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浅谈/王春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08:17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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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浅谈

王春晖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引进了不少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于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拖积极书转让合同,越来越受到律师和翻译工作者的重视。因此,如何起草和翻译好技术转让合同也就成了当前从事涉外法律工作者感兴趣的问题。技术转让合同的翻译比较单调,但是关重大,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败笔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本文就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英译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国际许可证合同,或称国际技术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International Consulting Service Contract);国际合作生产合同(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Production Contract);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International Contracting Agreement),好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文,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准确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要以“准确”为首先条件,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翻译。这里讲只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致,而是将从词义、语法、专业上去深刻理解原文的含义,使疑问说明原理准确无误,陈述事实明白晓畅,切不可使人感到疑问模棱两可。请看下面例句:“合同总价30%,计3642美元(大写:三仟陆佰肆拾贰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原译:“thirty percent of the whole contract price, counting 3642 dollars (In capital, 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 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more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
这一条款的英译至少有六处不妥:第一、“合同总价”不能译成"the whole contract price", 应译成"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total" 在这里强调“总额”;第二、“计ⅩⅩ美元”应译成 "namelyⅩⅩUS dollars", 在"dollar"前一定要加 US ,因为使用dollar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第三、“大写”不能用 "in capital", "in capital" 表示“用大写字母”,英语合同中的“大写ⅩⅩ”应译成 "say +英语数词 ",第四、“不迟于三十天”,准确的译文应是 "not later than 30 days";第五、 "will be paid by" 应改译为"shall be paid by",在合同文本中 "shall"主要用来强调一方所负有的义务;第六、“经审查无误”,应译成 "to find them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另外"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and finding" 最好用完成时形式"after having received...and found" 或用从句的完成形式"after licensee has received...and found", “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译成"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不够确切,不如译成"the following documents which are provided by licensor"
2、 严谨性
起草合同文件必须严谨,那么英译合同文件也应力求严谨,译合同文件不同于译文艺作品要求具有文采、韵味,英译合同文件要求的是严谨和精确。为了排斥歧义的产生,合同中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一种译文,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词语都有严格的法律涵义,绝对不可信手拈来。如“排它许可”就不能译成"Exclusive licence" 而应译成"sole licence"; "Exclusive licence" 的意思是“独占许可”,这是国际间通用的术语,两者有明确的含义。"Exclusive licence" 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证协议授与该地域的任何第三者,就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而"sole licence"则不同,它表示:“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证售于同一地域的任何第三者,但许可人则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合同中技术的权利”。再如:翻译“支付条款”时,译者可能碰到“最高提成费”这样的术语,这条术语不能盲目地套用汉英词典上的词语,译者必须弄清其真正内涵。“最高提成费”一般是指受让方提出的,意即规定一个提成费的最高数额,将来受让方产品销售量一旦很大,按比例计算将超过这个数额时,则仅仅按这个数额支付,不再多付。所以,把“最高提成费”译成 "Maximum Royalty 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
3、 规范性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句子都是相当规范的,英译时一定要保持合同原文的体例,反映原文的精神,有些词句已形成固定的翻译标准和格式,一般不易随意改变。例如:在专有技术许可证协议中“保密条款”是不可忽视的,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技术,就要承担该项技术的保密义务,保密条款一般指受让方为许可方的技术保密,但又不仅止于此,如果许可方许可受让方独家在某一地域生产某种产品,则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负有不将该项技术透漏给第三方的义务。所以这个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一部分或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两项内容,一项是受让方对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进行保密的期限,一项是在何种情况下,受让方不承担保密的义务。所以,英译时应分成两段,第一段译成"licensee agrees to keep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by licensor under secret conditions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这一段的“对 .... 进行保密”使用"keep under secret condition";“在 ....期内”使用 "within"不用 "during";第二段译成"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 and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 licensee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secret and confidential the part already published",这一段英译时,要注意增译一句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因为另一方不承担保密责任要有理由,对方坚持要求时,另一方要拿出足够的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最后一句,“受让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应使用 "It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结构,表示在法律不承担责任的义务。

