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郇小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8:33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一则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情回放  

  2011年4月28日下午,家住永修县三溪桥镇旭光村的村民龚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时,被刘某驾驶小轿车撞上。事发后,龚某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龚某腿部伤残九级。该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龚某和刘某对案件事实和交警的认定书均没有异议,刘某所驾驶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异议。法庭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5000元。刘某仅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1191元。

  庭审前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是:原告龚某拄着拐杖,流着眼泪不时痛斥刘某驾车麻痹大意,让自己受伤遭受痛苦,大声哭诉宁愿不要赔偿,要求刘某归还自己的健康。被告刘某对着龚某则面无表情,声言一切按着法律规定办。被告刘某面对保险公司则有说有笑,坦言幸亏投了保险,否则真是吃不消。

  据笔者统计,自2007年以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276件。其中,87%以上的案件均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进行赔偿,即使占份额比较大的伤残死亡赔偿在保险公司履行赔付后,责任人也仅承担小额赔偿责任。另有12%的案件,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方仅仅负担一点诉讼费①。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大部分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这个结论恰恰反映出,正如本文提到的肇事人刘某在面对龚某的诉赔时能够坦然自若的原因了,出点交通事故花不了多少钱!而对受害人龚某而言,获得的65000元赔偿又怎能弥补腿部残缺带来的痛苦。事实上,导致这样的结果,笔者认为是因为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

  二、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两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传统民法认为赔偿是补偿性的,对赔偿的定义或者解释是“补偿”或“填补”对方损失。很多教科书都会把“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原则来阐述,即“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形象的说法就是填平。②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出发点是认为损害赔偿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或预防性,即侵权人应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其强调的是这种补偿应是“填平式”的,即通过补偿,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依据该制度,在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定侵权人给付补偿性的赔偿金外,还会判定其给付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侵权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并拟通过施加高额的赔偿金阻止侵权人不犯或今后继续实施类似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问题所产生的,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与补偿性赔偿也有一定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普遍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只有产品造成的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

  我们国家的汽车不是全世界最多的,但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是世界上最多的。近几年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④数据显示,2011年,在汽车保有量在7000多万辆的日本,车祸死亡人数只有区区4611人。汽车保有量2.85亿辆,大大超过我们的美国,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⑤为什么中国交通事故高发不降?当下的通说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的交通违法责罚太轻,不足以引起重视。另外即便造成了交通事故,由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大头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一些司机随意违章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正如本文开头所述的刘某,面对索赔坦然自若。

  四、惩罚性处罚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必要性

  1.“刑乱国,用重典”。面对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案件,痛定还要思痛,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上述数据的震惊上,我们更要做的是反思,反思为什么?对此我们可以得出很多原因,但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为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我国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是以同质补偿为主,其力度也不够。比如交通费,当事人由于治疗或者处理事故打车花费很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最低限度的乘车才是合理的交通花费而往往会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又比如误工费,有些当事人没有正式工作,无法提供误工证明和税单而导致误工费只能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等等,这些情况从一定意义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在保护致害人。因此我们更需要有力的赔偿制度来惩罚那些随意违章驾驶的非法行为人,让他们不敢、至少尽最大注意义务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惩罚性处罚的适用恰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交通致害人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制度依据,以有效增强司机的谨慎注意义务,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认为,除赔偿功能外,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还在于制裁和遏制。补偿性的赔偿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赔偿法律为富人所控制⑥。而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⑦

  2.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有人认为法律已经规定了赔偿项目,因此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上,正是因为受害人身体伤害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法律才认为,强行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这说明身体损害不是以实际赔偿为依据,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因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实际上是以市场上可以买到的替代品时,才能确定的损失,也才能以“填补原则”保护受害人的。⑧我们知道,补偿性损害赔偿的目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然而在身体损害中,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正如本文开头的龚某哭诉的那样,她不愿要被告刘某的赔偿,她只想要一个健康的身体。因此,补偿性损害赔偿在补偿受害人损失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足。

  另外,在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结果不能立即现象的损害中,由于缺乏损失计算的标准而使之不能完全获得补偿;其次,法院在适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判决时,往往不会考虑通货膨胀及税收问题,同时还有在诉讼中所付出的人力、物理与财力,也不可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中进行完全的补偿;再次,弱势受害人往往会迫于诉讼中沉重的经济负担(如不懂法律支付的律师费)而畏惧诉讼。因此,通过惩罚性赔偿,将会大大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以期获得赔偿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

