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李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0:53   浏览:9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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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李俭 施君


[摘要] 本文通过对各国反垄断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垄断法演变的过程及反垄断豁免制度产生发展的背景并对其功能予以积极的评价,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提出了在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应进行相应规定的立法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evolutive process of law of anti-monopoly and the background of anti-monopoly system therefrom thus gives its positive evaluation on its function through the study of exempt system of anti-monopoly of many countries. It demonstrates its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its existence and brings forward some personal suggestions of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 in our upcoming law of anti-monopoly.
[关键词] 垄断 本身违法原则 有罪推定 合理原则 破产公司原则 卡特尔 合法垄断
[Key word] monopoly, principle of irregularity per se, guiltyness deduction, principle in reason, principle of insolvent company, Cartel, legitimate monopoly,
一、 垄断的概念及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何谓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有行为和状态之分。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是指经济力过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二、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立法的演变
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各国一直对反垄断采取严厉的规制措施,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采用“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企业具有优势本身即是违法。“本身违法”观念在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得到了集中反映。针对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90%,审理此案的南德法官认为:“基本上不能区分优势的存在和优势的滥用,企业具有优势地位而不利用是不可想象的。”自该案开始,原则上认为企业的优势存在本身就是坏事,而相对应的就有了“有罪推定”原则,即企业合并导致市场集中迅速上升,则合并就推定为本质上减少了竞争而因予以禁止。以上情况足以说明,对于合并造成的垄断状态的严厉规制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显著特点。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上述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这一时期,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逐渐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而受到突出强调;在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严厉与宽容之间,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也由前者移向了后者,并在1911年最高法院在“美孚石油公司案”中首次确立了“合理原则”。依此原则,法院在审查企业合并时,不仅应测度因合并被减弱的市场竞争程度,而且还要考量合并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并对之进行综合的评判和鉴别,仅仅通过合并形成了垄断的状态不会受到严厉的规制,而要看其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实际影响,是否实质性地阻碍了竞争?美国法院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还形成了“破产公司原则”,作为对以上原则的一种延伸。依此原则,若一家大型企业濒临破产,则可以选择与另一家大型企业合并而不会被禁止。这一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与其让公司破产,不如让新的所有人通过合并来取得并继续经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以便保持竞争状态,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失业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动荡。
德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中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宽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对中小企业合并不予干预。按照《反限制竞争法》第24条第8款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上届营业年度里的营业额总共不足5亿马克的企业的合并,一个独立的、在上届营业年度里的营业额不超过5千万马克的企业与另一企业合并,以及在一个存续了5年以上但总销售额不足1千万马克的市场上的企业合并,都不受干预。其次,对非横向合并即纵向合并或混合合并基本上不予干预。《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a条第1款也规定了非横向合并的干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禁止的非横向合并并不多。自1973年企业合并控制法实施至1980年的八年间,虽然在申报过的企业合并中非横向合并占40%,但其中只有一个遭到了禁止。再次,对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合并,允许以有利于改善竞争条件、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等为由辩护和获得准许。所以说,综观德国的反垄断立法,其对于垄断的规制都是从垄断的实际效果出发,从经济学上评价其对竞争的现实影响,而不是从概念出发,机械地界定垄断并对之进行立法规制。
但就象所有立法的目的一样,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被誉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一人”的王晓晔所说的那样,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可见,在反垄断的立法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一方面是为企业创建一个自由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利益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 各国立法中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几种情况
正是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各国在经历了最初严厉的反垄断阶段后,逐渐过渡到对反垄断采取严厉和宽容相结合的第二阶段,表现在反垄断立法上就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规定了许多反垄断的豁免制度。
卡特尔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卡特尔成员企业一方面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在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和其他方面签订协定,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卡特尔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卡特尔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卡特尔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各国反垄断的重点。但根据德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部分卡特尔可促进生产、销售、采购、回收、处理及服务,并且可使消费者获益,而且上述经济行为的改善只有通过企业联盟或联合的形式才能实现,其社会效益远远超过了对竞争的妨碍,所以,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形式的企业联盟存在。根据德国《禁止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如果卡特尔对市场不一定产生明显影响,相反可能会产生有利于经济的合理后果,则是合法的和可以批准成立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标准及型号卡特尔:生产同类产品的数家企业使用同一产品标准和型号;
