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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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1.06.05
国税发【2001】第59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执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是,也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对各地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为此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理和纠正擅自越权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各地擅自出台违反统一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但破坏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的作用,这是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因之一。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清理和纠正各地越权自定的优惠政策,又是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税务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2001年6月底以前自行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附后),于7月10日前报告总局。

  三、地方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于2001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在7月底前纠正,于8月10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向总局报告。地方政府未能自行纠正的,由总局分别情况敦促地方政府纠正或者提请国务院责成地方政府纠正。

  四、鉴于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普遍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除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清理纠正各地对这两个行业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航空公司和足球俱乐部按规定补缴;对今年5月1日之后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认真落实新的《税收征管法》,各地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出台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今后如果发现再作出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总局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总局将对清理和纠正越权擅自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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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5〕9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目标及原则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是州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市)基本保障和财力均衡的同时,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
(一)基本目标
在进一步加大州对下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结合我州实际,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县(市)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财政困难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财政性资金,鼓励县(市)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在保证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障县(市)支农扶贫、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基本支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消化历年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欠账,逐步推进政府间基本公共支出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给予保障。鼓励县(市)精简机构,控编减员,逐步提高县(市)公共支出的保障水平。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财政困难县(市)财力不足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保障人员基本支出,消化历史欠账,减轻历史包袱,切实帮助县(市)进一步缓解财政困难。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收入增长较快的财政困难县(市),按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培植、涵养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市)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县(市)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财政困难县(市)不同的行政运行成本,确定支出需求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计算,其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6、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下管一级,即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指定专门的用途,财政困难县(市)须按指定的内容和款项严格使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主要内容
(一)奖补县(市)的确定
激励性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结算上解等。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五保户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2002年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02-2004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2002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核定。
(二)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奖励。州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奖励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市)机构和人员精简奖励。一是按照核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一2004年撤并乡镇和分流精简人员给予奖励。二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县(市)分流人员数、控制人员增长情况给予奖励。
3、县(市)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奖励。州财政根据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费用、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县(市)自行消化欠账的数额、财政困难程度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4、农业产粮大县奖励。州财政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我州农业产粮大县及标准给予奖励。
5、县(市)财政管理绩效的奖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财政管理水平及财政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奖罚。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
(一)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财政收入奖励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县(市)财政收入是指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市)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非税收入等。
(二)对县(市)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机构奖励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补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励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资金额=(按平均增长率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县上年年未实有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奖励额
(三)对县(市)消化历史欠账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消化历史欠账奖励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清欠率×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奖励系数
清欠率=上年县(市)自筹资金消化的历史欠账额÷州财政认定的政策性历史欠账额
奖励系数=州财政用于消化欠账奖励资金总额÷认定的欠账总额
(四)对农业产粮大县的奖补
为调动县(市)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补。我州按省对产粮大县的奖补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执行。
(五)对财政管理绩效的奖补
为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确保全州财政收支、财政改革和财政监督工作上台阶。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及受州政府委托下达各项指标及改革、管理要求,实行考核奖罚。
四、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结合推进县(市)财政管理改革,逐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县(市)政府要在保证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县(市)要提高对解决职工个人政策性历史欠账的认识,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把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关心群众、为民办实事的精神落到实处。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除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外,按照州财政局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严格使用。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州财政局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的申报、使用、监督责任制。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州对下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其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出国、购置车辆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发生额,从州对下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回。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县(市)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大报告奖补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解决县(市)财政困难的措施及成效等。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