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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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严肃结算纪律,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现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
(二)罚息;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警告;
(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帐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1‰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生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20%至80%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
(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
(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
(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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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或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或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或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来电话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前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你院为省级“三反”人民法庭的上诉审法院。省级“三反”人民法庭判处的贪污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你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审判这类案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
(二)经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你院或者由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都可以。如果由你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如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准许上诉。
(三)对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都没有错误的上诉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希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试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206号

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工业、农业、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与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相配套的资金。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预算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逐年增长,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3%。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突出项目、突出重点、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同时,必须加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各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其扶持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列入上年度国家、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向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

(三)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学研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有望形成新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农业优质品种项目以及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科技项目;

(六)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繁荣社会科学事业的各类社会科研项目,能够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

市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被支持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具体分配比例是:

(一)科技项目资金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70%。在科技项目资金中,工业(含新产品开发)项目占60%;农业(含新产品开发)项目占30%;社会事业项目占3%;专利资助项目占2%;科创中心补助占5%。资金主要用于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科技项目进行匹配、贴息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是:

1、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获得资金补助需地方配套的,按规定给予匹配。

2、科技贷款贴息按银行对该项目的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在贷款资金到位后,凭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回执联复印件办理科技贷款贴息申请手续。

3、有偿使用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及时归还全部贷款资金及有偿使用资金。该项资金继续列入以后年度科技三项费用。

(二)推进科技进步各类奖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4%。

(三)科技合作经费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8%。

(四)科技园区建设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5%。

(五)科技招商、院校行经费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10%。

(六)其它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3%。

第八条 建立科技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入库审查批准制度。凡申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以及需要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在认真调研审核的基础上,将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项目纳入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严格按照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向国家、省上争的重点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上报,项目批准立项后,国家、省明确要求匹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首次拨付该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的80%,待项目竣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将经费余额予以拨付)。

对于纳入实施计划的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费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同时将经费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境外进口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控制在该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的1.5%以内;

(九)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对进库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署名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评估综合得分排出项目次序,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择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向国家、省上争项目或列入市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把好科技三项费用的立项关、鉴定关和验收关,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严格实行项目责任书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撤销或变更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出撤销或变更项目的决定,在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工作,并将项目经费决算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挪用经费将全额收缴财政,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