采用统一的标准及型号生产某种或某一类产品,是某一同类产品达到整齐划一,可以方便产品间的互换互配,减少标准或型号不一所增加的生产成本,并使其配套产品物尽其用,使其效用最大化,为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因而被鼓励。
2,合同条件卡特尔:数家企业在经营、销售及付款方面采用统一条件;
通过同行间的统一规范操作,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和服务的效率,从而谋求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方便企业形成规模化经营和连锁经营,以便企业的快速扩张和联合。
3,合理化卡特尔-参加结盟的数家企业在技术、营销及企业结构等方面合作,以便充分合理地利用各企业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效率和产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经济结构危机卡特尔-在经济低靡、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数家企业为共同生存渡过危机而达成的临时性协议,有计划降低各企业生产及加工能力,使产量适应市场需求,平衡供需之间的矛盾,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这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一种特殊的过渡性策略,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眼前暂时的难关,以维持社会生产的稳定,使生产和消费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平衡,以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5,中小企业卡特尔-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在同大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为弥补中小企业在实力上的不足,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合作便利。如果未从实质上妨碍竞争,中小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采取的各种合作形式都是允许的。
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各国经济中最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和经济角色。由于中小企业规模上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跟大型企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加强自身的竞争力,一些中小企业往往联合起来,组成中小企业卡特尔以应对大企业的挑战和竞争,以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法律上以这种形式的不公平为中小企业创造实质性的公平竞争条件,使之成为反垄断的例外制度。
6,进出口卡特尔
各国在考虑对反垄断进行立法规制时,都首先将本国的经济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予以充分的考虑,这主要体现在对进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上。为了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各国纷纷鼓励和支持本国的进出口企业联合起来,在对外进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上达成某种一致的协议,以协调本国企业进出口的共同利益,一致对外,以使本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当这种卡特尔影响到本国其他企业的利益或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时才予以反垄断法上的规制。
最后,我们要论述的是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
  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
  就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来说,首先它们统一于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一种垄断,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必将通过由此激化的竞争,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这也是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实现的功能。
  其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可以统一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上。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平还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福利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国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知识产权法通过为新的有用的产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创的作品确立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和专有权,为创新及其传播和商业化提供刺激和鼓励。而在没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模仿者不支付补偿就可以利用创新者和投资者的努力成果,快速的模仿减少创新的商业价值,并侵蚀对投资的动力,严重挫伤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托拉斯法通过禁止可能损害有关服务消费者的现有的或新的方式的竞争行为,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尽管主要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是它们在促进竞争方面殊途同归。而只有当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企业的这种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时,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才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而应被规制。如在欧共体Magill一案中,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指出:“尽管作者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但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并且与属于经济公共秩序的竞争法形成冲突。”因此,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性质来看,还是从其经济功能和行使的具体情况来看,反垄断法的要求与知识产权都可能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主体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反垄断法。
最后,应规定些特定经济部门的豁免制度。
这一般是指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及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国家特许经营的某些产业、专利、技术、商品等,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存在着首期投资巨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不同于市场上完全竞争企业,完全引入竞争机制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用公益事业目前仍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豁免。但其实施的明显损害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仍需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此外,比较分散且对自然条件依赖性较大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开发的自然资源开采业等也属于特定经济部门豁免之列。