二、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过程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 熟悉全文、掌握大意
译者在拿到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时,必须先通读几便全文,了解原文的结构以及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合同中的法律语言的确切性,必要时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提笔翻译,这草率的工作态度是绝对要不得的。熟悉全文、掌握大意有两大益处。一方面有利于选择词义,比如:合同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具有同等效力”译成:“to have the same effect”就欠妥,“effect”是指“效果、效应”,而合同文件中的“具有同等效力”,是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译成:“to be equally authentic”。再如:“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译成:“eithe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合同”;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文造句,不同种类文章,其文体不同,译文的表达方式,行文造句也就随之不同,如果译者在翻译之前没有领会原文的内容,那么其译文就不会是“行话”。请看下面条款,“本合同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Ⅹ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译:“this contract was signed in ⅩⅩon May,13,l987,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 copies in each, the two texts have the same effect”。这句话是在“合同的生效、终止”一章中出现的,由于译者对这一条款的行文不了解,加之对主要意思也不大懂,所以把这一结构严谨的条文翻译成了“大白话”、此句应译为:“Signed in ⅩⅩ this 13th day of May,1987 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both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entic”本句使用了两个分词短语,句中的“于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 ⅩⅩ签订”,译成:“signed in ⅩⅩthis 13th day of May, 1987”,含有签字的那一天并不一定是生效的日期,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签字后,还应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一式两份每份用两种文字写成”,讲的是用两种文字写成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内容完全相同,因此直接译成:“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这里的“in duplicate”指文件一式两份,用介词“in”表示“用...语言写成”。
2、 推敲词义、分析结构
合同文件中的词语是构成合同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合同文书中的一些重要词语的正确理解,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要透彻理解原文,必须认真地推敲词义,那种孤立、片面地去理解词义的态度,必定会出错。以“遵守”一词为例,词典上有observe, obey, abide by, comply with,但这几个词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上下文和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请看下列句子:(1)“全体人员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这一条款中执行者是人,表示人对法律的遵守,动词应选用abide by,译成:“All the personnel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decrees in the project-host country and respect the local customs and traditions”(2)“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款中的主语是“活动”,英译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 with”,不能用“abide by, obey”或“observe,”,故译成:“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laws, 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in the project-host country”。如果把以上几个词套用就会使译文词不达意,也不象法律语言。再如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承担”,英文中就有 "bear, accept, undertake, take, respond in, shoulder”可供选择,但“承担”在下列不同句子中,却有不同“承担”效果。如:(1)“由乙方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译为:“party B shall bear all the legal and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bear responsibility主要表示“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不译成“law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2)“双方承担风险”应译为:“Both parties shall accept the risk”(3)“乙方承担后果”译为:“party B shall take the consequence”(4)“许可方承担赔偿费用”译为:“licensor shall respond in damages”(5)“承担受让方的赔偿责任”译为:“to honor licensee's liability”。以上例句中如果“承担”一成不变地译为:“hear”那就会另人费解。当然其它词也具有类似的情况,译者一定要注意结合上下文仔细推敲词义,勤查专业工具书,作到词不离句,句中求词。
除仔细推敲词义外,还应认真地分析原文的结构以及各种成分之间的制约关系,英译时,译者必须吃透原句含义,对句子本身的内部结构、句间的逻辑关系要反复加以分析,如有必要,可打散原文结构,按英文习惯,重新调整,使译文具有可读性。请看下列条款:“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原译:“If the contract can not come int0o effect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力量也不足,确切的行文应该是把主句和从句的主语调整成一个,从句的谓语动词使用“come into force”,将连词if改为in case表示“双方希望合同按期履行”。主句谓语动词改用“to be binding neither to A, nor to B”说明一旦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生效的话,合同对双方就不具有约束力,并不是取消不取消的问题,所以本句应译为:“In case the contract can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 binding neither to party A, nor to party B”。合同中的个条款间一般都有着普遍的制约关系,当某一条款受到其他条款制约时,英译时一定要注意突出主要内容,保持主要内容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再看下面两个条款:(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2)“改进和开发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开发一方”。第一条主要规定了相互许可使用的问题,英译时一定要突出,“双方相互提供使用”这个关键结构,(both parties shall provide each other with...)其他成分都是围绕这一结构进行的,故译成:“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all provide each other with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ology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products free of charge”,这句中的谓语动词“提供”一词,有人译成“supply”,就不如“provide”确切,尽管这两个词都表示“供给”但牵涉到金钱时,“provide”则表示“免费供给”,“supply”则不太明确,一般来说需给钱。 第二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改进后的技术专有权归属问题。所以这句中的“属于”一词是很关键的,有人译成: "belong to",也有人选择 "possess",还有人用 "own"。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几个词, "belong to" 的含义是指“属于...的财产”;"possess"和 "own"虽然都着重于“所属关系”但 possess只是指目前属于某人,并没有讲清是如何得到的,而 own含有“对...合法占有”与原文意思一致,故把这一条译成 "The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echnology shall be owned by the party who has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he technology".如果将“属于”改用 "belong to",其主语就应该用 "ownership"表示“所有权属于....”因为“知识产权”是与物质财产直接相联系的,译成:"The ownership of any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echnology shall belong to the party who...".
3.理清层次,逐条翻译。
