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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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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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关于请人民法院就两个合同提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
三、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因违反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要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二章 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确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下列途径或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贯彻法律、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不依法行政和不公正司法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的问题;
(六)其它。
第五条 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代表十人联名、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联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临时需要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执法检查组织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加。
根据需要,可将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
第八条 执法检查前十五天,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征求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意见后,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执法检查作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通过听取报告、座谈走访、实地视察、调查问卷、调阅案卷、暗访等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重点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操作。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在常委会会议前七天,将执法检查报告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前审阅、调研,与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沟通,听取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回答询问或质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充分审议后,可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不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整理,提出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任会议作进一步修改后,与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情况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 审议意见、决议和决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十天内提出承办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规定落实目标、时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将承办落实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落实审议意见和执行决议、决定期间,要加强督查,及时提出意见。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再次检查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提出进一步落实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