四、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意义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作为竞争法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我国对反垄断法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国外在反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首先,设立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符合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根本目的,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和其他部分的内容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整体系。
一般认为,竞争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为竞争法的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竞争法则为产业组织理论所揭示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产业组织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在保护市场机制竞争活力的同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规制竞争,寻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协调。“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是二者共同关注的主要问题,竞争法通过对“竞争”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优化市场机构,调节市场行为,提升市场绩效。如允许中小企业的联合并对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就是平衡其在跟大企业的竞争中劣势地位,以维系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达到促进竞争的目的。
其次,应该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进行专门的规定,特别是模仿国外的反垄断法体制,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设置严格的审查制度,建立企业合并申报制度与核准制度,对企业之间的这种联合、合并进行经济上的评估,判断其行为是否确实实质性地防碍了竞争,排斥了其他同行的竞争或者阻却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等等,以其对市场绩效本身产生的危害作为唯一的标准,否则,就应该对其采取宽容的政策和进行豁免。
再次,对于反垄断中的豁免制度,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在对其进行相关的审查时应坚持一个合理的“度”的把握,即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否对当前的市场产生了限制或排斥竞争的实际效果,以作为衡量是否应对之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标准,真正坚持严厉和宽容相结合的政策,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准则。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杨紫?@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31-232页。
3,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30-54页。
4,王长斌:《垄断的定义——对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初步研究》《外国法译评》
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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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将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在广东举行,这是国际足联委托我国举办的大型国际比赛。为了加强对这次锦标赛的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中外文文字(包括缩写字样,下同)的所有权属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二、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标志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凡使用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但新闻报道和非商业性宣传除外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将上述标志和名称在商品上使用或用于其它商业经营。
“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持证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它商业经营上使用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转让费或许可费,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组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图案(略)



1991年9月18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
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这些自然保护区对拯救濒危珍稀动植物,保存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和开展科学研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还很薄弱,一些地方自然资源迅速减少
,某些珍稀动植物已经或濒于绝灭,保护濒危物种资源、强化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这次拟定的二十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代表了我国特有森林植被类型,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经国务院审定后,要公告周知,明令保护。已建
立的自然保护区,都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搞好建设。
一、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依靠当地政府,全面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做好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拯救濒于绝灭的生物物种工作;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按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建设项目要按基建程序和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中优先安排。如暂时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林业主管部门也应切实管护起来。
三、切实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性的采伐、采掘、开垦和猎捕等破坏环境和物种资源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内的群众,要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多种经营,承包自然保护区的劳务或保护工作,以增加经济收入。
五、有关地区、部门要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各项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民造福。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公布)
一、长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安图、抚松、长白三县交界处。一九六O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九万公顷。一九八O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长白山是我国同纬度带上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有高等植物一千六百多种,野生动物三百多种