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四大类。即:定义条款、基本条款、一般条款和结尾条款,英译时一定要理清层次,突出重点,对合同条款本身的内部结构、各条款间的制约关系应仔细琢磨,吃透其含义,然后按英文合同问题的语气逐条翻译。请看下列三个仲裁条款:(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以上三个条款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现就以上三条进行逐段英译:(1)这一条款重点讲明了,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一旦解决不成也只能提交仲裁,英译时应分成两句,第一句译成: "All the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本句中的“在执行本合同中所有发身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两个定语之间的连词应选择"or"决不能用 "and",第一个定语”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译成: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显得更明确、具体,第二句译成:"In case no settlement to the disputes can be reached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such consultations, 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这句中的“不能达成协议”,汉语原文否定动词,译文否定名词;在 "settlement"之后应加译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such consulations",使全句完整、明晰。(2)这一条中的“仲裁裁决”不能译成 "the arbitration ruling"或 "the arbitration adjudication",因为这里的“裁决”是指“由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应译成 "the arbitration award";“对 ...有约束力”使用 "be binding on/upon"结构,全句译成 "The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3)这一条款主要说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些没有提交仲裁的条款”,所以译成主动态显得关系更明确,“在仲裁过程中”用 "to be under arbitration"全句译成: "In the course of arbitration, both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execute the contract except the part of the contract which is under arbitration".
4.校改译文、润色词语
校改译文是从事汉译外所必不可少的一步。在校改合同英译文时,要对译文的词语、行文作更进一步的推敲。要着眼于译文的严谨性和准确性。所以译者在搁笔之前一定要逐段、逐句、逐词仔细修改、润色译文,做到:词义精确、结构严谨。请看下列各例的译文: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ⅩⅩ美元(大写ⅩⅩⅩⅩ)。其分项价格如下: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to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and scope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of the contract isⅩⅩ US dollars (say:ⅩⅩⅩⅩ),Their classified prices are as follow:... 在该英译文中有几处值得商讨。第一,“按照...规定”,译为"according to..."欠妥, "according to"的主要意思是 "on the authority of",而本句所表达的是“按双方同意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根据”,应选用 "in accordance with" 或"pursuant to" 较为贴切,第二“本合同第二条”。在这个短语中,“合同”和“第二条”的关系是一种“归属”关系,介词应用 to不能用 of,译成: "Article 2 to the contract".第三,“合同总价为 ...”译成:"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is..." ,不象合同语气,正确的译文应是"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第四,“其分项价格如下:”应译成:"Their breakdown prices are as follow:",这里 "breakdown"是指‘把成本价格、总数分成细目”,而"classifies"主要表示“把货物分类或分等级”。另外‘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应改用定语从句“...price which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才能体现出“甲方所负有的义务”,全句应改为: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which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in accordance with (or pursuant to) the content and scope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ⅩⅩ US dollars (say:ⅩⅩⅩⅩ). Their breakdown prices are as follow: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ⅩⅩ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forⅩⅩ years 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
本句的原文似乎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但请注意:这里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译成:"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因为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在技术转让合同上的签字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的生效日期往往是最后一方政府当局的批准日期,所以应该译为: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有效期满后”中的介词译文用 "after"显得范围有些大,用 "on"来代替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有效期”在法律英文中的“行话”,应是 "the term of validity" 经过校改,全句译为"The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for ⅩⅩ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 on the expiry of the contract's term of validity.
(3)乙方保证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Party B guarantees that he is the legitimate owner of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that he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 to party A, If the third party accuses Party B of infringement, Party B shall take up the matter with the third party and bear all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
这是一个较长的条款,而且句子中的关系也比较复杂,要处理好这句的译文并不容易,在校改时,译者应首先理清该句中的各种关系,尽力使译文在用词上准确,在结构上严谨,让我们逐句分析以下以上的英译文;第一,
"Party B guarantees that he...", 这句的宾语从句中的主语用he显得有些含混,应重复 "Party B"。第二, "supplied to Party A",应在分词 supplied 后加译"by party B" ,使全句完整明晰。第三,"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这句原文的含义是指‘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所以应改成"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ontract",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第四, "he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 to party A" 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况且句中的两个代词也应换成名词,在英文合同文件中,出现过的名词尽量不用代词代替。“乙方有权向甲方转让”改译为"party B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更强调乙方对以上技术和资料占有的绝对合法性。此句应译成: "party B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party A"。第五, "If the third party accuses party B of infringement". 这个句子明显有两处错译;(1)"the third party"仿佛给人一种甲乙双方都已知道的“第三方”,应改为 "any/a third party",(2) "to accuse sb of sth",一般是指控诉某人触犯刑律,而这句中的“指控”仅指一般的民事侵权,故应改译为 "to bring a charge of infringement". 第六,"party B shall take up the matter with the third party" 。此译文中的"take up sth with sb" ,是指“口头或书面向某人提出某事”,没能确切地传译出原文的“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应改译成:"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dealing with the third party". 第七,"bear all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 这句译文看上去是没有问题的,但译者在校改时,不能只停留在语言的表层上,一定要进入语言的深层,其实该译文至少有两处不妥;(1)“全部责任”,指得是“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全部”应选用"full"不用"all";(2)合同中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此这句中的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应改译为:"financial responsibility"最后的"...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中的分词短语最好改用含有情态意义的从句,因为改用从句才能传译出发生承担上述责任是一种“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故译成: "...responsibility which may arise"

