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钟钰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7:22:30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原因分析;防控对策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主要有:
(一)犯罪主体
一是向低龄化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1世纪初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末提前了2至3岁。当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二是闲散人员(辍学的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的子女)居多,这些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基础差、过早流入社会,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犯罪手段
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增加了办案难度。
(三)犯罪类型
现在未成年犯罪呈现是多元化趋势,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财产犯罪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以财产犯罪所占比率最大,其次是暴力犯罪,再次是性犯罪,近几年未成年人涉毒案件的也逐年增加。
(四)犯罪的组织形式
由于未成年人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变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认识能力、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失去监护并受到不良社会因素误导,便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虽然,犯罪是主观决定的,但对未成年人而言,客观影响是他们走向犯罪的推动力,不良的社会因素往往使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沦为罪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致使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是不能完成初中学业的,达不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通过教育提高其认识社会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个别学校对有劣迹的学生采取“重处轻教”的方法,也使一部份经教育可挽救的学生失去了就学的机会,很多无业又无学可上的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家庭矛盾激化,单亲家庭增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岗职工家庭增多,家庭经济收入减少,从而使部分未成年人家庭矛盾激化,父母离异现象加剧,使部分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监护和经济保障,导致未成年人侵财案件增多。
(三)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学校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是造就人类灵魂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重视考试成绩,而轻视思想品德和道德规范教育,忽略了法制教育。二是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在这一体制下,学校只注重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选拔和培养,而对学习成绩差的则当成“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使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打击,长期处于如此氛围,学生个性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对学校、他人产生仇视。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不法分子趁我国发展经济之机,将色情、凶杀、暴力、博彩等书刊、影相、游戏机、黑网吧公开或半公开地在社会上传播挤占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的阵地,扭曲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不计后果。有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追求经济效益,将部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使他们的文化生活向成年人靠拢,致使一些污秽行为感染未成年人。无业未成年人增多,就业难,管理不当,缺乏必要的引导,放任自流,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增多,暴露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的欠缺。
(五)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由于少数地区法制宣传不够,或是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制教育心不在焉、被动接受,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知法、懂法和守法。一些未成年人以为自己未满18周岁,即便触犯了法律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些违法未成年人知道盗窃是不对的,但却认为他们比抢劫“文明”,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不构成违法犯罪。许多青少年甚至在犯罪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更有部分少年犯面对严重的犯罪事实,表情淡漠。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加强基本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六)好奇与不良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外界的事物接受能力强,法制观念淡薄,易冲动,常常被影视片中的反面人员所打动,误以毒、匪、盗、黄、黑等反面人员为榜样,模仿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最初都是怀着好奇心理想看个究竟,没有法律意识,看到人家不费吹灰之力可以偷成,心里就痒痒,原先头脑中仅有的防线也冲破了,模仿着去偷,同流合污参与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治体系。根据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现提出以下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很多父母以工作、生计为由,把孩子完全托付给学校一方,认为到了适龄阶段,孩子的教育就由父母转移给了学校的老师。有的家长却又过分干涉孩子,越俎代庖,包揽一切,陷进了“放纵”和“严管”两个误区。因此,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根本原因是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从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人的心态和需求,给予恰如其分的“家长指引”。此外,建立社区服务机制,社区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义工到各种问题家庭进行帮助,对父母进行开解,并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帮助,通过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与真实需求,然后制定合适的对策。
(二)学校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学校和老师注重智力发展忽略对学生其他方面的教育,在目前这种升学考试制度的大环境下可以理解,但校方必须取得一个平衡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我国对未来一代的总体要求和殷切期盼。因此,学校在加强对学生智力开发的同时,也要紧记德育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可以联系政法一线的干警为他们讲课,用事实说话,用一个个生动的真实的案例教育警示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亦可组织学生到当地的拘留场所进行参观、教育,让他们和犯罪有更近距离的接触,从而起到更直接的警示作用。另外,学校还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对外来人员严格清查,对学校周边环境也要负起责任,真正堵住进入校园周边违法犯罪现象的漏洞。
(三)社会应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俗话有道:“学好三年,学坏三天。”社会本是一口大染缸,很容易亵渎未成年人原本纯真的心灵。要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酒吧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取缔。对娱乐场所老板进行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要有社会良心,不能只为眼前利益而摧毁下一代。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净化社会文化氛围,还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
(四)塑造健全人格,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社会有意识的加以培养,在社会的教育引导下,使他们逐步形成是非评价标准和道德意识,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和评价能力,提高行动自主性的责任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他们对是非荣辱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挫折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中遭受的曲折和失败,保证其心理健康发展,形成健全人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实践的研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规律以及类型特点,如暴力型犯罪、智能化犯罪、低龄化犯罪等进行研究,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阵地前移,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变严厉打击为有效防控。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监管体制,促使其彻底得到改造。
(六)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确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措施,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为公安机关,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受理调查的涉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应当积极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一要坚持向家庭、学校“两个延伸”,实施未成年人及家长的“双教育”,提醒学校加强管理教育,对于可以做出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与其家长进行深入接触,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社会、家庭表现情况,对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并与其家长的签订帮教责任书,确保帮教质量;二是一旦发生和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以减少危害程度,并挑选业务水平高,擅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办案人员负责办理此类案件;三要坚决做好在讯(询)问阶段未成年人维权的工作,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四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分析其犯罪时的行为性质、手段及心理特征,掌握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规律,据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侦破;五要建立对帮教未成年人的回访制度,确保帮教质量;公安机关要向未成年人及全社会进行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宣传,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周水清,卞兆平,王亚伟,彭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五期(总63期)
【3】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4】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教发厅〔2002〕22号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向规范化和健康化方向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和应用,现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意义、任务及要求

