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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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关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估,核定企业的信誉程度,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
第三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制度,依据企业在从事与海关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和违法记录,及时调整对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四条 海关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全国海关实施统一的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海关总署成立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协调各部门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由企业管理主管部门归口负责。
第六条 直属海关成立由主管关长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关一级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本关企业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管理类别的初审名单;
(二)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三)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监督落实企业的分类管理措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统一归口负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和记录,向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提交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的初审意见;
(三)保存企业评定的原始材料;
(四)及时维护企业档案数据库企业管理类别标志;
(五)通知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B类除外);
(六)跟踪企业分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与所在地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第八条 海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分类管理的联系工作,及时向企业管理部门提供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的记录和信息。
第九条 隶属海关的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由直属海关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第十条 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进行。
《办法》第六条所称“连续二年”,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企业在两年前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事但至提交申请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适用A类管理的资格。
第三项“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系指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进出口总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且未发生《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适用B类管理。
企业第一次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可按B类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后发生《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对其实施C类或D类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有《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实施C类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违规”,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第二项“拖欠海关税款”,系指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应缴税款,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补交的税款。
该项同样适用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私货等值价款。
第三项“账册管理混乱”,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所作稽查报告的结论为依据。
第四项“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所指情形为藏匿、损毁或不能提供有关单证,致使海关无法监管。
第七项“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系指以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或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
第八项“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系指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外经贸政发〔1998〕929号)对企业进行的批评或处罚。
第十三条 企业有《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实施D类管理。
《办法》第十条所称“走私”,以海关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为准。第一项所称“二年内”,系指海关审核企业管理类别之日前两年。
企业以成立新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逃避海关分类管理和监管,海关掌握确凿证据的,对其成立的新企业或变更名称后的企业实施D类管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海关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程序。关一级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以多数通过的方式对本关区企业适用管理类别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海关在开展企业适用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中,应加强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商上述部门向海关推荐监督员,列席有关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会议,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接受企业提出适用A类管理的申请时向企业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各职能部门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调查、侦查、稽查、监管、关税、保税、审单、统计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走私违规、拖欠税款、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订免予取样化验协议后二年内的申报记录、企业会计制度和仓库管理、年进出口量、报关单差错率等信息资料及处理意见。
(三)企业管理部门汇总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意见,结合企业分类管理计算机评定程序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提交关一级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主管海关应自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请上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对评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出现异议时,海关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海关汇总反馈意见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立即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对有异议的企业名单进行复审。
对核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通知该企业(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十九条 海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企业有《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行为,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提交企业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据此对有关企业管理类别进行实时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
企管部门无权不予调整。有特殊情况的,须报经本关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条 对审定适用C类或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审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审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年度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调整意见提交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在年度核定中未发现有《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行为、但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至七项条件的,调整按B类管理。
对经调整后不再按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取消对其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4)。
(二)适用D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在年度核定中符合《办法》第十七条有关条件的,转为按C类或B类管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5)。
《办法》第十七条所称“二年内”和“一年内”,系指自企业被审定适用D类或C类管理之日起二年内或一年内。
第二十二条 企业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评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归档并保存,以备必要时进行调阅。原始材料保存期二年。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经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应认真执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各项便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其中第四项“重点查验”,按《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署监〔1998〕24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查验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1999〕270号)规定办理。
第五项“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系指经海关审定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在异地自行开展报关业务,必须在备案地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委托承运其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监控措施。
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暂停”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的,各海关执行时应按规定制发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凡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的企业在备案地发生《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地海关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寄送企业注册地海关,由注册地海关对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海关发现异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寄送企业注册地海关,由注册地海关对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第六章 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第三十条 适用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外,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第三十一条 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海关对其备案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系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广东、福建两省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名义项下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加工生产企业可视同经营单位)超出海关规定的合同核销期限,经海关催核,仍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适用D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经营单位不得委托适用D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加工。

第七章 企业名单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门应自企业管理类别审定或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管理类别录入企业档案数据库并通知各有关执行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审定的企业管理类别每日通过企业档案数据库传输至总署。各海关通过“异地备案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异地备案企业的管理类别。
总署每日将企业管理类别的增量文件反馈各海关。各海关打印出在本关区备案的异地企业的管理类别调整结果,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地海关对企业管理类别审定或对原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后,对其中经本关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备案地海关(通报单式样见附件6)。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与其委托代理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海关按经营单位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9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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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
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依法进行查处。