三、 结束语

根据以上探讨不难看出,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本,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在英译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领会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理解词语的“准确性”,对每个经过精心挑选的词句进行反复推敲,严格按翻译程序行事,而不可一拿到文件就动笔翻译,在定稿前,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反复校改,润色译文,有条件的要请“行家”再校,直到译文能准确而完整地把原文内容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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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共同解决。

附件: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工资总额计提办法的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效挂钩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联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在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随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各项财务制度,挂钩单位不再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统一规定的增资政策,在国家宏观控制下,赋予挂钩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分配中要打破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四)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合理用工,提高效率。

第二章 工效挂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在具备以下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二)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抵偿本单位支出有盈余的;事业经费及各项资金来源,不由财政预算拨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三)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全的成本、费用核算、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及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单位当年的经营收支和经营成果情况,并有财政部门对其财务执行结果的批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制度健全。

第三章 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确定
第四条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在保证国家利益和有利于单位社会化服务功能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反映事业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确定。
(一)一般单位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采用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工资税利率、工资利润率等作为挂钩指标。
(二)少数经批准实行复合挂钩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除选择实现税利、实现利润指标外,还可选择销售收入、收汇额等作为挂钩指标。但实现税利、实现利润指标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不能低于50%和40%。
第五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本单位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为基础加以核定;对首次工效挂钩单位因特殊因素影响,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也可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二)实现税利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和利润总额。
(三)实现利润指标基数是指上年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四)工资税利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税利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五)工资利润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利润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第六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选择反映事业发展规模或工作质量的具体量化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作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也可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
(二)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七条 实现税利总额与工资总额严重倒挂的单位,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办法。

第四章 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及核定
第八条 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规定的全部内容。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一)新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减不合理工资支出,加上执行国家上年调整工资等政策的翘尾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经批准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减)按国家规定应增(减)工资的各种因素后作为本年基数。

第五章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第九条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增减变动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工效挂钩总浮动比例由经济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系数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浮动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构成。
第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比例的审核,要考虑事业单位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和人均税利等实际情况,一般控制在1:0.3-0.7之间。
第十一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计提新增(减)效益工资的浮动比例系数一般为1:0.05(-0.05),最高不得超过1:0.1(-0.1)。