,在整个远东地区也是少有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科研、教学以及进行对外科技交流等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向海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通榆县境内。一九八一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万五千多公顷。区内湖泡星罗棋布,有芦苇沼泽、羊草草原、稀树灌丛、沙丘榆林等类型多样的植被,是世界濒危物种丹顶鹤、白鹳等珍禽的重要繁殖区。
三、医巫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辽宁省义县、北镇两县境内。一九八一年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四千公顷。该区是辽西植被保存最完好的地区。既分布着东亚地区特有的天然油松林,还保存着较完整的天然针阔叶混交林,是珍禽天鹅、鸳鸯等候鸟迁徙的重要途经地。
四、庞泉沟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方山、交城两县境内,属于吕梁山脉中段。一九八O年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零四百多公顷。庞泉沟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特有的珍禽褐马鸡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和华北落叶松的原产地,也是我国暖温带残存的天然林中少数保存完整的地区之一。


五、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浙江省临安县境内。面积一千余公顷。区内有我国特有的古老植物银杏的野生种,还分布着天目紫茎、天目铁木、天目杜鹃等近三千种高等植物,是我国中亚热带林区高等植物分布较多的地区,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基地。
六、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扬子鳄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爬行动物,分布范围和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目前仅见于安徽的宣城、南陵、广德、泾县等少数地区。为抢救这一濒危物种,一九七五年建立了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是抢救、保护和研究扬子鳄的重要基地。
七、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巴东、兴山、房县三县交界处。是温带与亚热带的过渡地区,面积九万公顷。分布着高等植物一千八百多种。我国特有的珙桐、双盾木等都有分布,药用、花卉植物资源丰富。该区有野生动物五百多种,有珍稀动物金丝猴、毛冠鹿、灰斑角雉、白冠长
尾雉及大鲵等二十余种,是一个丰富的物种宝库。
八、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桑植县境内。面积二万公顷。分布着典型的中亚热带山地常绿阔叶林,植物种类三千余种。该区是鹅掌揪、青钱柳、水青树等古老植物的保存中心,特别是以珙桐为主的成片混交林,形成了罕见的植物群落。脊椎动物有一百五十多种,珍稀动物有水
鹿、毛冠鹿、苏门羚、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等二十多种。
九、梵净山自然保护区位于贵州省的江口、印江、松桃三县交界处。一九七八年建立,面积三万八千公顷。梵净山是武陵山脉的主峰,是我国西部中亚热带山地典型的原生植被保存地,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保存较好。这里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树种珙桐的产地。数量极少的我国特产动
物灰金丝猴仅分布于此,其它珍稀动物有华南虎、红腹角雉、大鲵等。
十、东寨港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琼山县境内。一九八O年经广东省批准建立,面积二千五百多公顷。该区分布的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南部海岸特殊的森林植物群落,且分布面积较大,生长良好。对扩大海滩、维护海湾生态平衡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十一、大田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东方县境内。一几八O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二千五百公顷。该区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海南坡鹿,仅产于海南岛西部和西南部。坡鹿不仅经济价值很高,而且对研究海南岛特殊的动物区系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十二、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景洪、勐腊、勐海三县境内。一九五八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二十万公顷,分为不相连接的五大片。西双版纳自然环境得天独厚,热带森林保存比较完整,有高等植物四千五百多种,陆栖脊椎动物六百多种,被誉为“动植物王国”而闻名
中外。西双版纳不仅是研究热带森林和探索热带森林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基地,也是生物物种的天然基因库。
十三、墨脱自然保护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境内。一九八五年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六万二千多公顷。海拔七百五十至四千八百米,具有从热带到寒温带的垂直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物种资源,仅高等植物就有三千多种,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四十多种,被誉为西藏的“天然动
植物博物馆”,是研究不同气候带生态系统的重要基地。
十四、唐家河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青川县境内。一九七八年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四万公顷,森林植被丰富,自然景观保存完好。主要树种有冷杉、铁杉、云杉、珙桐、连香树、水青树、槭树等;动物资源有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短尾猴、毛冠鹿、云豹、白马鸡、蓝马鸡、
灰斑角雉、绿尾虹雉等。一九八三年,中外合作在唐家河自然保护区建立了大熊猫野外定位观察站,科研工作正在进行。
十五、太白山自然保护区位于陕西省太白、眉县、周至三县交界处,一九六五年陕西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五万四千公顷。太白山属秦岭中段,是我国内地最高峰,最高海拔三千七百六十七米。该区为南北气候和植物的分界线,植被垂直分布类型明显。有植物一千五百多种,野生动物
近三百种。太白山的森林生态系统比较完整,古冰川遗迹保存完好,是进行科学研究工作难得的天然实验室。
十六、隆宝自然保护区位于青海省玉树县境内。一九八四年青海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一万公顷。在海拔四千二百米处有一个以隆宝湖为中心的高山草甸沼泽区。这里水域辽阔,草本植物丰富,是世界濒危珍禽黑颈鹤的栖息地,是保护、繁殖黑颈鹤的重要基地。
十七、哈纳斯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境内。一九八O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五万公顷。属于寒温带气候,森林、草原、草甸相间交错呈垂直分布;顶峰有保存完整的第四纪冰川。哈纳斯森林景观独特,分布着红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区内栖息着寒
温带及荒漠区动物雪豹、盘羊、猞猁、紫貂、黑琴鸡、松鸡等。哈纳斯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好,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
十八、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境内。一九八O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万公顷。四周群山环抱,成为天山纵深的闭塞区域,区内河流纵横,盆地积水总面积达一百二十多万公顷。巴音布鲁克以“天鹅湖”驰名中外,有鸟类七十二种,是我国天鹅
等珍稀水禽重要栖息繁殖基地。
十九、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腾冲、保山、泸水三县交界处,一九八三年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十二万公顷。高黎贡山是横断山的支脉,由于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种群组成十分复杂,从怒江河谷至山顶
有六个植物带,垂直分布明显。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三十多种,有“天然动物园”之称。在地质构造上又是印度板块和欧亚板块的碰撞地带,历来为国内外学者所注目。
二十、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海坨山南麓,一九八五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建立,面积六千六百多公顷。这里保存着华北地区唯一的大片天然油松林,还有保存良好的核桃楸、椴树、白蜡、榆树、桦木等落叶阔叶林。该区共有种子植物六百余种,野生动物有金钱豹、青羊等七
十多种。区内地表水资源十分丰富,三条主沟常年流水,水质良好。松山靠近首都,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1986年7月9日