  五.结语

  笔者的分析未必客观全面,因为一项制度的取舍总要牵一发而动全局,这将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若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并不像笔者想象的那样威慑了机动车驾驶人减少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未必能够获得更好的赔偿。但无论如何,就像本文开头所述的那样,面对索赔和赔偿,刘某的坦然和龚某的哭诉毕竟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虽然,惩罚性赔偿未必能够根治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状态,也未必能够使龚某们消除肢体残缺带来的痛苦,但无论如何,提出问题并试图解决总比对问题视而不见为好。

注释:
①2008年诉讼费降低后,致害人的诉讼费负担事实上更低。

②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653、665页。

③网易汽车综合。2010年7月9日。

④广州日报。2012年3月11日。

⑤广州日报。2012年3月11日。

⑥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⑦陈光中主编,汪建成撰稿,《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211

⑧徐发明,让法律回归简单,暨南大学出版社,177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准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全市范围内在产矿山企业参照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积极参与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市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环保局负责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设经营性矿山必须创建市级绿色矿山,个别地处偏远海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可不参加创建工作。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作为经营性矿山准入条件,在招拍挂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性矿山企业是否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权设置、报批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绿色矿山创建企业,须填写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复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批准。

(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批准后30日内,矿山企业需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的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三章 验收及命名

第九条 矿山企业按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实施后,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检查后,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二)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三)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会计报表;

(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到矿山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组按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

(三)经检查验收符合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的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授予“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颁发铜牌。

第十一条 复查程序

(一)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矿山企业须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收回铜牌。

(三)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30日内,矿山企业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市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市级绿色矿山企业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可申请获得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该矿山企业创建市级绿色矿山总投入金额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收回铜牌:

(一)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二)企业关闭、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四)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五)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


商服贸发〔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大对我国服务贸易的金融支持力度,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利用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支持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为方向,以支持服务贸易领域重点企业和项目为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的杠杆作用,扩大重点行业服务出口,加快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步伐,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创新,推动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充分发挥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组织优势,以及进出口银行总行和经营单位的市场优势与资金优势,共同搭建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平台,全面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和进出口银行将利用金融手段,着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30个重点发展的服务贸易领域,巩固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领域,培育符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新兴领域,支持引领服务贸易发展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创新性强、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的重点领域。
  (一)加快推进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服务贸易发展,重点培育通信、金融、会计、传媒、咨询、技术、国际货代、会展、软件等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
  (二)积极推进中餐、中医药、教育、体育、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动漫、网络游戏等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发展,拓展海外营销渠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继续巩固运输、旅游、建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具备规模优势的传统服务贸易发展,推动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和本地化经营,积极开拓发达国家相关市场。
  (四)加快发展服务外包,鼓励发展具有高知识含量、高附加值、创新性强的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巩固提升软件、信息通讯基础设施、金融、通信、医药研发等领域的服务外包,重点突破文化创意、制造业、商务服务、物流等领域的服务外包,积极培育医疗、公共服务、教育、分销等领域的服务外包。
  (五)重点推进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服务贸易,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培育优势产业集群。

  四、支持类型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中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五、支持手段

  (一)开发信贷产品。进出口银行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在积极利用已推出的服务贸易交易平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国际物流运输服务贸易贷款、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等信贷产品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
  (二)开拓中间业务。进出口银行积极为企业提供包括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债券承销等在内的中间业务服务,推动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融资工作,并根据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各类风险,主动为企业提供国别风险管理、汇率风险规避等咨询服务,以实现企业资金安全有效配置。
  (三)创新担保方式。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出口银行积极探索股权、股票、债券、存货、仓单、保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搭建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平台,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四)完善配套服务。进出口银行认真研究政府关于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政策,及时发布服务贸易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强人力、信息、统计、会计、科技等资源的投入,努力构建全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撑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领导机制。商务部、进出口银行成立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由商务部和进出口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组长,全面负责金融支持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与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组成,承担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分行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配合落实有关工作安排。通过政银互动、上下联动等方式集成各方优势资源,为服务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组织企业和项目推荐。商务部、进出口银行建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银行分行遴选项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商务部评审推荐-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企业和项目推荐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银行相关分行定期向商务部申报服务贸易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定期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对所推荐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要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别风险、国际市场信息、企业和项目信息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研究开展信息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加强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共同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等工作。
  (四)开展诚信建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进出口银行做好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贷前调查、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贸易企业融资能力,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积极落实。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