信息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加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对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合理开发和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软件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完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运用标准化手段为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
《标准》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的研制、生产、检测、使用和技术服务等项活动的技术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是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从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要把《标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中,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管理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建立使用《标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教育部负责《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制定政策、提出要求、开展工作、进行示范等措施以推动《标准》的有效贯彻;通过检查和建立教育管理类软件的准入制度等措施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部负责国家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各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负责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所属学校和单位使用《标准》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解并掌握《标准》,加强《标准》的落实和实施。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对《标准》进行宣传、介绍。
三、《标准》的贯彻实施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未进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教育单位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已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若有与《标准》相抵触的,必须于2003年6月底以前予以纠正,并对系统进行改造。
推动《标准》贯彻实施的办法: 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管理信息工作进行检查,对正在使用的、未采用《标准》的管理软件,于2003年6月底前根据《标准》进行改造;对新开展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软件审核准入制度,逐步完成教育系统教育管理信息工作的标准化,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
  (2)建立符合《标准》的覆盖全国的教育管理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中央、省、地(市)、县和学校间教育管理信息双向交流的网络系统,拓宽教育管理信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服务面。在《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基础数据库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数据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以及教育统计及管理信息的网上收集与发布,并开展有关教育信息的采集与抽样工作。
  (3)对上报教育部的教育管理信息按照《标准》进行审查。
  (4)大力推动《标准》在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应用。在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涉及本《标准》的内容,要全面采用《标准》,并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标准》的采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5)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建立《标准》的宣传、人员培训及相关岗位资格认证体系。
  (6)开展《标准》的应用示范工作。200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1-2个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的《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同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标准》应用示范校的建设。
  (7)建立教育管理软件准入制度。成立相应的评测认证机构,对进入教育系统的管理软件严格把关,只有经检测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方可在教育系统推广使用。
(8)建立《标准》的扩充和完善机制。
四、《标准》实施的监督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
  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教育系统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现象予以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经常对所属学校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产品抽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开发和学校使用的软件产品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要加大标准化软件产品的开发力度,尽快用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替代非标准化的软件产品。逐步强制使用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建设内容、意义及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建立《标准》的应用示范基地,积累《标准》应用的经验和成果,加速《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推广,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精神,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有条件的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建立《标准》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示范区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区域管理信息系统,为区域内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并建立一条快捷的教育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示范区的建成,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
  (1)各级政府获取全面、准确、及时的教育信息,为政府的科学、准确决策(特别是与教育有关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一条方便、快捷、畅通的教育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仅能为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及时可靠的教育信息,还能为本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同时,通过建立相应的业务资源管理系统,提高部门内部的办公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
  (3)学校可以方便地满足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对外实现联网,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学校内部的办公及综合业务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学校主要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示范区建设条件