1997年1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4〕5号


  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高职高专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院校数和在校生数持续快速增长,其规模约占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任期为2004-2008年。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其职能主要为研究咨询、指导推动、质量监控和交流服务。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各个专业领域发展的方向,向国家提出咨询建议,为广大高职高专院校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咨询与服务,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

  一、组建原则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应有助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有助于调动有关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突出此类人才培养的职业性特征;有助于促进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具体内容为:

  1.拟按两个层次组建:即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2.为突出高职高专教育与用人市场紧密结合的特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育专家、各专业领域的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以及行业企业的知名专家组成。

  3.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主要由我部统一组建和管理。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而且其主管部门有教育管理职能的,要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教育部委托有关部门组建和管理相应的委员会或分委员会。

  二、委员会职责

  1.各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本专业类的市场需求情况,对专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报告;(2)指导和推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课程、师资、教材、实验实训等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3)研究制定专业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专业类教育的质量标准,为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建设提供依据,同时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监控,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4)通过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和研讨活动、培训师资、组织编写及评介教材、宣传优秀教学成果和典型经验等方式,为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2.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各分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对本专业大类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各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其下属各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组建方案

  (一)高职高专教育生化与药品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1人)

  1.生物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化工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药品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二)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开发与测绘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5人)

  1.资源勘查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油气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矿业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4.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

  (三)高职高专教育材料与能源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材料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能源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3.电力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四)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21人)

  1.机械设计制造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3人)

  2.自动化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3.机电设备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4.汽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五)高职高专教育电子信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 计算机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 电子信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1人)

  3. 通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六)高职高专教育环保气象与安全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环保与气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2. 安全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七)高职高专教育水利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水资源与水环境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3人)

  (八)高职高专教育轻纺食品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食品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3人)

  2.轻化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3.服装纺织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4.印刷包装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

  (九)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1人)

  1.工商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经济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1人)

  (十)高职高专教育旅游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8人)

  1.旅游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餐旅管理与服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十一)高职高专教育艺术设计传媒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7人)

  1.艺术设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表演艺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3.广播影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0人)

   (十二)高职高专教育文化教育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5人)

  1.文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文化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教育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三)高职高专教育公共事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21人)

  1.公共事业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公共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四)高职高专教育医药卫生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9人)

  1.医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相关医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3.药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五)高职高专教育外语类教学指导委员会(17人)

  1.英语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其他语言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委托有关部门组建的委员会有:

  (十六)高职高专教育农牧渔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农业部组建)

  (十七)高职高专教育林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林业局组建)

  (十八)高职高专教育交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交通部商铁道部、国家民航总局组建)

  (十九)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建设部组建)

  (二十)高职高专教育公安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公安部组建)

  (二十一)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司法部组建)

  委托有关部门组建的分委员会有:

  1.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托国家测绘局组建)

  2.印刷包装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托新闻出版总署商有关部门组建)

  委托组建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聘任委员。为体现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的特色,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一般应独立组建。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由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教育部的指导,按时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相关活动。委员会成立后,请相关部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委员会成立后为其日常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四、推荐工作

  1.教育部直接聘任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忠诚祖国教育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

  (2)从事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参与相关教育理论的研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突出的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果;

  (3)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领域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推荐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院士担任委员或主任年龄可以放宽到65岁。

  各委员会覆盖的专业领域内涵请参见《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协助推荐一些关心高职高专教育,熟悉高职高专教育规律,专业水平较高的行业、企业界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委员会工作。

  接受委托的部委可参照以上标准组建相关专业类的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

  2.为做好专业类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现委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相关筹备工作。  

  3.推荐办法: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学校和单位分别推荐。请推荐单位填写《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盖章后于2004年5月10日前寄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电大联系人:赵莉、孙景亮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邮政编码:100031

  电  话:010-66490683,66490684

  E-mail:zhaol@crtvu.edu.cn

  sunjl@crtvu.edu.cn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李津石、张勇

  电 话:010-66096232,66053084

  E-mail:gaozhi@moe.edu.cn

  zhangy1978@sohu.com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