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宋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9:30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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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

宋君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即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共同侵权”。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以下称之为共同侵权),其成立要件包括:(1)须加害人有数人。(2)共同行为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故各行为人均须有故意过失,其行为均须不法,均须有责任能力,其行为与损害间均须有因果关系。(3)发生同一损害赔偿。如数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中心观念,其所以异于一般侵权行为者,亦即在此。(4)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关联性。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即对“共同”二字的理解不同,方产生“主观说”和“客观说”。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4]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
  关于共同关联性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观说。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意思联络说。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必要要件。并且认为,意思联络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不包括共同过失。有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如包含共同过失行为,必然混淆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差异。因为其认为“共同过失”是指“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而这种过失往往产生单独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持共同过错说的学者认为,只要“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具有共同过错。”支持此种观点的原因有:加害人之间有意思联络而致其加害的程度较重;有意思联络者即承担侵权责,使得某些对侵害起间接作用的侵权人亦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根据客观说,行为人只对直接结果承担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正是基于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一个整体,它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与行为的共同性。也正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错才使共同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了道德上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素来以共同过错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标志。”同时,共同加害人中有无行为能力人的,不免除其他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客观说。在我国台湾,过去实务上采取所谓主观共同关联性(即意思联络),但自“司法院”例变字1号后,则兼采客观共同关联性(即行为共同关联)。在近晚的德国和日本判例中,有些法官开始确认虽然数个加害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也可依若干情形而承担连带责任。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有: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刑罚上的共同正犯并不相同。刑事责任以犯意为中心观念,在民事责任,则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以主观为要件,意在以行为人违反伦理性的行为为制裁对象。近代私法侵权行为致损害赔偿制度,既已被害人之损害赔偿为重,则不能不并列客观共同关联性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要件。亦有学者认为,主观说不包含共同过失,这与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相违背。
  第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折衷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共同过错与客观行为相折衷。主观上,均有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行为均是损害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亦有一些学者认为,共同加害行为包含主观共同过错,亦包含主观上无关联,但是行为在一事件中紧密结合,造成不可分割后果的行为。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相折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包含两种情形:第一,共同故意,即两人以上互相通谋实施侵权行为…第二,损害结果的共同客观且不可分。…”可见,折衷说将两种主观说分别和客观说相结合,将共同侵权的范围扩大了。但是笔者认为,对一个事物的判断,不应该有两个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不能够既有主观的标准,又有客观的标准。如果真如折衷说所言,共同故意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那势必可以将共同侵权再进行区分,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则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定义又有何意义,这样不是对一个概念进行定义,而是对两个概念进行定义。王泽鉴先生亦说“二者法律构造不同,难作同一的说明。兹分就其规范意旨及成立要件,加以说明。”所以,本人认为折衷说不可取。
  将主观说与客观说进行比较,主观说更加合理。第一:主观说建立在意思联络基础上,一侵权人因与他人有协助通谋,故应该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任。并不违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而客观说缺乏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第二,根据主观说,受害人只要对侵权人间有在意思联络负证明责任,而根据客观说,当事人要对侵权人构成要件一一证明,对被害人来说未免苛刻。在主观说中,本人认为共同过错说更加合理。首先,共同过失不是张新宝教说所说的“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这种对共同过失的理解,会将单独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在打猎的甲乙,因过失在射杀动物时误伤丙。一人打中腿而一人打中胳膊,为单独侵权。其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行为是存在的。例如,甲乙两人在山上共用一根棍子抬重物,都觉得棍子足够粗,于是抬而走之,但棍子不堪重负而断裂,伤及行人。在社会分工协作日益发达的现在,诸多工作需要两人以上合作才能够完成。合作的数人因存在共同的过失,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报着侥幸或者过分自信的心理状态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构成共同侵权的“共同”,是指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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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市、县(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并由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宗地。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者得并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交易中心可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七章 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市市容环卫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管理目的)

  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第四条(管理主体)

  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第五条(鼓励源头减量)

  鼓励单位、居民在消费时,对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单位在生产、流通领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有效控制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排放量。第六条(总量平衡管理)

  本市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处理量,即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量,实施总量平衡计划管理。第七条(管理原则)

  编制生活垃圾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明确责任原则——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负责。

  2、排放控制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口规模相适应,实现生活垃圾排放总量控制。

  3、运行高效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特别是编制计划实行计划反馈等,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提高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运行高效。

  4、求真务实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应求真务实,科学预计、严格实施、客观归集。第八条(管理内容)

  生活垃圾总量管理主要包括:区域生活垃圾排放量、生活垃圾(包括收集、运输、中转、处置)物流平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将重大环境卫生管理事件、市容环境整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生活垃圾计划管理中,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保障方案。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项目、指标体系、编报格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制定计划。在包含市的统一规定内容前提下,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当增加计划管理的内容。第九条(使用范围)

  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经市局审定后,应作为以下事项安排的依据:

  一、经市局审定后,作为:

  1、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年鉴。

  2、全市生活垃圾物流配置的依据。

  3、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年度预算、核拨有关费用、审计年度决算的依据。

  4、各区(县)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处置设施,配置生活垃圾收运设备,确定设施规模及设备需求量的依据。

  二、经区局审定后,作为:

  1、各生活垃圾产出者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

  2、认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中确定量的依据。

  3、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的依据。第十条(编制期限)

  生活垃圾计划编制期限指自然年度内的生活垃圾排放、处置总量,即从当年年底的12月26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25日。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三年或五年生活垃圾中期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备案,作为年度区域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依据。第十一条(编制程序与公布)

  按照自下而上编制程序和自上而下的发布程序组织实施。由市局环卫管理处每年8月布置、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计划工作。具体事务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1、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依据各街道(镇)生活垃圾排放量计划和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情况,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排放量控制计划和生活垃圾物流平衡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具体事务由本区环卫事业机构办理。

  街道(镇)于每年9月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排放量计划,并于9月30日前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事务应由市容环卫管理所办理。

  2、市局在每年12月上旬,依据各区(县)上报的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编制下年度全市生活垃圾计划,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全市生活垃圾总量平衡情况;向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下达经审定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并函告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局审定后,全市、各区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由市容环卫网站或在其他媒体发布。第十二条(计划的调整与执行)

  生活垃圾计划进入公布程序通报后,原则上不予以调整。确有调整理由的,应提前一个月,按原产生生活垃圾计划程序实施调整。

  市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报告;对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活垃圾排放总量平衡情况,向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十三条(减量奖励与超量增收)

  市局依据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核定的基数,对生活垃圾排放总量平衡实施减量奖励与超量增收政策,基数内减量适量奖励,基数外溢出排放超量增收,奖励和增收措施逐层落实。第十四条(其他)

  1、特种生活垃圾(包括大件垃圾、餐厨垃圾等),参照本办法,纳入总量控制平衡计划管理。

  2、根据本办法制定《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编制方法》。

  3、本办法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