示范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突出发挥地方发展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示范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条件,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三、申报与审批

示范区的申报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
  鉴于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校园网、城域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等技术问题,为此,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各地将示范区申报材料送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所在地区教育区域网建设方案;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示范区申请表。
教育部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请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组织实施资格,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教育部直接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称号,正式挂牌。
考核标准 
  (1)应作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具有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实施机构。
  (3)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系统,实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计算机化,并实现教育管理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整个过程的计算机化。 
  (4)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
四、实施和管理

示范区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并协助示范区的建设。
示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做好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各级示范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教育部将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包括: 
  (1)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
  (2)开展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示范区; 
  (3)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并对示范区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
  (4)对优秀示范区进行表彰和鼓励。
示范区建设于2003年底前完成。

长春市城市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市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稿)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区属和区属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在册职工及已退休退职的职工,一律参加统筹。
第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项目为:
(一)退(离)休金(含退职生活费)。
(二)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煤补贴。
(四)退(离)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五)退(离)休退职人员冬季采暖补贴。
(六)退休费补贴。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保险公司、财政局、体改委、税务局、劳动人事局、工会、工商银行、集体经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有关退休金统筹重大事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市政府负责。管委会下设集体企业退
休金统筹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公司,负责全市集体企业退休金统筹日常工作,所需管理费用按参加统筹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提取。

第二章 统筹费的来源与交纳
第五条 统筹费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积累、逐步建立储备基金的原则筹集。由集体企业按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与退休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提取比例: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没有退休职工的企业
),按百分之十提取;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八提取;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百分之二十三提取;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百分之二十五提取。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后增加各项支出部分由企业负担,允许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六条 统筹费必须按月缴纳,由集体企业以专用“缴费凭证”的方式,在每月十日前按规定向市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用“托收无承付”结算向集体企业收缴,存入《统筹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参加统筹的单位除关、停的外,不得无故停交统筹费。未经同意擅自停交的,保险公司仍按月托收,待企业上报后再一并结算。
为保证按时发放退休金,开始统筹时,由参加统筹的单位予交一个月的统筹费,做为周转资金,上月予提,下月发放。对逾期不交的企业按日收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保障统筹费的收缴,保险公司有权查核企业的有关帐目,企业应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偷漏统筹费的,要全数补齐并按偷漏额加收千分之五罚金,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七条 对统筹基金存款的利息,银行按储蓄存款的利率结算,其利息全部转入统筹基金。

第三章 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按照一九七八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审批。
第九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当月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从退休退职的次月起,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发给退休金等六项费用。

第四章 退休金的给付
第十条 退休退职金的发放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各单位按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拨款,保险公司审核后按数拨给企业。
为做好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的会计、统计制度,并按单位建立统筹基金手册。
第十一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冒领退休金等六项费用者除如数追回外,要对冒领人员处以冒领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由保险公司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退职后与企业的关系不变,其生活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可运用统筹保险基金,进行有利于地方四化建设的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存入《统筹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退休退职职工发生刑事犯罪的,在服刑期不发给退休金等六项费用,待服刑期满后恢复原有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统筹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作调动时,保险关系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各集体企业即可按本办法办理统筹保险手续。过去已按市政府颁发的《长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办理保险的单位,其所交保险费不予退回。可按本办法规定转为新的基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统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长府〔1987〕11号文件即行废止。




198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