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林子?j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3:14:01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12月5日,一则内衣厂发生火灾致14人死亡、1人重伤的新闻通过传媒进入全国民众的视野,人民网报道了《广东汕头:讨薪不成纵火 一内衣厂火灾致14死1重伤》的新闻,经警方初步调查:该案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老板以其工作量作假为借口拒绝给付其工作而报复性纵火。虽然刘某某未拿到工资而冲动气愤地用自己的生命去和老板赌,但是其故意一起火灾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由于其放火行为致14人死亡、1人重伤和他人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罪行应当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同时,由于刘某某系一名普通打工者,众多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刘某某的放火行为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然而,刘某某的放火目的在于报复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恶行,如果真如刘某某所说老板确实拒不支付其劳动报酬,那么,老板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批判、社会谴责和舆论鄙视,但其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老板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文笔者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来明晰该罪的构成要件,并对老板是否触犯该罪作出评判。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修正案该条所规制的犯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根据该规范性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认识并无统一,关于犯罪构成的刑法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在此仍采用传统地四要件说来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本罪作为《刑法》第276条第二款,即该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其因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观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但均是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事实上,行为人转移财产就表明了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行为人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那么,其即使逃匿也不会构成该罪。

  本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现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作为明确规定。《刑法》涉及有关罪名罪与非罪界定的“数额较大”约40个法律条文,数额较大标准从一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有些案件将作案次数、受害人人数等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笔者现比照相近的数额犯罪来大致探讨一下“数额较大”的范围。

  (1)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当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由于劳动者所应得报酬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多数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其性质应与诈骗罪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至4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通过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意图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时,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构成该罪的数额标准。然而,不得不说该数额确定于1996年底,以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000元的入罪标准过低,容易造成诈骗罪适用范围过大。

  (2)行为人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但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由于行为人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是以行为人承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与劳动者同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出卖为内容的,行为人拿着劳动者的成果从他处获得收益,当行为人从他处获得收益和拒绝向行为人支付报酬均与行为人的业务有联系,行为人利益自己这种业务便利而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类似于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罪,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3)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恶意欠薪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因此,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规范和灵活授权。

  此外,构成该罪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由于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不作为,所以,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方面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状态均不影响行为人被责令后仍不作为而构成本罪。劳动者拿不到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信访机构请求维权,这些机关均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正式责令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当行为人在被责令后仍然不作为时才可成立本罪。此外,劳动者也可依法提起劳动报酬追索诉讼,当法院通过判决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后其仍不作为时,不应构成本罪,否则就超过了条文解释的限度,因此,应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既为政府有关部门所责令又为法院判决所责令而均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该罪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又可能是尽量拖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前者是明知—+追求的直接故意主观形态,后者为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形态。

  三、评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质安函[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我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经商国资委,我部将对你单位是否归属建筑类企业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认真填写附件后于8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返回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姚天玮、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E-mail:yaotw@mail.cin.gov.cn

      zhangqiang@cein.gov.cn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总公司名称 注册地
总公司类别   □ 建筑施工企业   □ 非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名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_名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共计_________家,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_________家
涉及建筑施工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1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2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3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4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备注:1.本表“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本表子公司范围仅为总公司下的一级子公司。

   3.本表如不够,可另附页。

 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事业方面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三)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投入、教育环境、教师工资发放以及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五)对本行政区域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指导;
  (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教育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或解聘。省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30名;市、州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15名;县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宪法,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五)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督学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督学行为准则》;接受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兼职督导人员,原工作单位应保留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性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室有计划地对某个地区或者某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室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性督导是指督学持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自改;(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督导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情况汇报;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三)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四)发现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如实通报督导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的义务及权利:
  (一)依法接受督导,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二)对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予以反馈;
  (三)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上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教育督导的结论和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措施改进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有关行政领导履行发展教育事业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文件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的;
  (六)有其他妨碍依法进行督导工作行为的。


  第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其行为妨碍履行职务的,由聘任单位撤销其督学职务:(一)因渎职等贻误工作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