第六章 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的调整
第十二条 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经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挂钩年度内一般不予改变。
第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基数。
(一)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挂钩单位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等,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相应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工效挂钩单位影响较大时,可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指标或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实际完成下降时,要同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总额基数,为了保证职工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30%,并按同口径核定下一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

第七章 新增效益工资的结算和提取
第十五条 单位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应按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年度结算表(另行制发),依工资计划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清算。主管部门要核实挂钩单位各项挂钩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总额进行审核,于第二年一季度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兑现新增效益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工效挂钩单位安排使用新增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要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工资增长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单位正式职工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取工资储备金。
第十七条 年终工效挂钩执行情况,作为检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依据。超过挂钩浮动比例支取的工资总额,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减,调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同时用工资储备金补交有关税金。
第十八条 为了保持工效挂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挂钩期限一般为三年。除特殊原因外,中途退出挂钩的单位,其累计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储备金)要相应冲回成本或费用,并按规定补交有关税金。

第八章 应提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和计征税
第十九条 工效挂钩单位当年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按有关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工效挂钩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有关个人收入纳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挂钩单位调出人员的标准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仍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九章 工效挂钩审批程序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工效挂钩单位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和年终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对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提工资总额,要严格管理与控制。工效挂钩单位应提工资总额,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效挂钩单位实提工资总量;同时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浅论尴尬生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八十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福建等省突破原基层涉法事务用纯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在乡镇设立司法办公室基础上,相继率先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办公室二块牌子一班人马合暑办公,首建了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这一扎根乡土的新鲜基层组织很快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随后这一举措被司法部向全国推广。在律师极度匮乏的八十年代,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出现满足了基层乡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成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司法助理员得力的工作助手。
一、法律工作者的称谓
根据1987年司法部(87)司发调字第11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称谓是“乡镇法律工作者”,其后再次称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部出台“二个办法”后统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时下,有关媒体冠以“二律师”、“法工”等称谓。不论何种定名,到目前为止,国家均不予认可其职称。活跃在乡镇、村寨的法律工作者为了群众鸡毛蒜皮的小事却苦口婆心、不厌其烦;也为收取律师们不屑一顾的一、二佰元调解费、三、五佰元代理费而辛勤劳作。最让我们身负责任感、使命感的法律工作者劳神费力的还有一件,就是与散发着泥土清香的村寨群众介绍自己时,却让也算知识分子擅长咬文嚼字的法律工作者们煞费苦心,善良的乡亲们格外尊重法律工作者,一般都不想直呼其名,总要称点什么职务才放心,老百姓叫张法律工作者、王法律服务工作者,叫着拗口;叫司法同志吧?却不是司法行政干警;叫律师吧?事实上根本不是律师,他们也不想让别人叫律师,怕被误会成冒充律师办案。没有办法了,老百姓也没有办法了,总要叫点什么才好吧?就直接叫律师了,叫着顺口又亲切,可怜法律工作者受也不是,不受却始终改变不了乡亲的叫法,也只有从“腼腆”的默许不答变成一叫就答了。法律工作者们哪里想到,就这样不经意的答一下,举国上下的律师们却不同意了,他们认为玷污了神圣的律师称号。执业的排异性、市场的竞争性使得本来就不喜欢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们,听到一群“乌合”的法律工作者被人叫做“律师”,怎么也不能接受,为此,声讨之声不绝于耳。县委、政府的副职、包括县长助理,一律被叫做书记、县长;司法局的副局长在呵斥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被叫做“律师”的同时,清脆的答应别人对他直呼局长的恭称。尴尬的法律工作者们-------你们什么时候才有个不尴尬的叫法?
二、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取得
在中国的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乡镇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同时存在业务范围相差不多的二支法律服务队伍,一是人所共知的律师队伍,再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本来就不大的一个市场,频繁不断的还有没有多少法律学识的人加盟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来,使得市场竞争白热化了,不仅与律师产生冲突,法律工作者自身也存在着生存危机的竞争,确实有些才学并具有较好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工作者也纳闷了。为什么那些不具备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员能轻而易举的进入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究其原因,无非是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部门,为获取人头管理费、收取注册费、协会会费,不惜牺牲招佣法律服务工作者质量,通过避开考试利用上报的方式考核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使得有些手持“执业证”的法律工作者根本不知道怎么办案。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社会评价度不高,不可否认与这一进人机制没有关系?
