清理、修订本轮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针对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总署已专门下发《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制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总署相关业务司局备案;要指导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审批制度及规定,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总署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四、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依法加强监管,确保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不出现管理真空;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坚决杜绝变相设置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

附件:1.国务院第六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2.国务院第六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审批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第六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序号
取消审批项目
监督管理措施


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期刊出版增刊须由期刊主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文件及增刊备案号,凭备案证明文件并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将其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并切实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出版增刊(具体措施见《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

2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按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接收或收购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且符合经营许可范围,须于接收或收购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收或收购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手续

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制作单位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作活动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管理

4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企业须于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第六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审批办法

序号
下放审批项目
审批办法
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并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单位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 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前三周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一周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