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罪犯罪对象不应将不动产排除/姚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6:00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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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曾有如下三种认识:一是肯定说,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并未改变,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属于公共财产的不动产自然能够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二是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之所以不动产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因为不动产不像动产那样可以移动,可以被行为人所占有支配,而不动产的转移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不动产的产权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即通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三是犹豫说,认为对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对象,不明确表态,而是概括地规定为财物。
我们认为,不动产与动产均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其具体理由是:
1.刑法关于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的性质,并没有“动产”的限定,这意味着在逻辑上可以将不动产置于贪污罪的对象中去理解。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可见,刑法就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共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未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侵占罪等的犯罪 对象都包括不动产。同样,贪污罪究其犯罪行为,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外,与诈骗犯罪等一般财产犯罪是同样的,而且因为其有着职务便利可以利用,故其犯罪通常情况下更容易得逞,因而公有房屋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在我国,虽然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手续才可能将其固定下来。如房屋,若不提交有关财产证明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是无法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从而也就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通过采取伪造、涂改、假冒有关证明文件的手段,欺骗产权登记机关而达到变非法为合法占有不动产的目的也并非不可做到。对这种行为,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为,显然应以贪污罪处罚
2.从贪污行为的特性或者说行为的类型性特征分析考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不动产,存在现实可能性。贪污罪在客观上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侵占财物的行为,就其中的“窃取”、“骗取”行为方式而言,与普通盗窃、普通诈骗中行为人事先并不持有所要秘密窃取或者骗取的财物不同、贪污罪中的行为人实际上一般都因为其职务、职责而对公共财物拥有支配权、调拨权、管理权,如对公有房屋行使实际控制权,行为人完全可以在支配管理的情况下,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归己有;就其中的“侵吞”行为方式而言,则和普通侵吞、职务侵吞一样,行为人始终拥有着主管、管理、经手单位不动产的职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不动产的行为也偶有发生,这些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动产行为一样,都侵犯了国有单位的公共财产所有权,触及刑法设立贪污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有必要将不动产纳入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霸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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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本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县(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县(区)电力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手续,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由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需申请施工作业许可的范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施工作业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
  ㈡施工作业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㈢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等;
  ㈤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
  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申请人签定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第六条 施工作业的许可程序:
  ㈠申请人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现场勘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㈢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于施工作业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并根据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
  第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申请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未经许可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依法划定的电力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