三、如何能解法律工作者后顾之忧
湖南省怀化市范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没有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必要事宜,在有限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进行受限的法律服务业务,所得仅仅能够维持一般生存,在这样的基础上还要承担每年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不菲的经济创收任务,除开注册、办公、订阅任务性报刊等必要开支外所剩无几。我相信这样的机制带给法律工作者的不仅仅是执业风险、更大的是没有保障的凄惨后果。法律工作者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谁来保护?理论上来说,为自己说话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可以为此维权吧?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领导一色是司法行政的官员担任,要核减上缴司法行政的经济创收任务办理参保,他们是没有兴趣的,几乎是行不通的。
四、法律工作者遭遇立法尴尬
根据国家《律师法》及三大程序法的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不具备有偿服务的资格。但根据国家司法部行政规章的规定,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直在进行有偿的基层法律服务。以湖南省为例,该省出台了《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恰又赋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有偿服务的权利。国务院还以决定的形式许可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05年的执业行政许可。其立法上的冲突、或者不一致,我想应该不是法律工作者的错吧?只能说对法律工作者的立法是极其尴尬的。
国家司法部前任部长张福森就力主倡导取消法律工作者或利用市场机制让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并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强调,法律工作者绝对不能演变成“二律师”,要在三、五年内,首先在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目前大中城市已相继做出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的相关决策。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6年如果立法机关仍没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定出台,法律工作者:你将何去何从?
据“潇湘晨报”报载,2005年10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该院出庭的决定,他们所依据的就是《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名衡阳市区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某正准备就自己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立案时,却因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遭遇了拒绝。 该报还认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处境尴尬,而现实需求是,如果砍掉“二律师”,收入低微的老百姓去哪里寻求法律服务?
上海建立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的制度,但作为并非属于大中城市的衡阳却也在湖南首开先河做出拒绝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中级法院出庭代理的决定。我不知道衡阳中院的做法有没有最新规范性文件支持?如果是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为什么到现在才落实?那此前该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所确认的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是有效还是无效?衡阳中院能否给法律工作者一个规范的答复?
透过衡阳中院的做法,湖南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们:你们已面临在诉讼代理领域淘汰出局的危险了,并且这种出局也许就在莫名其妙中悄然进行着。
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立法建议
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位于为基层乡镇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并加强其队伍建设应该是决策者高瞻远瞩的理性决定,大中城市律师云集,更不泛高学历的专家级律师学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大中城市律师过剩而不是缺少,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生存的土壤;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高尚的律师一般也不来这里,因为他们认为要他们来这里是浪费资源;而本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不会嫌弃更不会离开这片故土,用低廉的收费、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乡亲们提供透着乡土气息的人性化法律服务,这种服务的效果即使博士律师、法律专家也不一定能达到。
我相信,中国的国情决定,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在边远落后或者尚不发达的乡镇、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加强,不会削弱,那么如何规范管理好这个队伍?才是有关机关、法律学者最应研究的课题。
为实现法律、法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立法已经到了非立不可的程度,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律师立法范畴,对现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进行全国范围的严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授予“乡镇律师”资格,可以在本辖区办理除刑事辩护案件外的其他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不得跨辖区、不得在中级法院(含)以上法院办理诉讼代理案件,其基本业务范围可以参考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再即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有偿办理案件的资格,在司法部拟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更名为“法律服务司”的情况下,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录用部分优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照中央政法委、综治委、国家编制委核定的综治专干的做法,给这部分录用的人员核定编制,全部充实到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股”专司办理免费的基层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配套全方位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如此则无所谓“打不起官司”、无所谓上访、伸冤等,一定程度上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上访等情形将不复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了工资保障安得其所,法律服务市场只有律师一家经营,法律服务立法归于一统。
以上仅是我美好的设想,究竟法律服务工作者走向何方、还在尴尬中生存多久?我们期待高层的决策。我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明天会更好、更辉煌。 (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