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16:14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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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正进入全面实施,鉴于全国汽车货运价格的整顿,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将作调整,为适应汽车运价整顿的需要和保证“工试”按预定的进度开展,现对(90)交运字181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
一、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基本运价,经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有关部门协商,暂统一按如下的标准计算,一般货物20英尺箱为5.40元/箱公里;40英尺箱为8.10元/箱公里;其他货类按我部规定的比例计算。原《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1)、(2)、(3)〕修改后合并为一张,详见附表,该表费率自一九九0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路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公路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的规定计算”。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公路运输区段,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输,辅助装卸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代收代付费为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征收的费用”。由承运人核实该区段各线路代收代付费总额,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
公路运输区段取消议价燃油差价补贴、超重等附加费。
四、公路货运站费用仍按(90)交运字181号文的规定计算,待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统一调整后,按部新颁费率标准执行。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集装箱超期使用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国家物价局(90)交运字333号文发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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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缩小发证范围的指示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对第二批(102种)产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再进行查处。现将目录先予公布。
缩小发证范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管好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继续保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加强管理,强化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确保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

附件:第二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102种)

鱼颗粒饲料机
紫胶
烤胶
塑料贴面板
人造板机械
往复式泥浆泵
地质钻探金刚石钻头
地质钻探金刚石扩孔器
液压元件
中小型电机
木工机床
拖拉机
锻压机床
小型收割机
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滤清器
核仪器用低压电源
NIM插件机箱
半导体集成电路
半导体分立器件
半导件光电器件
电声器件
煤矿电容式发爆器
钻铤
钻杆接头
抽油光杆
套管扶正器
纺织专件
有梭棉织机
有梭丝织机
有梭毛织机
棉精梳机
棉纺粗纱机
梳棉机
梳毛机
棉织机
丝织机
毛纺粗纱机
粗纱机
电子衡器
合成洗衣粉
消防空气呼吸器
起锚机、系缆绞盘和
系泊绞车
铜板材
铜带材
铝板材
铝带材
聚苯乙烯
乙二醇
顺丁橡胶
大坝灌浆机
仓式气力输送泵
电动锁气器
隧洞作业车
多臂钻车
水面蒸发器
双缝干涉实验仪
光具座
电阻箱
简工电阻箱
斜面小车
冲击摆实验器
向心力演示器
电机原理说明器
演示电桥
感应圈
无线电组合教具

电子开关
简式计时器
斜槽轨道
直流高压电源
气垫导轨
小型气源
威尔逊云雾室
盖革计数器
可拆变电器
变压器原理说明器
低压电源
教学用信号源
学生电子实验箱
光谱管组
教学示波器
力距盘
气体定律演示器
应起电机
可调内阻电池
演示线路实验板
洛仑兹力演示器
光具盘
光干涉衍射偏振演示器
分光镜
滑动变阻器
演示电磁继电器
学生电磁继电器
小型电动机模型
低频信号发生器
教学蓄电池
碰撞实验器
电磁振荡演示仪
地球运行仪
月球运行仪
电动轮椅车



1994年3月8日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为扩大消费,提高运营效益,经研究,决定在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乘机日期),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实行统一优惠票价,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
二、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须提前7天出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之后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教师、学生优惠与团队优惠不得相互组合使用,不得实行双重优惠。
三、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除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外,还须出示有效的附加身份证明。教师身份证明为国家教育机关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或学校颁发的《工作证》),并附学校介绍信;学生的身份证明为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
四、教师、学生优惠客票,仅限在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及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具有销售折扣机票资格的销售代理人销售。销售教师、学生优惠机票时,应将教师、学生的附加身份证明复印留存,分别附在机票出票人联和会计联后;填开教师、学生优惠机票
时,须在机票的票价等级、客票类别栏填开票价代号(教师票价代号为YDT、学生票价代号为YSD)及折扣率,以备核查;票价栏须按旅客实付票款金额填写。
五、各航空公司对教师、学生优惠票要实行舱位管理,对售出的教师、学生优惠票要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1日前报民航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对假借教师、学生名义优惠扩大优惠范围,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19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